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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你是否有上述的行为,在相关借贷平台借贷,如果没有可以不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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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律咨询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法律咨询
内容:当前,婚外性行为有增无减。众所周知,新婚姻法制定过程中,在此问题上争论最大。社会这界有人认为这属于个人感情问题,谈不上道德和法律;法学界有人认为,这破坏了婚姻法中,违背了夫妻之间应当忠贞这一原则,应当绳之以法。有关调查表明,最终与"第三者"结合的只不过17%,而自感幸福的不过5%,且组成新家庭的离婚率高出正常家庭的81倍。从不久前江苏省社科院社会学所和社会调查中心所作的南京千户市民社会热点问题调查结果可以看出,认为婚外性行为应在新《婚姻法》中明确属于违法行为的占59.2%;认为可以理解的占19.5%;无所谓的占9.6%;很向往的仅占1.2%。那么离婚法律咨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1.31305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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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可以寻求法律援助中心吗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离婚案件可以寻求法律援助中心吗
内容:离婚案件可以寻求法律援助中心吗离婚案件目前不可以寻求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被告和原告的权利可以看法院送达的告知书。那么离婚案件可以寻求法律援助中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2.02344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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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顾问在线咨询电话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免费法律顾问在线咨询电话
内容:法律咨询免费24小时服务是司法局及法律援助中心面向市民的免费法律援助热线,24小时免费接受法律咨询,配合调处民间纠纷,指导和接受法律援助申请,维护贫弱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与社会稳定,法律顾问免费咨询电话_百度问一问需要法律适用方面咨询的可以在工作时间拨打当地司法局律师援助中心电话12348,是为群众提供的免费法律咨询和公共法律教育的一种公共法律服务,4、是全国律师服务热线,提供免费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它是各地市省司法局法律援助咨询热线,在工作日由各律师司务所专业律师轮值免费解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 :相关资料: 免费24小时律师咨询电话是12348,2、”是中国司法部推出的司法服务热线,旨在为公民提供法律咨询、实施法律援助、申诉投诉等服务,”是中国司法部推出的司法服务热线,旨在为公民提供法律咨询、实施法律援助、申诉投诉等服务。
段建国律师2023.12.26133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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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律师电话咨询,法律咨询律师热线是多少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法律律师电话咨询,法律咨询律师热线是多少
内容:4、法律主观:律师电话的免费热线是12348,是市、区县司法局及法律援助中心面向广大市民群众的法律咨询专用电话,接受解答群众的法律咨询,配合调处民间纠纷,及时反映群众的法律需求信息,指导和接受法律援助申请,律师电话1、免费律师咨询热线无论您身处何地,只需拨打电话即可获得全国法律援助服务,快捷高效,而且完全免费,让您的法律问题得到专业的解决方案,2、是全国律师服务热线,提供免费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北京律师咨询热线1、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请:拨打12348免费法律服务热线。
杨一凡律师2023.11.231278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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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成立首个联合调解中心 调解不成就地仲裁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成立首个联合调解中心 调解不成就地仲裁
内容:前天,南京市成立新街口商圈联合调解中心,法庭、劳动争议仲裁庭进驻调解中心。新街口商圈发生劳动纠纷,可第一时间得到调解,调解不成还能就地仲裁和审判。当时死者家属情绪十分激动,新街口商圈调解中心立即赶到现场,经过多次调处,最终家属和企业商定了赔偿方案。法庭首次进驻联合调解中心 前天,“升级版”的新街口商圈联合调解中心在淮海路挂牌,白下区法院、白下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设立巡回法庭和巡回仲裁庭,白下区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多家律师事务所组建服务团队进驻中心,第一时间接受企业和劳动者的咨询、投诉。那么南京市成立首个联合调解中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1.07234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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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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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购买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安置房购买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内容:导读:安置房购买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房屋maimai合同,受法律保护,安置房购买合同的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第九十一条等规定,房屋maimai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到开发公司或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土地性质等状况,如房屋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买家非但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而且还要承担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改变等不确定的风险。
郭铭芝律师2023.06.14957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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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顾问服务咨询免费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婚姻法律顾问服务咨询免费
内容:2、在中国,12348是法律援助咨询热线,为公众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婚姻财产分割等相关问题,婚姻律师电话免费咨询1、打12348 12348是国家免费法律咨询热线,如果你需要咨询婚姻问题的话,拨打这个热线电话可以获得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在哪里起诉、起诉状怎么写等问题都可以找到答案,12348是政府免费法律(援助)咨询热线,12348是政府免费法律(援助)咨询热线,2、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免费咨询热线是12348。
龙珊律师2023.12.27500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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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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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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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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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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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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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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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858评论 -
一面锦旗,一份荣誉,一份责任。感谢当事人的信任和支持,我们会一如既往地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
林艳英 5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314评论 -
曾经炙手可热的教培行业,在“双减”政策后一落千丈。 有的项目投资人刚刚交费,还没来得及开展业务,就被狠狠“泼了一盆冷水”,这种情况下,加盟费还能退吗? 1加盟培训机构遇难题 步入退休年龄的张阿姨一直非常热爱教育行业,想着正好利用退休时间做一些自己喜欢的事情。与家里人多次商量后,张阿姨计划开展课外培训班,女儿刘女士对母亲的想法非常支持。于是在2019年12月,张阿姨与北京某教育有限公司签订《***美术中心特许经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教育有限公司授权张阿姨在约定期限内使用其经营资源在天津市某市区经营所许可的业务。张阿姨先后向教育有限公司支付特许经营费15万元、两年特许权使用费共4万元,另支付培生项目定金1000元。但协议签订后没多久,2020年全国疫情暴发,线下培训班纷纷关门停业,行业势头不断下滑。而此时,张阿姨多次与项目负责人电话、微信沟通开业地点,教育有限公司始终未能确定张阿姨的经营场所位置,导致张阿姨无法按照协议约定正常经营。 2创业选择行业至关重要 屋漏偏逢连夜雨,疫情还未完全散去,国家又在2021年突然发布“双减”政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张阿姨无法取得开办运营加盟分中心所需的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培训班未开业就“凉凉”,张阿姨心里也开始打退堂鼓,于是在2021年8月,她向教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先生发微信,多次提出“希望和总部商量一下退出加盟工作事宜”,武先生回复说会安排人员联系,但一直没有解除合同,也没有给张阿姨退费,就这样不了了之。在半年多的时间里,此事就成了张阿姨的心病。为了减轻张阿姨的焦虑与无助,女儿刘女士主动承担解决问题的重任,积极帮助母亲寻求法律帮助。 3解决退费同时解决情绪问题 在2022年2月,刘女士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希望能帮助母亲要回费用。天用律师仔细研究资料后,发现张阿姨与教育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中,有多个条款对我方当事人来说十分不利。与刘女士沟通情况后,她有点想要放弃,对案件信心不足,天用律师鼓励她说:“毛主席曾说过,做最坏的打算,尽最大的努力。我们一定会全力争取,胜利的希望还是有的!你不信我,还不信毛主席吗?”天用律师的一番话点醒了刘女士,也激励了她重拾信心。做任何事都是有风险的,但要相信律师的专业能力,积极配合、共同努力,才能获得胜利。资料准备、立案程序在有序进行中,而在此期间,刘女士非常焦虑常常夜不能寐。她的焦虑一方面来自母亲对于本案的各种担忧与喋喋不休地唠叨,另一方面自己处于离婚状态,独自抚养孩子,而前夫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抚养费,导致自己养育孩子经济压力非常大。两方面的心理压力使刘女士忧思过度,陷入轻微抑郁的状态。她频繁给天用律师发微信诉苦,言语间也曾透露出“生活太难了,活着没意思……”这种危险的信号。天用律师在办案的同时,总是抽出空闲时间对刘女士给予暖心安慰和耐心开导,甚至在刘女士心情极度消极的时候,天用律师特意到刘女士所在地见面沟通。“你是女儿,也是母亲,要担负起家庭的责任,不能这样消极下去!面对困难也要坚强起来,给自己的孩子做一个好榜样!”......或许是天用律师的真诚解开了刘女士的心结,在精神上极大鼓舞了她,自此与她沟通案件情况,很明显看出她比之前变得乐观与积极。终于迎来了开庭的日子,刘女士与天用律师一同参加了庭审。天用律师在庭审中表明,自协议签订后,因教育有限公司无法确定我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坐落位置,且取得特许经营资质是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书的基础,但教育有限公司无相关资质及因“双减”政策落地后无法办理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致使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目的无法实现,所以教育有限公司应将相关费用退还给我方当事人。面对天用律师举证的协议、信息查询样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录音等十几项证据,法官十分认可,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教育有限公司退还张阿姨全部费用。 4是律师也是人生导师 在困难与挑战面前,天用律师表现出专业与不屈,最终获得了胜诉! 天用律师不仅解决了张阿姨一家人的法律难题,同时也给了她们母女精神上的激励与振奋,让她们看到了生活充满阳光与美好的一面!张阿姨与刘女士特意为天用律师送来一面锦旗!律师的职责不仅是解决法律难题,更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人生救赎!后续张阿姨又把自己亲戚遇到的法律难题委托给天用律所,这就是专业与口碑的魅力!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69评论 -
🌷离婚判决的空间很大,法律适用和真实的世界一样,不是非黑即白的,很多诉求可不可行,不是一句“行”或者“不行”就能回答的,我们不做思维僵化的“法条普法/讲解”,一切都以案例说话;🌷要想在婚姻家事纠纷特别是离婚纠纷中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除了要看律师和经办法官,也要看当事人的配合和努力,所涉纠纷很少存在必胜或必输的诉求;北京法律咨询 512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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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协议怎么写具有法律效力 婚内财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写法如下: 夫妻双方关系存续期间内,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书,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男女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并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婚内协议书只要符合了法律规定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便可以拥有法律效力了。
婚内财产协议 320评论 -
开庭前成功和解!快速收回借款20余万元!我们一直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为解决客户的法律问题提供高效方案,让客户乐意口碑相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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