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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标的条件是什么

龙珊律师2021.11.08133人阅读
导读:

债权,债务是经济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两个组成部分,所以法律对于债权,债务的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很多,其中债权人撤销权就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很多人由于不了解无意间就使得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了损失。下面就让

债权,债务是经济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两个组成部分,所以法律对于债权,债务的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很多,其中债权人撤销权就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很多人由于不了解无意间就使得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了损失。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债权人撤销权标的条件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债权人撤销权标的条件是什么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按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衡量,这过于狭窄。因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在适当状态,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据此应得出结论:只要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责任财产,并害及到债权人的债权,均应成为撤销权行使的对象。为此应通过目的性扩张的方法,补充进催告、诉讼上的和解、抵销等减少财产或增加财产负担的适法行为。一种意见认为,债务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交付定金,充任保证人,亦可能减少其责任财产,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故应作为可撤销的标的。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例如结婚、收养或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承认等,不得撤销。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以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标的。拒绝赠与要约、拒绝第三人承担债务、抛弃继承权或遗赠等行为虽然以财产为标的,但它们均属未增加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并未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依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衡量,它们不宜属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势力范围。于此场合,债务人行为的自由更应受到尊重,换言之,这些财产上的拒绝行为不得被债权人撤销。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力,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债务人减少清偿资力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减少积极财产,例如让与所有权、设定他物权、免除债务;二为增加消极财产,例如债务人新负担债务。现存财产的变形,例如买卖、互易等,不一定导致减少资力的结果,只要有相当的对价,就不属于有害债权的行为。有害债权不仅指债权受到现实的损害,将来受到损害亦包括在内,但此场合应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

有害债权,不宜如债权人的代位权那样同时采取“无资力说”和“特定债权说”。因为在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中,债务人的义务人本应履行其义务却不履行,应受责难;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于其义务人的权利,并未损害他们的利益,亦未侵害他们的自由,所以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限制不宜过严。只要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不论是因债务人无资力所致,还是债务人因其义务人不交付而无特定物造成,都构成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此不同,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是干涉债务人乃至第三人的行为自由,是对经济秩序的一种扰乱,故对该权的行使应严加限制。于此场合,若采“特定债权说”还会同“二重买卖”规则和善意取得制度发生冲突,在利益衡量上说不过去。

在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中,对有害债权的判断采“无资力说”,当成定论。但如何认定债务人无资力,观点不同。瑞士民法认为无资力是指“债务超过”,而德国和奥地利的民法则把“支付不能”认为是无资力。不过,近年来已改采更为宽松的标准,只要发生履行因难,即可认定为债权受到损害,可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在我国法上,宜采“债务超过说”,即如果债务人处分其财产后便不具有足够资产清偿债权人的偾权,就认定该行为有害债权,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反之,就不能认为该行为有害债权。

(二)主观要件

罗马法将债务人的行为分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在无偿行为场合,仅要求有客观要件即可行使撤销权;而在有偿行为场合,还应具备主观要件。德国民法、瑞士债务法和我国台湾民法加以继受,规定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撤销权以债务人有恶意为成立要件;在无偿行为的情况下,该撤销权的成立不要求主观要件,因为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失去无偿所得的利益,并未损害其固有利益,于是法律应首先保护受危害的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合同法》对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要求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债务人的恶意

恶意有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的界定分歧。按照意思主义,债务人在行为时须有侵害意思,按照观念主义,以债务人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无资力状态即可。

2.受益人的恶意

受益人在《合同法》中称为“受让人”,在法释(1999)19号中称为“受益人或者受让人”,是指基于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得利益的人。他通常为与债务人发生法律行为的相对人,但在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受益人为该第三人。受益人的恶意,是指第三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取得一定财产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已经认识到了该行为对债权损害的事实,至于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不在考虑之列。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第三人(受益人)有恶意即可,与债务人成立法律行为的相对人是否有恶意则在所不问。受益人必须在受益时为恶意,在受益后才为恶意的,不得行使撤销权。受益人受利益与债务人行为在时间上不一致时,只要在受益时为恶意,不论行为时系善意或恶意,就认定为恶意。

受益人的恶意,虽一般要求由债权人举证,但债权人能证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事实,依当时具体情形应为受益人所能知晓的,可推定受益人为恶意。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

关于撤销权的性质,有请求权说、形成权说、责任说、折衷说等不同的学说。

请求权说

请求权说认为,撤销权的实质为对于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有利益的第三人请求其所得利益的权利,依此说请求撤销之诉为给付之诉。

此说又称债权说,为德国、瑞士民法的通说。此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本质为对于因债务人的行为受有利益的第三人,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其返还财产的权利。撤销的效果,仅生债权的请求权,而不发生溯及的物权效力,使物权当然回复为债务人所有。至于构成此债权的原因为何,此说又可分为:

基于法律规定之返还请求权;基于侵权行为之返还请求权;类似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观点。因此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依此请求权提起的撤销之诉为给付之诉。

形成权说

形成权说认为,撤销权是依债权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行为溯及地消灭。依此说,请求撤销之诉为形成之诉。

此说又称撤销权说或物权说,日本、德国及台湾部分学者持此说。此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具有实体法上形成权的性质,债权人可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诉的方式使债务人与第三人

间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的消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果,因债务人的诈害行为原归属受益人的权利自始失其效力,复归于债务人。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后如何请求受益人或转得人返还财产与债务人,此说又可分为三种不同观点:

1)第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于行使撤销权之后,若受益人或转得人仍占有标的物的,债权人自己对于受益人或转得人不得直接请求返还,而只能基于代位权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此种观点又称为极端的形成权说。

2)第二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于提起撤销之诉时,可以同时提起代位之诉,声明请求返还财产或赔偿于债务人或自己。该观点认为返还财产之请求虽须以撤销权的行使为前提,但却非撤销权行使的当然效力。

3)第三种观点,债权人提起的撤销之诉为形成之诉,其形成效果为使受益人获得利益之回复,成为债务人之责任财产状态,而不必由债权人另行请求受益人返还其所取得之利益,即得径行对该利益强制执行。该观点认为返还财产之请求,为撤销权行使后的效果而非撤销权的本体。

*债权人的撤销权不是形成权,因为这个权利的生效需要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表示,不符合形成权的定义,即一方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责任说

责任说认为,债权人并不需请求受益人返还利益,即得将其视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申请法院进行对其强制执行。

折衷说

折衷说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不仅以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内容,而且含有请求恢复原状以取得债务人财产的作用,因而兼具形成权与请求权双重性质。上述诸说,以折衷说为通说。

折衷说为法国民法通说,日本、台湾学者亦多持此说,受此影响,我国大陆学者一般亦采此说。此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且使债务人的财产上地位回复原状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两种性质,就其撤销债务人与受益人间的行为而言,为形成权,具有形成之诉的性质;就其得请求受益人将财产返还于债务人而言,则为请求权,具有给付之诉的性质。

该说认为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如即可达到债务人责任财产回复原状的目的时,债权人仅须诉请撤销,如单纯之撤销上不能达此目的时,债权人并得同时诉请财产返还或损害赔偿。折衷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但在请求权说与形成权说中,何者居于主要地位,在学界不无争论。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凡于债务人为有害债权行为前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因撤销权的行使于第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依诉讼方式为之。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何人为被告,依对撤销权性质的认识不同而有不同。依折衷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自应以债务人、与债务人为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利益转得人为共同被告。因为行使撤销权既要求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所为的行为,又要求受益人返还其所得利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因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如同其他撤销权一样,应有除斥期间。债权人自应于权利行使期间内行使,否则,除斥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的撤销权即消灭。依《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其中一年与五年皆为除斥期间。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债权人撤销权标的条件是什么相关内容。合理的使用债权人撤销权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从而免得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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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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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需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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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需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内容:只有当债务人行为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才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客观条件。而无论该行为产生的原因如何,只要其行为无合理对价既可促使撤销权的产生。那么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需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07483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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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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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内容:因为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其他的行为,诸如诉讼上的和解等凡属于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又是可撤销的,皆属之。另一方面,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行为不能受完全清偿。但债权人的债权附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只能于担保物的价值不足清偿的债权数额限度内行使撤销权。受益人的恶意以其知道其所为有偿行为会害及债权为已足,而不须对债务人有害及债权的串通。那么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07779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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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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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内容: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实施减少财产等法律行为危害其债权时,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危害债权,应以债务人实施行为时的客观情况为准,并由债权人的负举证责任。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那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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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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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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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撤销权案件赠予撤销的行使条件都有哪些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债权人撤销权案件赠予撤销的行使条件都有哪些

    内容:债务人的行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在所不问。因为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其他的行为,诸如诉讼上的和解等凡属于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又是可撤销的,皆属之。一方面债务人因其行为而使其无资力清偿债权。一般认为撤销权之诉何人为被告应依撤销之诉的性质及效力而定。主张撤销权之诉仅为形成之诉时,以行为时当事人为被告。那么债权人撤销权案件赠予撤销的行使条件都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07396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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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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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内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满足什么样的条件第一,债务人存在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的行为。而无论该行为产生的原因如何,只要其行为无合理对价既可促使撤销权的产生。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那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07113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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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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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构成债权人撤销权客体的债务人所为的行为必然具备什么条件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构成债权人撤销权客体的债务人所为的行为必然具备什么条件

    内容:构成债权人撤销权客体的债务人所为的行为必然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是债务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只有在债务人与第三人为有害于债权的法律行为时主观上均为恶意的情况下法律才赋予债权人以撤销权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所为的法律行为。当第三人与债务人为法律行为时为善意债务人为恶意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与债务人所为的法律行为不能被债权人申请撤销。此时转得人没有向债务人返还标的物的义务而应由该第三人向债务人负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那么构成债权人撤销权客体的债务人所为的行为必然具备什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1.24201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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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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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需要哪些条件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需要哪些条件

    内容:因为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其他的行为,诸如诉讼上的和解等凡属于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又是可撤销的,皆属之。另一方面,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行为不能受完全清偿。但债权人的债权附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只能于担保物的价值不足清偿的债权数额限度内行使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受益人的恶意以其知道其所为有偿行为会害及债权为已足,而不须对债务人有害及债权的串通。那么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需要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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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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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内容:那么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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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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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内容: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并且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有所不同。另一方面,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行为不能受完全清偿。但债权人的债权附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只能于担保物的价值不足清偿的债权数额限度内行使撤销权。受益人的恶意以其知道其所为有偿行为会害及债权为已足,而不须对债务人有害及债权的串通。其他的行为,诸如诉讼上的和解等凡属于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又是可撤销的,皆属之。那么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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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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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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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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