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中止标准怎么确定
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而环境监管失职罪表现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从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这种严重不负责任主要体现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不尽职责的行为。关于污染环境罪中止标准怎么确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污染环境罪中止标准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污染环境罪的中止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二、污染环境罪认定
区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
两罪同属结果犯的范畴都是由于其行为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严重后果的发生且主观上都含有过失的罪过形式个别情况下也存在着故意形态但主要是间接故意。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料的犯罪。而后罪侵犯的客体则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犯罪。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而环境监管失职罪表现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从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这种严重不负责任主要体现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不尽职责的行为。
3、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自然人作为本罪的主体没有限制条件而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责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位不构成该罪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