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特征范围是什么
导读:
(二)侵害行为的特定性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侵权行为,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为(一)重婚行为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侵害主体的特定性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三)被害主体的特定性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二)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行为同居是指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两个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在一起共同生活,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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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这里所说的配偶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离婚损害赔偿中不能将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存在共同侵权的问题。
(二)侵害行为的特定性
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侵权行为。
(三)被害主体的特定性
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
(四)侵害对象和损害结果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人身既可能造成物质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其侵权行为只能造成他人人身利益(即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的损害损害。其损害结果虽然也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但其物质损害具有特殊性即不包括单纯的财产损害。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为
(一)重婚行为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它不仅包括法律婚姻还包括事实婚姻。
(二)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行为
同居是指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两个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在一起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如举行婚礼公开自称或介绍为夫妻以夫妻名义对外处理事务生养小孩申报户口购置住房等等。
(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伤害行为包括对财产进行打砸的财产暴力针对身体的肉体暴力性暴力以及针对精神的精神暴力等等。这些暴力可以是单独的也可以是混合的而且大多表现为混合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
虐待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是指对家庭成员在肉体上或精神恶意暴力对待的行为。遗弃是指对家庭成员负有抚养和扶养义务而拒不抚养和扶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