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按揭房离婚时房产如何分配
导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张伟婚前购买的位于师大附近的房屋张伟赵芬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按揭款所产生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张伟婚前购买的位于师大附近的房屋张伟赵芬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按揭款所产生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审理中2008年1月家住伊春市的张伟的父亲把张伟告上了法庭称张伟在2006年11月份购买其位于伊春市区的房产一套价值15万元当时房款未付按双方签订的协议一年内还清但该房款被告至今一分未付。
张伟称其与原告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同意解除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同时决心抚养儿子成人不要求原告承担儿子的抚养费。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张伟婚前购买的位于师大附近的房屋张伟赵芬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按揭款所产生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判决按揭房屋归签订按揭合同的一方所有然后由其给另一方予以相应的补偿。当然若一方婚前以按揭还贷方式支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者是夫妻双方婚后购买房屋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人民法院不会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关于婚前按揭房离婚时房产如何分配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芬出生于哈尔滨市宾县在师大上大学期间与张伟相识两人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张伟老家也不在哈市他们就打算在毕业后就买处房产准备结婚。
2005年10月张伟在南岗区师大附近按揭贷款购得三居室住房一套。邢赵两人于2006年10月登记结婚次年3月份生一子。然而孩子的出生好像没有给这个家庭带来更多的快乐和幸福。2007年5月份张伟走出了家庭开始与赵芬分居。2007年12月10日赵芬一纸诉状把张伟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二人的婚生子归自己抚养并且分割包括房屋在内的。
赵芬在诉状中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婚姻再无维持的必要。张伟称其与原告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同意解除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同时决心抚养儿子成人不要求原告承担儿子的抚养费。但是不同意赵芬关于夫妻共同的诉讼请求她所谓的夫妻共同财产大部分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
在本案审理中2008年1月家住伊春市的张伟的父亲把张伟告上了法庭称张伟在2006年11月份购买其位于伊春市区的房产一套价值15万元当时房款未付按双方签订的协议一年内还清但该房款被告至今一分未付。张伟认可此笔欠款并在法院主持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在一个月内付清其父房款15万元。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张父起诉的第二个月家住宾县的赵芬的舅父李某把赵芬也告上法庭。据李某称其外甥女赵芬在2006年11月份因其购买位于伊春市的房屋向其借款15万元并保证于半年内一次性还清但经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还款。赵芬也认可该借款并同意一星期内偿还本金最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其后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被告双方均提交了包括上述两份调解书在内的诸多证据其中原告赵芬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欠债22万余元被告张伟欠款近20万元。
2008年4月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他们离婚。位于伊春市区的房屋和位于哈市师大附近的房屋归被告张伟所有由张伟补偿赵芬185万元。原被告提供的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审判决后被告张伟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张伟婚前购买的位于师大附近的房屋张伟赵芬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按揭款所产生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此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由上诉人张伟补偿被上诉人赵芬共计13万元其他几项维持原判。
(上述当事人均为化名)
专家解析
按揭房屋分割应一分为二
王元庆(法律硕士生导师)
在司法实践中离婚纠纷案件除了涉及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和孩子抚养问题比较麻烦的就是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尤其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家庭财产形式逐渐多样化和复杂化诸如股权分割按揭房屋的分割等给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带来了难度。生活中若一方婚前以按揭形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共同还贷则该房产因系一方婚前购得应将房屋视为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还贷部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权益。分割时房产所有者要支付共同还贷的一半给另一方。
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若判决按揭房屋归另一方所有不但变更还款义务人涉及银行利益而且程序复杂不宜操作。因此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判决按揭房屋归签订按揭合同的一方所有然后由其给另一方予以相应的补偿。当然若一方婚前以按揭还贷方式支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者是夫妻双方婚后购买房屋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人民法院不会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拿到房屋使用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有异议的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