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导读: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申请应当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或者向当事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自行选择,当事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体残疾。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自行选择。法律依据:1、公安部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关于怎样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办理交通事故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者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自行选择。
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自行选择。
注意:
伤残评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员伤残评定的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交通事故的当事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评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即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由受伤的当事先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才可以进行评定,如受伤的当事不提出申请的,则视为一般受伤。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请是无效申请,即医疗终结后15日以后的申请为无效申请,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再受理。
申请应当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或者向当事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自行选择。
当事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这里的当事仅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并将重新评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评定的结论是最终的决定。
法律依据:
1、公安部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当事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2、最高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当事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和伤残评定不服,向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3、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员伤残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