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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小规模企业所得税_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21标准

2022.09.14 984人阅读
导读:疫情期间,小规模企业,增值税征收率由3%下调到1%。(2020年3月1日--12月31日)

本园区提供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30%-50%财政奖励,企业所得税30%-50%财政奖励。

2.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享受核定征收0.9%-2%无需考虑成本。

3.不需要实体入住,法人不需要到场。注册及后期税务工作均由园区办理。

4.大幅降低企业税负、解决股东分红高管个税等问题。

案例如下:

比如一家有限公司年利润1000万:

原来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500w*25%=125w 股东分红(500w-125w)*20%=75w

500万利润需要缴纳高达200万的税金!

通过我们核定征收政策办理2家个人独资企业即可解决1000万利润,一家个独开票500万以内,上税20万左右,2家就是40万,原本1000万所得利润综合缴税400万,现在只需要上40万,少交360万,节税90%!

增值税

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当期合计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免征增值税。判断标准如下:

(1)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10万元,(2)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30万元

注意:

1、不动产收入的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收入中有不动产销售的收入,累加后不超过免征额的,免征。累加后超过免征额,如果去除不动产销售收入后的余额不超过免征额,则扣除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销售不动产应照章纳税。

举例:

某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当季销售货物2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元。合计销售额为37万元,超过免税标准。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27万元,符合免税标准,那么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27万元可以免税,销售不动产10万元需要缴税。

2、差额征收方式的处理。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举例:

某按季度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建筑服务收入6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36万元。那么该小规模纳税人当季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为24万元,未超过30万元免征标准,可以享受免征政策。

地方六税两费等

各省市按照中央要求相继出台了地方税减税降费方案,主要是减按50%征收"六税两费"的减免,即(1)资源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3)房产税、(4)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5)城镇土地使用税、(6)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及(7)教育费附加、(8)地方教育附加,有的省份还减少了(9)房产税的征收标准。

企业所得税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更优惠的政策。

(1)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可参考我其它的回答。

撰文:左刀三爷 觉得好就关注,不好就拍砖!其他需求可以私信我。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如何适用这一优惠政策?发票咋开?季度申报如何处理?好奇的小伙伴快来和税点点来看看吧。

1.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制造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不是个体工商户,但是因为经营规模小,年销售额低于500万元,所以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此次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文件规定,该政策适用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只要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享受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2.我公司是湖北省十堰市一家从事一次性手套等卫生用品零售的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疫情原因,我公司一次性手套销量激增,2020年1月和2月含税销售额分别为8万元、15万元,预计3月份销售额将突破20万元,全部是卫生用品销售的收入,相关业务不开具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如何计算缴纳一季度的增值税?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你公司是湖北省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1-3月取得的销售收入合计超过30万元,则1-2月销售额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税款;但2020年3月份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享受免税优惠。即你公司1季度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为:(80000+150000)&pide;(1+3%)×3%=6699.03元。

3.我公司是一家湖南岳阳的小型建筑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在湖南、湖北两地开展建筑施工业务,我公司可以享受国家新出台的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此,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你公司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如果发生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建筑服务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税款。

4.我公司是北京的一家小型劳务派遣公司,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此前我公司选择了5%差额缴纳增值税,请问,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出台后对我公司适用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税点点,创新型互联网税务筹划服务平台。面向七千万中小微企业提供合理节税服务,减轻企业税务负担。节税效果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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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梦云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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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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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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