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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特征范围是什么

陈明月律师2022.01.151039人阅读
导读:

(二)侵害行为的特定性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侵权行为,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为(一)重婚行为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侵害主体的特定性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三)被害主体的特定性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二)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行为同居是指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两个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在一起共同生活,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特征范围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这里所说的配偶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离婚损害赔偿中不能将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存在共同侵权的问题。

(二)侵害行为的特定性

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侵权行为。

(三)被害主体的特定性

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

(四)侵害对象和损害结果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人身既可能造成物质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其侵权行为只能造成他人人身利益(即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的损害损害。其损害结果虽然也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但其物质损害具有特殊性即不包括单纯的财产损害。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为

(一)重婚行为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它不仅包括法律婚姻还包括事实婚姻。

(二)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行为

同居是指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两个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在一起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如举行婚礼公开自称或介绍为夫妻以夫妻名义对外处理事务生养小孩申报户口购置住房等等。

(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伤害行为包括对财产进行打砸的财产暴力针对身体的肉体暴力性暴力以及针对精神的精神暴力等等。这些暴力可以是单独的也可以是混合的而且大多表现为混合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

虐待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是指对家庭成员在肉体上或精神恶意暴力对待的行为。遗弃是指对家庭成员负有抚养和扶养义务而拒不抚养和扶养的行为。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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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是在离婚诉讼时,由无过错方向有过错方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不提的,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日后再提的,法院将不予保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内容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内容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内容:一是重婚。在离婚损害赔偿中是否也应规定一个期限呢?这样有助于对重婚事实的检验和确认,使其具有准确性和不容推辩性。对于同居,由于同居与重婚只是在名义上有所不同,它们在侵害的对象、侵害的形式、侵害的内容以及结果上都是一致的,因而其赔偿的原则和内容也与重婚没有区别。在离婚损害赔偿中,笔者认为正确、合理地分割夫妻财产并不等于赔偿。那么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11405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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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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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中对离婚损害赔偿范围 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婚姻法中对离婚损害赔偿范围 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后冯某起诉离婚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此外,关于有配偶者与婚外同性同居的问题,或者是赌博、吸毒导致婚姻破裂的,损害赔偿也是于法无据。就是如果夫妻协议离婚之后,如果发现另一方有46条规定情形的,也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但是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适用的主体是过错配偶,而不包括第三者。那么婚姻法中对离婚损害赔偿范围 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2.11635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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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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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一是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居是指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两个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在一起共同生活。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增大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增大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内容:增大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是:包括吸毒恶习屡教不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嫖娼、赌博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离婚损害的法定事由尚欠概括性的规定,应当视法定离婚事由就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以未造成严重后果为由不予支持,据笔者调查本市自实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来,离婚损害赔偿精神损失的没有一例。这种现象的发生说明这样的规定不仅导致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比例和救济比例普遍降低,也导致了离婚损害赔偿的惩恶扬善功能和公平正义功能的普遍弱化。

    林艳英律师
    2022.03.24682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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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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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是否应把 “ 第三者”纳入义务主体范围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离婚损害赔偿是否应把 “ 第三者”纳入义务主体范围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是否应把“第三者”纳入义务主体范围《民法典》第1091条仅规定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而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向谁提出赔偿请求,即未限制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有人认为,现实中因第三者而引起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的事例大量存在,把第三者排除在义务主体范围之外的立法脱离了我国现实情况,受害者若不能依法追究对他人家庭破裂有过错的第三者的责任,有失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为了稳定家庭婚姻关系,惩罚过错方,保护弱者。如《法国民法典》规定,一方违反贞操义务时,他方得请求离婚或别居,还可根据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请求对第三者处以罚金。那么离婚损害赔偿是否应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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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876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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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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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有哪些特征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有哪些特征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特征:一是赔偿要求方大多为女性。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中,女性占绝大多数,男性较少。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理由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当事人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理由与法定事由不相契合,涵盖了家庭暴力、婚外同居、外遇、遗弃、有非婚生子等。多数当事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并辅之以精神损害赔偿,且数额较大,动辄几万,甚至几十万;但法院实际判决数额在几千元至几万元不等,在名目上有损害赔偿,或不确定损害赔偿,但在过错认定的基础上,对财产分配予以倾斜。三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规定不明确。那么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有哪些特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11373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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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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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界定的范围主要包括: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等。且必须是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存在前述行为之一,另一方无过错的,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对其进行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内容具体是怎样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内容具体是怎样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内容具体是怎样《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于“无过错者”,有过错者是无法请求和获得赔偿的。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同的损害形态侵害的是不同的权利主体。值得注意的是,离婚损害赔偿不同于其他损害赔偿,可以单独提起诉讼,它必须依附于离婚诉讼之上,在离婚的同时提出。那么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内容具体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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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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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护人死亡,需要重新指定监护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根据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 谁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谁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内容:笔者认为第三者不应成为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谁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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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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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内容: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而言,一般是指施暴者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但也不排除对家庭其他成员实施的暴力,如父母对幼小儿女施暴,成年子女对年老父母施暴等。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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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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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精神损害赔偿欠条只要具备生效要件即有效力。具体生效要件包括这份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则有效。精神损失是指由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损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离婚赔偿的法律条件是什么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离婚赔偿的法律条件是什么

    内容:离婚精神赔偿的范围有哪些:(一)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配偶精神利益损害主要指由精神利益受损所引起的直接财产损失。这些直接财产损失属于过错方赔偿的范围。除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之外,配偶精神利益损害还应包括纯粹的精神利益损害,即人格利益和身份的非财产因素的损害。这种损害是无形的,无法用金钱衡量。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偿诉讼。那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离婚赔偿的法律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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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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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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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和一般损害赔偿这两者分别有什么不同的特征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离婚损害赔偿和一般损害赔偿这两者分别有什么不同的特征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和一般损害赔偿的区别1、侵害主体的特定性。因而,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存在共同侵权问题。对于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处理。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其损害结果虽然也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但其物质损害具有特殊性,即不包括单纯的财产损害。而离婚损害赔偿,只存在普通过错(这是与共同过错、混合过错相对而言的过错形式。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则有限制条件,即必须以离婚为前提。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和一般损害赔偿这两者分别有什么不同的特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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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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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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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物质损害,一般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承担责任。对于离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如何确定,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指出:“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由此,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所造成的后果;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那么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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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1007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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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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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损害赔偿的范围即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侵权损害的赔偿原则是完全赔偿。离婚损害可以是财产的、身体的、精神的多方面损害,应该得到全面的赔偿。婚姻法修正案出台以前,不少同志认为可以就婚姻损害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现在看来,仅有精神损害赔偿是远远不够的,它还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四十六条共规定了四种离婚赔偿情形。那么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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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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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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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界定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界定

    内容:在立法上,应当扩大过错行为的范围,将那些常见的、危害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列入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如长期通奸。对于那些列举范围之外的,给配偶一方造成严重伤害的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由法官根据自由裁量权做出是否给予离婚损害赔偿的判决。这样一可扩大对无过错方的保护,二有利于将来通过司法实践使离婚损害赔偿涉及的违法行为类型化,以利于法律的修改。那么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界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11714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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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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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的特征都有什么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离婚损害赔偿的特征都有什么

    内容:而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因而,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存在共同侵权问题。如在恋爱期间所发生的侵权损害,在结婚之后离婚时,不能对此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侵害行为的特定性。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因而,离婚损害中的物质损失,只能是因人身损害而派生出来的物质损失,如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而离婚损害赔偿,只存在普通过错(这是与共同过错、混合过错相对而言的过错形式。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则有限制条件,即必须以离婚为前提。那么离婚损害赔偿的特征都有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2.11205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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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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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夫妻一方调查婚外情支出的费用属于离婚损害赔偿范围吗

    内容:对何某要求赵某承担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双方的离婚系因赵某的过错所致,作为无过错方的何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关于何某提出为调查赵某与他人婚外同居生子的证据而支付的6000元调查费,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那么夫妻一方调查婚外情支出的费用属于离婚损害赔偿范围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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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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