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离婚上的主要事项有哪些
导读:
诉讼离婚的程序1起草起诉状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一公告离婚的手续公告离婚其实质仍是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是诉讼离婚的形式之一所以公告离婚需要的手续最主要的是诉讼书。二公告离婚相关注意事项1婚姻关系有效性的严格审查修改后的婚姻法按婚姻的效力将婚姻划分为三大类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合法有效婚姻。法院在受理公告离婚案件时。2审查被告是否适格所谓公告离婚案件就是指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审查一方确实下落不明满两年通过公告形式依法缺席判决准予离婚的离婚案件。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是审理公告离婚案件的条件。关于公告离婚上的主要事项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公告离婚其实质仍是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是诉讼离婚的形式之一所以公告离婚需要的手续最主要的是诉讼书。
诉讼离婚的程序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1婚姻关系有效性的严格审查
修改后的婚姻法按婚姻的效力将婚姻划分为三大类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合法有效婚姻。法院在受理公告离婚案件时。首先要确定婚姻的有效性无效婚姻可撤销的婚姻在审查时没有多大难处而对婚姻是否合法有效由于公告离婚案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场审查时只能以结婚证的持有与否作为依据。这也是区分合法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的分水岭。所以在受理案件时要严格审查原告方提交的结婚证这一证据。另提醒一点在审判实践中对案件受理后判决前是否收回结婚证做法不一。笔者认为结婚证对当事人一般有着特殊的重要性在案件判决之前法院只应在形式上审查原告方是否持有以之作为定案由的依据不应收回原件。是否需要收回原件要在判决之后根据判决结果作出收回不收回的决定。
2审查被告是否适格
所谓公告离婚案件就是指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审查一方确实下落不明满两年通过公告形式依法缺席判决准予离婚的离婚案件。它所依据的法律基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即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是审理公告离婚案件的条件。这个条件有两层含义
(1)当事人存在有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
(2)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满二年。
从这个条件可以看出被告应同时具备这两层含义不完全具备的不能成为公告离婚案件的被告审理时不能适用公告形式审理。对不具备两层含义的被告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如被告外出音讯全无却未满二年可依诉讼法规定作出中止审理以待被告出现或期限届满对于被告外出满二年却有明确的地址的可以邮寄送达的方式通知其应诉出庭。
3财产的处理认定
公告离婚案件由于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场对于财产的认定一般不易区分由此带来财产分割的困难财产无法分割又带来对第三人(一般为债权人或债务人)子女的侵害。审判实践中对财产的处理有二种做法一种是将财产全部判给原告方一种是按原告方的举证责任以作划分。笔者认为二种做法均有不妥。第一种做法侵犯了被告的财产所有权第二种做法夸大了原告方的诚信度也违背了诉讼证明材料只有经双方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原则。结合以上两种做法笔者认为对于财产的认定及处理可暂时不予考虑即暂不分割可指定由原告方代管同时配以财产登记制度限制原告方对财产处理的滥用权利以避免事后纠纷的发生。
4子女的抚养
由于被告下落不明直接抚养人原则上应当然归于原告但在现实中常出现被告方的直系亲属要求抚养并且私藏隐匿子女的现象。法院审判时大多根据原告方的意愿作出处理。这就强调了原告的权益而没有注意到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笔者以为对于子女的抚养如果子女已满10周岁下落不明方的直系亲属坚决要求抚养的又无法达成协议的可根据亲密关系生活时间等具体情况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作出由被告方抚养被告方直系亲属监护的判决。当然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被告方直系亲属又不具备抚养条件的法院可采取强制措施对私藏隐匿子女的被告方直系亲属作出处理以避免人身的不可执行性。谈到这里不妨建议扩大探望权的主体即建议探望权的主体不应仅仅为父或母也可扩大到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被告方的直系亲属上在诉讼程序上允许扩大的探望权主体单独提出诉讼也可列为第三人。
子女的抚养必定带来抚养费的问题。对于抚养费的问题处理方法不一有人认为应处理有人认为不应处理。业内人士认为抚养费处理与否不能一概而论要统筹兼顾即要考虑被告方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又要考虑子女的抚养财产认定分割当地社会生活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能处理的就处理不能处理的可暂不处理。
5过错赔偿的补充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了损害赔偿的条件及实现可能它对保护无过错方起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公告离婚案件中如何体现这一法规的精神有点困难。
(1)原告作为无过错方举证困难即使搜集有材料但因无法质证或法院难以查证而不易认定
(2)无过错方的原告假使打赢了官司因无法执行而使判决成为一纸空文。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对无过错方的诉求只能有两种结局要么被驳回诉求要么被劝撤回诉求。法院对此也无奈。针对以上情况小编认为为更好地保护无过错方不妨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一)项略作修改修改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但公告离婚案件除外公告离婚案件中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可在离婚后知道或应当知道过错方下落后的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