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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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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借条是证明你俩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即便你有转账记录也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有可能是赠与)。如果你能找到当时借钱时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或其他能证明你俩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还是有可能通过诉讼手段要回来的。
金桥洁具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对诉讼中争议的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因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其地位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因此,金桥洁具公司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关于利息的标准和起算时间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四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标准是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基础上再增加一倍。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起算时间为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而非法院执行通知书指定被执行人履行的期间届满之日起,即使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了法律义务,但超过了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关于迟延履行利息基数的确定问题。我们认为,诉讼费用不应当计入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中,理由是债务利息是指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所产生的利息,对于判决来讲,是指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金钱债务所产生的利息,而诉讼费用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交纳的费用,与双倍迟延履行利息惩罚性和补偿性不相符。如预交诉讼费是《民事诉讼法》对原告的要求,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被告并未因此受益。另外,在不同案件中诉讼费用是不同的,有的案件对当事人减免诉讼费、鉴定费,有些案件是被告申请和支付的。将诉讼费用计入迟延履行利息基数,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被执行人的权益。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金钱债务所计算的迟延履行利息,已体现了对迟延履行的惩罚和对债权人的补偿,较好地平衡了双方的利益,过度加大惩罚也会引起被执行人的不满和抵触,不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合伙人需要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你们的协议确认撤资条件
关键看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提前偿还的利息及违约金是否明确约定,以约定为准,当然约定超出法律规定无效
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建议: 1、您可以详细描述一下事情的整个经过,以便帮您分析解答。 2、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分析: 1、对方欠款是需要偿还的 2、法律规定如下: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3、如果还需要进一步咨询,您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建议协商处理,如起诉,需要提供证据。
保存好证据,报警。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您好,不可以,违反劳动法。除非他属于自愿的情况下,这个事情你俩商量。
您好,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没有义务偿还超过部分,应当归继承人所有。家庭成员否定的,不够部分,由担保人自己承担。
02-10 08:02
(四)个人债务清偿的原则包括强制履行原则债务人对到期债务不偿还,而又不属于例外责任的,执法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直至其破产清算。个人债务申请个人债务条件(一)申请个人债务执行时,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6个条件:1、申请或移送个人债务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个人债务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个人债务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个人债务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那么个人债务清偿的原则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02-09 20:16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应该对债权的瑕疵负担保责任;对债务人履行承担担保责任。那么债权转让后债权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本文介绍一下物业收费知识大全,业主缴纳物业费须知。高标准内销商品住宅和外销商品住宅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经约定可以预收,预收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物业公司收取的保安费仅用于维持小区公共秩序和日常巡视,并非是对小区内特定的人、财、物予以管理。不可以,开发遗留问题是业主和建设单位之间的问题,而物业管理费用是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法律问题,二者不能混淆,业主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那么物业收费知识大全,业主缴纳物业费须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02-08 06:28
回购协议保证金谁出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回购协议保证金由什么人出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一般情况下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确定的。回购协议是什么回购协议是指以有价证券作抵押的短期资金融通,在形式上表现为附有条件的证券买卖。还有一种“逆回购协议”,即贷出资金取得证券的一方承诺在一定时期后出售证券,收回贷出资金。此外,还有一种“连续合同”的形式,这种形式的回购协议没有固定期限,只在双方都没有表示终止的意图时,合同每天自动展期,直至一方提出终止为止。那么回购协议保证金谁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担保期限的规定是什么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那么担保期限的规定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02-07 16:07
债权质押的概述是什么我国《担保法》列举的可以质押的债权有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中的债权。出质人只能在提前清偿债权和向约定第三人提存中选择,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偿债权,也不同意向第三人提存。这里第三人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约定的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债务履行届至时债务人未清偿担保的债权,质权人有权实现其债权,但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所载的兑现或提货日期尚未届至,如果提前兑现或提货,是加重了第三债务人的义务,是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那么债权质押的概述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02-07 16:01
浙江省高院发布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第六条即明确规定,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不收取诉讼费。重庆高院发布的《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参照《办法》对特别程序的相关规定实行按件收取申请费,不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标的额收取。”按标的额计收诉讼费,理由是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是新创设的非诉讼特别程序,2006年版民诉法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尚不包括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所以不能直接适用《办法》第八条的不收费的规定,而应该按照标的金额收取诉讼费。那么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受理费收取标准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02-07 13:00
个人借款协议是签字生效吗依据我国的规定,个人借款协议是属于合同的一种,借款协议一般是自双方签字时成立的,但成立并不等于生效,个人借款协议要依法成立时才生效的。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线索,一旦有动静,债权人可以立即查封其财产。债权人应当事先约定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条款。那么个人借款协议是签字生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02-07 10:49
家庭共同债务没有遗产需要还吗债务是需要偿还的,如果说债务人意外死亡,关于债务清偿问题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1、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借款人死亡后,如属夫妻共同债务,则其配偶有义务偿还;未发生继承的,则在借款人的遗产中偿还;如已发生继承的,则其子女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若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债务人死亡还能索要欠款吗根据《民法典》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死者的债务,由其遗产偿还。那么家庭共同债务没有遗产需要还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个人借款债权能转让吗是可以进行转让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第五百五十条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那么个人借款债权能转让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转借发票的法律责任是什么转借发票需要被罚款,是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民法典》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那么转借发票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指不当得利使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享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成立要件: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该法律条款中包含了构成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成立的四项基本要件,即一方获利;一方受损;获利无法律上原因;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考各国立法现状和不增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实际运用的复杂性,本文讨论的的不当利益不包含精-神利益,专指括物质利益。那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由谁享有的权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01-30 07:57
欠款人坐牢债务谁来还1、欠款人自己偿还坐牢是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免除民事责任的承担。出狱后有能力偿还的还需要偿还所欠债务。但是如果债务人配偶能证实债务人借的钱只是用于个人开支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认定为个人债务配偶无责任偿还。那么欠款人坐牢债务谁来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2-11 11:01
根据《担保法》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保证责任、赔偿责任。那么丈夫担保妻子有连带责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建议尽快起诉您朋友。没有借条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起诉的,但是通常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起诉状,弄清楚对方的基本登记信息(对方的姓名、地址、电话等),可以自己写也可以找律师代写; 2,准备证据,你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和对方发生纠纷的所有对你有利证据及复印件、及其他可能对你有帮助的证据及证人名单等 3,带上诉讼费;到法院立案庭立案。
尊敬的求助人,您好,根据你向我咨询的问题,可以要求相应的法尊敬的求助人,您好,根据你提出的咨询问题,在事故中,绝大多数的争议和纠纷都源于赔偿问题,但是解决纠纷和化解矛盾的方式有很多种,双方和解、调解、诉讼等,选择诉讼途径解决的,需要对起诉地点(即法院管辖权)加以注重,因为不同的起诉地点赔偿的标准会不一样,所以起诉地点直接影响了赔偿。另外起诉时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起诉状需要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即原被告双方的必要信息,比如:姓名、联系方式、实际居住地址等必要信息,还需要写明原告具体的请求事项,以及原告基于什么样的事实理由可要求被告赔偿。起诉的时候证据很关键,所以要尽可能的准备相关的损失凭证、证明材料等,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再次进行追问咨询或者最好携带相关资料给我进行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