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怎样分割财产
导读:
(一)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财产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财产权利归属到个人名下。
离婚财产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财产权利归属到个人名下。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关于离婚怎样分割财产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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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财产权利归属到个人名下。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一)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版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
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