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债务问题
导读:
根据该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只要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出具或以个人名义对外所举的其他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一律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根据该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只要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出具或以个人名义对外所举的其他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一律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怎么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债务问题实践中承办法官通常会根据自己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对当事人诉讼目的的洞察按以下方式处理离婚案件债务问题。1对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债务基本上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法律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或主张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都难以举证最后导致法院判决难。根据该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只要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出具或以个人名义对外所举的其他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一律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关于怎么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债务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实践中承办法官通常会根据自己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对当事人诉讼目的的洞察按以下方式处理离婚案件债务问题。
1对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债务基本上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不论当事人是出于什么样的心理只要双方均认可且一方愿意承担就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法院会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原则判决由其承担。
2对于当事人不举债或双方均认为无债的情况通常的处理方式便是依民事审判的“不告不理”原则当事人不举债就按无共同债务处理。
3对于一方认为有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无债一方认为是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是举债方个人债务及双方虚构债务这三种情况的处理原则类似一方认为所负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无充分证据证明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应认定是共同债务负债方承认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判负债方个人偿还。
法律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条规定看似规定得细致但是适用起来会较困难。
具体表现在1审判实践中对“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难以认定难以取证。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或主张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都难以举证最后导致法院判决难。
2“由双方协议偿还”很容易让当事人钻法律空子使债务归一方另一方不承担偿还义务。如果承担偿还义务的一方不具备偿还能力就更加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只要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出具或以个人名义对外所举的其他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一律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只有两种情形例外
1债权人与举债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债务人或债务人的配偶对此能够证明的应当由债务人本人承担清偿责任。
2债权人事先知道举债人夫妻双方实行的约定财产制而与夫妻中的一方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当认定为举债人个人债务。但实践中同样可能产生夫妻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履行致使债权人无法追回债务举债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婚姻另一方的利益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上面提到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也要结合以下两个判断标准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但是实践中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借据往往不会注明借款用途仅从借据也无从看出举债人与其配偶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以及该配偶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债权人在请求债权时仅仅依据举债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此时举证责任在于举债人的配偶若其无法完成举证责任其将承担共同还债的后果。这一规定保护了债权人但是对于确实不知晓债务的举债人的配偶确实有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