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非婚子女由谁抚养
导读:
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负担必要的生活费用的一部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或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具体变更方式可先由父母协议协议不成时要求变更的一方可性人民法院提起变更之诉人民法院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维护子女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情况作出判决。
离婚后哺乳期间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具体变更方式可先由父母协议协议不成时要求变更的一方可性人民法院提起变更之诉人民法院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维护子女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情况作出判决。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离婚后非婚子女由谁抚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离婚后的婚生子女养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继父母子女关系按以下情形处理继父母与未成年的继子女的关系可因生母与继父继母与生父的离婚而消灭。继子女是由继父母抚养成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消灭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给付离婚时对曾经受其五洋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的归属。离婚后哺乳期间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进行判决。
(三)抚养关系的变更。父母离婚后原定的抚养方式可因父母抚养条件的辩护和子女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而变更。具体变更方式可先由父母协议协议不成时要求变更的一方可性人民法院提起变更之诉人民法院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维护子女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情况作出判决。
(四)子女抚养的负担。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负担必要的生活费用的一部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或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当父母双方就抚养费达成协议时法院可根据子女的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加以确定。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已满18周岁但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尚在学校接受高中教育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原则上定期支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给付方从事农业或者其他生产活动而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按季度或年度支付现金或实物给付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抚养费的变更。离婚后对离婚抚养费的数额在父母或者子女情况发生变化时男女双方及子女都可以依法要求予以增加减少或者免除。子女或抚养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附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无法按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数额给付的因犯罪正在服刑无力支付抚养费的。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那么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怎样确定的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样确定的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在离婚之诉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及有关法律规定从子女利益最佳原则出发予以妥善解决。具体意见可参照最高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以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