小区停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需求吗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小区的停车位是比较紧张的,而小区的业主可以购买小区内的车位,方便灾业主停放车辆,那么小区停车位是不是要首先满足业主需求的?下面由大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小区停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需求吗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住宅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应该优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二、如何处理小区车位归属
1、确定车位性质,明确产权所有
如何处理小区车位归属?针对开发商独立拥有车库所有权的情况,购房者应当尽力争取让开发商在合同中明确地下车库的性质,比如“小区自用”或者“在保障小区业主使用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对外开放”等。同时应当明确,这些车位或者车库的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2、不信空话,见了真佛再烧香
无论地上还是地下车库或者车位,是否可销售的的唯一标准是能否办理产权证(或者预售许可证)。车位的产权证可以单独核发,也可以与购房合同一并核发。
小区车位归谁?购房者还应对地面车位和地下车库的性质做一个简单清晰的了解,才能够避免落入开发商设置的车库(或车位)出售或出租的各种陷阱之中。
3、依法维权,积极争取业主利益
由于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地面车位的所有权也归全体业主共有,因此开发商无权出售该类地面车位。此种状态下,小区车位属于谁呢?这类车位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租赁给业主使用,扣除必要费用后纳入小区维修基金。
4、车位租赁,不宜时限过长
有的开发商很“明智”,在签车位合同的时候会申明车位不能买卖,不签买卖合同,只与业主签租赁合同,并且不告诉业主20年后不受法律保护。此时,购房者租赁车位最长期限是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