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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办法

林艳英律师2021.12.15365人阅读
导读: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开发区建发局、保税区土地局、国土资源市区分局、天津土地交易中心:现将《天津市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项目用地的界外地处理适用本办法。第六条 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由用地单位或土地收购整理单位支付征地补偿费用、拆迁补偿等费用。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新建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市以及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在划拨用地文件中约定土地使用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界外地处理后再办理变更登记。那么天津市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开发区建发局、保税区土地局、国土资源市区分局、天津土地交易中心:现将《天津市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项目用地的界外地处理适用本办法。第六条 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由用地单位或土地收购整理单位支付征地补偿费用、拆迁补偿等费用。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新建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市以及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在划拨用地文件中约定土地使用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界外地处理后再办理变更登记。关于天津市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办法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开发区建发局、保税区土地局、国土资源市区分局、天津土地交易中心:

现将《天津市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开发建设行为,加强建设项目证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列》以及《批转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8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项目用地的界外地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和使用坚持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范围是指与建设项目相邻的规划道路中心线至建设项目建筑边线。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界外地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须拆除;

(二)界外地范围内的电力、通信、供热、燃气专业等架空管线须切改入地;

(三)界外地范围内的各种废旧线杆须拔除;

(四)界外地范围内的变台、设施箱及燃气调压柜等设施须迁移到道路绿线以外的隐蔽处。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由用地单位或土地收购整理单位支付征地补偿费用、拆迁补偿等费用。

第七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分为已办理有偿或划拨用地手续的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和未办理有偿或划拨用地手续的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

第八条已办理有偿或划拨用地手续的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工作由整治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批转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89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的城市建设用地,在土地收购整理阶段,由拆迁整理单位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界外地处理工作,经验收合格后,实施出让;以划拨或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应的城市建设用地,由用地单位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界外地处理工作,经验收合格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在进行土地勘测定界时,拆迁整理单位、用地单位应配合测绘部门将界外地范围内建筑物和构筑物权属状况一并提供给市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

第十条自《批转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89号)下发后,采取协议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供地的新建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市及区县(包括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下同)土地管理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中约定界外地处理范围、内容、标准以及时限等相关内容。

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新建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市以及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在划拨用地文件中约定土地使用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界外地处理后再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以下简称市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市内六区范围内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各行政辖区内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和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据《批转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89号)、划拨用地文件的规定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对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工作进行监管和验收。

第十三条对于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和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整治项目建设单位、拆迁整理单位、用地单位下达《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验收合格通知单》(附件一),同时抄送市建委或各区县建委。

第十四条对于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和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整治项目建设单位、拆迁整理单位和用地单位下达《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整治通知单》(附件二),明确整治范围、整治内容和整治期限,告知局内相关部门的同时抄送市建委或各区县建委。

第十五条市及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依法受理用地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时,应依据《批转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89号)的规定审验建设项目周边环境验收合格证明或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对不按照本办法实施界外地处理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天津市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界外地处理验收合格后,由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和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验收合格通知单

2.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整治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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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内容:原《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行政管理,明确管理程序。以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其价值量,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从法律制度上体现了保护被拆迁人财产权的原则,也是利用市场手段,确保被拆迁人的实际损失能够得到准确、合理补偿的好办法。那么《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答记者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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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潭市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规定

    内容:为确保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合理有效利用城市土地,整合城市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湘潭市第六次城市总体规划》等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作出如下规定。那么湘潭市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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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建设用地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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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江西省建设用地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

    内容:第一条为了加快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和土地、农业开发,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建设用地附加费。第三条建设用地附加费,新建项目按全部所需土地面积计算;扩建项目按扩建部分所需土地面积计算。在出让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建设用地附加费由出让方交纳。那么江西省建设用地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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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清理整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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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清理整顿意见

    内容:对清查出来的问题处理的政策界限是:1.在1995年1月1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以前的房地产开发违法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各级政府确定的土地出让价格,责令限期补办用地手续。那么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清理整顿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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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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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

    内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府办公厅8月11日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其中,广州、深圳、汕头、湛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那么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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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的规定

    内容:对不申报建设用地计划的,市政府在总量控制指标内不予安排。六、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各项建设用地进行执法监察,对未列入年度计划指标内非法开工建设的项目,依照法律、法规坚决查处。那么城市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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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的管理办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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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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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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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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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天津市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办法

    内容: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开发区建发局、保税区土地局、国土资源市区分局、天津土地交易中心:现将《天津市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项目用地的界外地处理适用本办法。第六条 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由用地单位或土地收购整理单位支付征地补偿费用、拆迁补偿等费用。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新建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市以及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在划拨用地文件中约定土地使用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界外地处理后再办理变更登记。那么天津市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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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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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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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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