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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

龙珊律师2021.11.23523人阅读
导读:

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

(一)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

3.被劳动教养;

4.被监禁。

(二)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的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况下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华侨离婚案件的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离婚当事人在国外时的离婚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七)涉外离婚判决的承认

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针对不同的案件情况,具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是不一样的,有的是在被告户籍所在地,而有的则是在被告居住地,还有的是在原告住所地。因此,实践中还需要各位参考上文,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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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

    内容: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涉外婚姻案件中我国法院拥有管辖权的情况有以下几种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外离婚需要提交的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材料证件如护照等般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那么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2.08434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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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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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案件特殊地域管辖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离婚案件特殊地域管辖

    内容:三、涉外离婚情形: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那么离婚案件特殊地域管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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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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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

    内容: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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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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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离婚在哪些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诉讼离婚在哪些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内容: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诉讼离婚在哪些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1.311061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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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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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方式如下:原则上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涉及军人离婚案件管辖的情况有哪几种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涉及军人离婚案件管辖的情况有哪几种

    内容:依据是军事法院管辖规定第一条“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地方当事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依据是军事法院管辖规定第一条“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地方当事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民诉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1号以下简称军事法院管辖规定)目前此类案件法院管辖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方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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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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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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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在哪些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呢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离婚诉讼在哪些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呢

    内容: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那么离婚诉讼在哪些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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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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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下情况的离婚案件适用缺席判决:在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适用;如果是判决准予离婚的,判决生效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离婚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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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离婚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内容:二、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那么离婚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11374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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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

    内容: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确定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主要应审查受理的案件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离婚案件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存在离开住所地情况的需注意以下情况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年原告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的应由原告提供被告至起诉时在该法院辖区内已连续居住年以上的证据。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由原告提供被告符合该条第()至()项规定情形的证据。如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且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年的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年的由现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2.08266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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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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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人民法院进行特殊地域管辖的民事纠纷案件种类包括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产生的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涉外离婚管辖的特殊性是怎样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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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涉外离婚管辖的特殊性是怎样

    内容:在中国法院受理该案件时,双方的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应当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从而也就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原告所在地管辖情况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那么涉外离婚管辖的特殊性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1.12.2091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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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

    内容: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那么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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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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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人和外国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中国人和外国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内容:站在中国公民的角度,一般情况下,我们建议优先选择中国为管辖地。但如中国公民在国外起诉,不存在成本及交流问题的情况下,比如双方共同在国外生活多年,中国公民在国外起诉完全不存在障碍的情况下,要考虑双方婚姻的实际情况及两国法律的具体内容,综合判断。关于中国人和外国人离婚案件的管辖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11425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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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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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离婚案件的立案与管辖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离婚案件的立案与管辖

    内容:但在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也有不同于一般情况下的规定。现简要说明不同情况下当事人该向哪个法院起诉的问题正常情况下的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那么离婚案件的立案与管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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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案件管辖的几种情形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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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离婚案件管辖的几种情形

    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那么离婚案件管辖的几种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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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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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案件也有管辖权的,别白跑一趟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离婚案件也有管辖权的,别白跑一趟

    内容: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二、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一)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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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12213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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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案件没有特殊情况必须出庭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离婚案件没有特殊情况必须出庭

    内容:因此,一般来说,在民事案件中,诉讼当事人全权委托了代理人的,本人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但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离婚以及财产的分割处理,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必须由当事人真实表达意思,法院才好依法处理,而且法院还要进行调解,只有在调解无法和好的情况下才判决,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如果你出国前,法院通知开庭审理你的离婚案件,你即使全权委托了代理人,也应当出庭,但若你出国了,则属于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形,这样你可以事先写好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届时由代理人交给法院,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王学瑞律师
    2022.01.12184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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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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