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否应该赔偿无过错方损失费
导读:
离婚过错方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判定,2相关法规(1)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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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说的不错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但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过错”范围是很狭窄的只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几种情形与日常生活中人们理解的过错有很大差别。不知你所说的“女方的过失行为”是否属于以上几种情况之一如是可以在离婚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如不是不能要求。
2相关法规
(1)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3)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要求帮助请求补偿和过错赔偿制度构成了婚后保护弱者或无过错者的三道关口。它们的建立最大限度的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个人所有权的公平原则及保护弱者原则。给予弱势方的帮助对付出义务较多方的补偿对无过错方的赔偿充分发挥了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和经济生活功能保证了自由离婚的同时又对有过错方进行了惩罚这在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健全社会资源的组合未尽优化的国情下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是这三种制度在实践运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离婚过错方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判定。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以补偿。该条确立了离婚补偿制度它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补偿权的建立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但在实践中付出较多义务方并不能得到补偿。它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不足的方面一是如何判断一方付出较多义务当事人难以说清楚。二是请求补偿的金额方式期限没有作任何规定原则性太强将导致法官引用此款时不当侵害另一方的财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