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九个月小孩抚养权怎么判定
导读:
根据这些有关规定父母离婚时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哺乳期内的子女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
一夫妻离婚九个月小孩抚养权如何判定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夫妻离婚虽然不能消除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但是抚养子女的方式会发生变化由共同直接抚养变为一方单独直接抚养。二离婚抚养权判决书原告魏燕女22岁。关于夫妻离婚九个月小孩抚养权怎么判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99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中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些有关规定父母离婚时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哺乳期内的子女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哺乳期后的子女
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3)考虑子女意见。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未成年人除了归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外也可以考虑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抚养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如果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拒绝直接抚养子女或者争抢直接抚养子女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20条的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直接抚养以保障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
父母离婚后通常会产生子女与父母一方相分离由父母另一方直接抚养的问题。夫妻离婚虽然不能消除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但是抚养子女的方式会发生变化由共同直接抚养变为一方单独直接抚养。父母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归属问题不仅关系子女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还影响到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因此正确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关系重大。
原告魏燕女22岁。
委托代理人张艳系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王(又名王安)男43岁
委托代理人于亮男1964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辉县市占城镇大占城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魏燕与被告王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屈飞代理审判员任丽人民陪审员宋华组成合议庭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并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1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魏燕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艳被告委托代理人于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9月经人介绍原告到新乡市牧野区的一个养鸡场干活期间原告与被告相识并怀孕。2010年阴历1月11日原告在新乡市妇幼保健院产下一男孩未取名。孩子出生后被告将原告赶出家门不让见孩子原告去找孩子遭到被告殴打。现为维护原告及孩子的合法权益要求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被告没有殴打原告也没有不让原告见小孩。原告无能力抚养小孩小孩从出生到现在就有病另外原告有摔死小孩的意图为防止恶性事件发生被告要求抚养小孩抚养费自理。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双方非婚生子抚养及抚养费承担问题。
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原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根据庭审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08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认识两年多并同居。2010年阴历1月11日生育一男孩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双方现已分居。案经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登记结婚开始共同生活且生育一男孩。考虑到该男孩年龄尚小应由原告抚养为宜因此对于原告要求抚养非婚生子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抚养费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和小孩的需求以及被告方现有的经济负担能力应酌定为每月支付一百五十元为宜。关于被告辩称小孩有病原告无能力抚养小孩且有摔死小孩的意图因其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对被告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非婚生子由原告魏燕抚养
二被告王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一百五十元(从2011年11月份始至小孩18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魏燕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屈飞
代理审判员任丽
人民陪审员宋华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艾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