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
导读:
基于现行税收征管体制对税收债权申报范围的明确,在申报破产税收债权时,出于便利、稳妥考虑,最好由负责征收的机构向法院申报。那么,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
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
一、债权申报所需提交的资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债权申报表》
按照《债权申报表》(后附)的要求填写申报的债权金额、有无担保、有无诉讼、裁定或裁决以及债权形成基本情况等事项。
在“债权形成基本情况一栏中可以详细说明: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连带权利人、连带义务人等的具体情况及债权的发生、变更、担保及保证、转移、履行、抵销、清偿或部分清偿、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的时间和发生数额(包括债权原始数额、余额、各种利息、罚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构成事项)等全部情况。
机构债权,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债权,须由债权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2、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机构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发生单位名称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必须提交变更的法律文件和证明文件。
个人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委托代理申报还须提交的材料:机构债权人委托代理申报的,还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个人债权人委托他人申报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3、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各类合同书等债权原始材料及票据、转账单、对账单等原始履行凭证原件(核对后归还)和复印件;
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及相关的登记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他项权利证)等担保原始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和复印件;
债权的发生及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移、债务承担、合同转让、债权债务重组、抵销、清偿)等原始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和复印件;
债权如涉及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则须提交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判决正在执行或正在进行中的案件的起诉书、仲裁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书、保全裁定书、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执行申请书、法院执行裁定书、法院执行案件通知书等)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债权人主张债权的相关证明资料,如催款、催收通知等;
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其金额等情况的其他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4、债权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提交资料时的有关注意事项
1、债权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原件一份,核对后退还;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均需一式四份。对于债权人提交的复印件,债权人为机构的,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由债权人本人或代理人在复印件上签字。
2、提供材料纸张统一为复印纸A4型。
3、申报债权时,一定要详细填写债权人准确的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固定及移动电话)及委托代理手续。
税收债权的申报范围的规定
税款范围。实践中,破产企业欠税的涉及范围往往较为广泛,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企业所得税等等。
需要讨论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防洪保安基金等各类基金(以下统称附加和基金),是否属税款组成部分?是否应纳入税收债权一并申报?笔者的意见是:《破产法》第八卜二、一百一十三条提及税收债权时,都只指明“债务人所欠税款”、“破产人所欠税款”。附加和基金,是国家责成税务机关征收的有特定用途的费用,在破产时将其纳入税款范围,缺乏相应法律依据。因此、具体处理时可以将所欠附加和基金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单独归类申报、审查和确认,与所欠税款分别在债权表中列示。
对于税收滞纳金及税收的罚款,是否属破产债权?是否可以纳入税款一并申报?也是值得讨论的问题。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61条的规定精神,破产企业所欠税收滞纳金、罚款等,为除斥债权,不属破产债权。《破产法》中未出现“除斥债权”这个概念,所以现在将税收滞纳金、罚款列为除斥债权不予确认,缺乏法律依据;但是,如果说税收滞纳金、罚款属税款范畴、也缺乏法律依据。因此,笔者认为,实际操作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1)将税收滞纳金、罚款作普通破产债权处理;(2)将税收滞纳金、罚款单独申报、审查和确认,或者与所欠附加和基金合并申报、审查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