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评估注意事项
导读:
所以,交通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评估”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之一。该条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评估”是当事人的权利,由“当事人自行选择”。那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所以,交通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评估”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之一。该条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评估”是当事人的权利,由“当事人自行选择”。那么。关于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对财产损失赔偿之前要进行财产评估,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评估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没有关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要求。
所以,交通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评估”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之一。
二、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四款规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该条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评估”是当事人的权利,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有“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的义务。
三、评估的时限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三款规定:“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但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第四节“检验、鉴定”中,对于财产损失评估的时限没有明确要求。
四、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发起人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