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如何重新确定离婚的标准
导读:
其中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理由是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法定条件调解无效是程序性理由是感情确已破裂的表现形式所以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感情确已破裂在离婚理由中居于主导的决定意义调解无效则处于从属辅助性地位,其中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理由是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法定条件调解无效是程序性理由是感情确已破裂的表现形式所以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感情确已破裂在离婚理由中居于主导的决定意义调解无效则处于从属辅助性地位。
其中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理由是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法定条件调解无效是程序性理由是感情确已破裂的表现形式所以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感情确已破裂在离婚理由中居于主导的决定意义调解无效则处于从属辅助性地位。因而从严格意义上讲只应将“感情确已破裂”定位为裁判离婚的法定标准。第四款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按照上述判决离婚标准的四个层面剖析新婚姻法第32条第二三四款的规定在规范形式和实质内容二个方面可明显看出其应予肯定的符合现代离婚法取向的时代特性。关于新婚姻法如何重新确定离婚的标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婚姻法对判决离婚标准的规定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的新民民主义革命时期的根据地婚姻立法中即见雏形经过新中国三十余年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充实发展和完善至1980年婚姻法而明确界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这一裁判离婚的法定标准其基本构成是两个方面一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是调解无效。两者是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整体并存在内在的辩证关系。其中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理由是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法定条件调解无效是程序性理由是感情确已破裂的表现形式所以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感情确已破裂在离婚理由中居于主导的决定意义调解无效则处于从属辅助性地位。无论调解离婚还是判决离婚核心关键在于把握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因而从严格意义上讲只应将“感情确已破裂”定位为裁判离婚的法定标准。新婚姻法在抽象层面和程序规则上继承保留了80年婚姻法的内容但在判决离婚标准的具体认定和把握上作了明示列举在法律规范的表述方式上作了重大创新。作为判决离婚标准的集中表现新婚姻法第32条分列四款。第一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与80年婚姻法相同)。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与80年婚姻法相同)。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四款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在这四款中后三款共同构成我国判决离婚标准的完整体系也是实践中分别情况处理各种离婚纠纷的判决依据。
按照上述判决离婚标准的四个层面剖析新婚姻法第32条第二三四款的规定在规范形式和实质内容二个方面可明显看出其应予肯定的符合现代离婚法取向的时代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