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怎么赔偿
导读: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是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当事人双方在没有第三人参加的情况下,并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互相体谅,分清是非,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纠纷。那么交通肇事怎么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是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当事人双方在没有第三人参加的情况下,并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互相体谅,分清是非,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纠纷。关于交通肇事怎么赔偿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5年。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是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当事人双方在没有第三人参加的情况下,并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互相体谅,分清是非,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纠纷。在道路上发生的小型交通事故,如果未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没有争议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私了”,而不必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是公安交通行政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是实质是一种行政调解。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由此,现场调解只需要双方共同请求即可。
通过交管部门调解交通事故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二是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是人民法院在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加下,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予以解决的方式。
伤残评定时间是指当事人什么时候可以委托或申请鉴定。根据《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国际标准》第3。2条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治疗终结为准。需要注意的两点是:
第一,对于受伤人员原有伤病因事故导致症状加重,不应作为评定时机的限制条件。
第二,伤残评定时机不可提前、不可延后,也不可实行分段评定。
提前可使伤残等级增高,损害赔偿义务人的利益;延后评定,伤残等级偏低,损害伤者利益。治疗终结指的是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没有特殊治疗的意义。治疗终结并不等于康复,因为有些伤病需要依靠治疗终结后的康复活动逐渐恢复。治疗是否终结,可以通过咨询具体治疗机关得知。如果当事人对于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由法院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