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几个误区

导读:
第一次起诉时证据准备充分还有一个好处是给对方很大压力敦促对方放弃幻想转而从财产角度务实替自己考虑换言之在证据面前对方很可能不再在感情是否破裂问题上纠缠而是转移注意力从财产角度替自己争取这样一来思想防线一旦瓦解接下来的法官主持调解就很容易使离婚出现转机,就是说即使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也不大,但我们发现不慎重对待第二次诉讼不希望出现的结局仍有可能发生这是因为1双方在6个月的“和好期”内因为孩子和财产多数夫妻还是会有所接触此时对方如果有心会通过录音或录像甚至证人证言的方式进行“取证”以证明双方在第一次判决之后“夫妻有所接触关系有所改善有和好可能”对于这样的证据如何结合其他自己一方的证据进行驳斥就显得尤为重要。
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成功率当然很大因为“二次诉讼”本身就是一个关乎感情是否破裂的证据。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为婚外恋第二种是婚姻法说的“有配偶者与其它异性同居”的婚外情证据。第三类最为严重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证据。其次我国现行的审判实践认为婚外情的过错与离婚时候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无必然的联系。就是说即使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也不大。在我们律师实际代理的婚姻案件操作中也总结出司法机关在分割财产时候并不必然的将财产分割与婚外情过错相联系。付出巨大代价去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虽然是陷入了误区但取得的婚外情的证据并不是一点用也没有。关于离婚案件的几个误区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案件的几个误区
一有些当事人认为反正第一次离不掉所以自己倒腾个诉状就交到法院不委托律师基本上也不提交证据对第一次离不掉也抱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只等符合期限时再行诉讼。
根据相关的统计第一次起诉离婚并能通过判决和调解实现离婚目的的占离婚案的一半比重。这是因为在有些案件中相关的证据是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只要这些证据在形式和内容合法性上没有问题就能获得法官的认可。第一次起诉时证据准备充分还有一个好处是给对方很大压力敦促对方放弃幻想转而从财产角度务实替自己考虑换言之在证据面前对方很可能不再在感情是否破裂问题上纠缠而是转移注意力从财产角度替自己争取这样一来思想防线一旦瓦解接下来的法官主持调解就很容易使离婚出现转机。
二第二次起诉我一定能离成!
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成功率当然很大因为“二次诉讼”本身就是一个关乎感情是否破裂的证据。但我们发现不慎重对待第二次诉讼不希望出现的结局仍有可能发生这是因为
1双方在6个月的“和好期”内因为孩子和财产多数夫妻还是会有所接触此时对方如果有心会通过录音或录像甚至证人证言的方式进行“取证”以证明双方在第一次判决之后“夫妻有所接触关系有所改善有和好可能”对于这样的证据如何结合其他自己一方的证据进行驳斥就显得尤为重要。
2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的第5项关于“满2年”的分居状况如何认定实践中也是看法不一的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认定并不是说一旦分居满2年甚至是因为感情不和满2年法官就一概判决离婚只能说法官在大多数情况下会如此处理总之第二次起诉离婚随意不得。
三对方只起诉离婚不要求分割财产我可以同意。
现在有一种“时髦”的做法那就是起诉方在律师的授意下可能只就“解除夫妻关系”提出诉讼对于夫妻有哪些共同财产往往只字不提在夫妻财产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尤为常见。
其实这是诉讼的一种策略但应诉方往往频频“中招”。
策略既然双方在婚姻中都活的痛苦不如先离婚再说。反正财产又没有分割还是共有关系你的那份早晚少不了。
目的尽可能快地实现其离婚意图该方如果掌握家庭财产离婚后会立即转移比如其名下夫妻共同房产的处置不掌握财产的在会离婚后立即对财产“先冻结”并立即诉讼。
反制不掌握财产的被告要求财产和婚姻关系一并处理是应诉时的最佳策略。
四不惜代价进行“婚外情”取证。
无过错方往往不惜代价寻找对方的“婚外情”证据一方面是出于感情上的平衡你在外快活我就要揪出尾巴让你被舆论摒弃或者让我对周遭人际有个交待!另一方面是出于财产分割的目的只要锁定对方的婚外情法官就会在财产分割上向我倾斜让包二奶者付出惨重的代价!
出于这两种强烈渴望我们接触的不少当事人不惜动用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甚至聘请私家侦探但律师直言上述的第二种取证动机有点悬为什么呢?
首先通常我们把婚外情的证据分为三大类
第一种是一般婚外情相关证据。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为婚外恋
第二种是婚姻法说的“有配偶者与其它异性同居”的婚外情证据。
第三类最为严重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证据。
其次我国现行的审判实践认为婚外情的过错与离婚时候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无必然的联系。就是说即使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也不大。在我们律师实际代理的婚姻案件操作中也总结出司法机关在分割财产时候并不必然的将财产分割与婚外情过错相联系。
再次通常情形下夫妻离婚时候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总原则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则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原则。如果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只能作为法官酌情考虑的一点并不必然对夫妻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这是必须要明确的。
付出巨大代价去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虽然是陷入了误区但取得的婚外情的证据并不是一点用也没有。如果是前面所说的第二类第三类婚外情则法院不但可据此判决离婚并且无过错方有权力据此要求对方给付“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
五只要我坚持离婚很快就能够解决离婚问题
很多人认为离婚是公民自己法定的权利。只要自己坚持离婚的话即使对方不同意诉讼到法院也应该很快就会解决。这是由于对我国现行离婚法律制度和诉讼程序制度不了解所造成的。
1人民法院判决是否离婚是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原则考虑对于判决离婚的案件比较谨慎。
2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情形法院才会判决离婚。具体来说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以下情形
(1)配偶一方存在重婚或者与其他异性同居情形
(2)一方存在长期家庭暴力情形
(3)有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形
(4)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情形
(5)其他的情形。
3根据前述的分析一般家庭只是夫妻之间经常吵架拌嘴或是彼此之间不能相互理解性格生活习惯文化层次差异太大或者婆媳关系不合象这样的情形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都不会判决离婚。
4即使提出诉讼对于婚姻案件的审理也要符合法律规定期限。通常一审期限按照简易程序需要三个月二审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个月合起来一个离婚案件从头到尾少则4个月多则9个月。假如在第一次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那么第二次提起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要在六个月之后才可以提出第二次起诉。按照这个期限计算如果起诉两次才达到最终离婚目的从时间上计算差不多一共要一年半到两年左右。这还不包括涉外婚姻以及另一方存心拖延的情况。
所以坚持离婚的一方到法院诉讼离婚不是说很快就可以解决的。
六结婚超过八年所有财产均为共同财产。首先要声明一点我们现行的婚姻法早在2001年就进行了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新的婚姻法相抵触的部分也随之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第六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财产经过“8年”即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因为“催生”了“傍大款”的这种带有功利色彩的婚姻现象所以早就被扫进了历史的“垃圾堆”。有这种误解的人是因为在他的脑海里还停留着我国2001年修正之前的婚姻法内容。
因此自2001年婚姻法修正以后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再因结婚年限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这个原则只要能证明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论结婚多少年婚前个人财产都是个人财产。同样的结婚后所得的财产只要是婚姻关系存期期间的财产原则上都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现行的婚姻法律法规也体现了弹性的一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双方可以在婚姻里头“约定”一方婚前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需要的“年限”。这样一来法定的婚姻财产制度就转化为约定的婚姻财产制度。
七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对方别想反悔。
首先要明确离婚协议书生效的时间。离婚协议书本质上是一份“人身加财产”的合同但它与其他普通的民事合同有区别其他合同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签字时即生效但离婚协议书却是经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后才始生效。
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双方虽然签字确认甚至声明“该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该协议也是不生效的。
此后再诉至法院一般来说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声明“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双方均遵守该协议”法官在判决时会根据该协议书的内容并将其反映在判决书上但绝大多数夫妇没有这种约定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无此内容则该协议书对法官根本无约束力法官会仅根据相关证据处理可能判离也可能不判离一方在离婚协议书上承认了婚外情等过错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数额的法官一般作为证据使用。
八如果对方偷偷转移财产我相信律师和法院会帮我查到的
律师和法院的调查权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并不是无限的。
1通过我们所操作办理的大量的婚姻案件证明70的案件存在不同程度的转移隐匿财产情况。有的个别案件转移财产数额非常高情况非常严重。那么受害一方总是寄希望于律师或者法院能够帮助他查询到有关财产转移的情况。
2如果财产被对方转移我们具体要看究竟是什么类型财产被转移是否可以查询到。通常如果是房屋汽车公司股权企业投资权益这样的财产可以委托律师进行查询。但是对于存款的查询如果当事人不能够提供对方具体的身份证号开户银行的名称开户帐号即使委托律师和法院都没有办法查询到相应的财产。
3婚姻案件不同于其他的民商事案件很多财产信息是在当事人日常生活中才有可能了解到的。律师和法院的调查能力是收到很大局限。
4所以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重在平日的留心对于一些信息进行保留记录和复印。
九房子是我们一起出钱买的不管写谁名字都应该是共同财产
不少当事人认为既然我们都出钱买了房子而且我们也结婚了。那么不管写谁的名字我们两个人都有份。其实不然。
1首先要明确房子购买的出资和房产是谁的财产并不是必然联系的。有的夫妻两个人出资房产却写着第三者名字。比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购买房子。
2通常我国法律认为房屋属于谁的财产要看房屋产权证上名字是谁房子就是谁的。并不考察房屋出资情况。
3有两种情况出现
第一种是如果是婚前所购买的房子。虽然是双方共同出资但是以一方名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律上就认定是名义购买方一方的婚前财产另外一方的出资是房产拥有方对于他的债务。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是在婚后所购买的房子不管买房子的钱是谁出的钱不管产权证是谁的名字都认定为是夫妻共有财产。
4明确这一点就不会在婚姻财产权益处理时候发生重大误解。不少婚姻当中的弱势群体基于对对方的信任和喜爱在买房子时候没有考虑到这点。当缔结婚姻后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候才突然发现自己在财产上发生了重大损失。
十我是母亲年龄小的孩子法院一定会判给我。
作为母亲对于孩子的感情一定都能够得到大家理解的。但是并不是母亲坚持要求抚养孩子孩子就一定会跟随母亲抚养。
1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时候的总原则是两岁以下孩子原则上跟随母亲生活。两岁以上的孩子就不一定了。
2法院在判决孩子给谁抚养的综合原则是究竟哪一方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生活和成长。
3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情形。比如父母双方谁有更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可以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条件第二考虑孩子过去生活中是谁在照料孩子孩子和谁的感情更深。第三考虑一方有没有节育可能或者再育可能。有没有再婚的可能考虑母亲的年龄。第四一方有没有不良恶性比如赌博酗酒吸毒。如果是10岁以上孩子还会征求孩子个人意见。
所以法官会综合各种情形做出判决的。
十一对方起诉离婚只要我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
法院对于婚姻案件是否判据离婚并不是只看被告的态度不是被告自己坚持不离婚法院就不判决离婚。
1法院判决离婚案件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什么是夫妻感情破裂在前面已经提过这里不再重复。
2在当事人离婚案件中如果没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的话而答辩方坚持不同意离婚的话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3但是反过来如果当事人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那么就算当事人不愿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的。
4所以从这个角度出发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家庭破裂重在改善夫妻之间的感情改善夫妻之间的相互关系想办法与对方进行沟通心平气和地磨合而不是说放任对方到法院去起诉只是坚持自己的答辩意见。
以上是离婚纠纷法律问题的十一大误区。这些误区都是律师在长期办理婚姻案件中通过当事人的案件摸索总结出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