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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分居期间夫妻一方的工资可以分割。如果没有婚前财产约定或者婚内财产协议的,那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依法进行分割。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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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夫妻分居期间其中一方欠下的债务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如何认定夫妻分居期间其中一方欠下的债务
内容:对于夫妻感情良好或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而是因为工作医疗子女就学培训等客观事由引起的夫妻两地分居在分居期间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居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生活学习医疗培训等原因所发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因感情恶化或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而分居的在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个人财产所负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对于夫妻感情良好或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而是因为工作医疗子女就学培训等客观事由引起的夫妻两地分居在分居期间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居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生活学习医疗培训等原因所发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因感情恶化或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而分居的在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个人财产所负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为在此情况下的夫妻分居主观上夫妻间已经丧失了共同生活的愿望客观上已经结束了共同生活的状态从而失去了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和条件夫妻双方的经济关系已经中断夫妻一方的财产收入已不以双方相互依存为前提所得财产事实上已经处于分离状态形成了两个独立的经济生活主体虽然双方仍是夫妻关系但这只是是身份关系而已而且双方也彼此丧失了家事代理的基础和必要。
张嘉娱律师2022.01.14410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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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期间一方在外借钱另一方要一起还款吗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期间一方在外借钱另一方要一起还款吗
内容: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期间一方在外借钱另一方要一起还款吗要看此笔债务是否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所负的债务不是则不用一起偿还。由此可以看出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欠钱另一方并不一定都负有共同还款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夫妻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必须是由于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且是因为夫妻双方主观上的原因即双方自愿选择分开生活而造成的分居。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双方还可能因为其他客观原因而被迫无法一起共同生活。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况就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分居行为。那么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期间一方在外借钱另一方要一起还款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2.02.03711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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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由一方所欠债务一般不需要共同偿还,但是如果该欠款用于了夫妻婚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或者是另一方事后追认的,需要共同偿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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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子女不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给付抚育费是否合法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分居期间,子女不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给付抚育费是否合法
内容:2005年8月,王某作为其子的法定代理人,以其子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成某按月给付抚育费300元。二审法院认为,无论父母是否离婚,其对子女的抚养义务都是法定存在的,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小林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并依法进行了改判。小林的父母虽因关系不睦而长期分居,小林随母共同生活,成某不能因其与王某分居而不尽对小林的抚养义务,否则违反法律规定。成某不能以其与王某未离婚,王某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推卸法定的抚养义务。那么分居期间,子女不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给付抚育费是否合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2.12385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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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分居孩子能否要求一方支付抚养费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分居孩子能否要求一方支付抚养费
内容: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分居孩子能否要求一方支付抚养费案例简介: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分居韩某与付某强于2012年12月7日结婚,于2013年9月18日生育一子付某桐。自原告付某桐出生后,其母亲韩某即带其离开单独居住至今,被告付某强亦未支付过原告付某桐抚养费。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分居孩子能否要求一方支付抚养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2.12327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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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借钱,该笔债务是共同债务吗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借钱,该笔债务是共同债务吗
内容:陈某向吴某借款的时间发生在2006年10月其向吴某借款时陈某与袁某早因夫妻感情不和从2005年6月起就开始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也即本案因袁某向法院提供的证据能足以证明陈某向吴某的借款并未用于其夫妻共同生活为此法院应当认定陈某的借款为陈某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该债务依法应判决由陈某个人承担不应判决由陈某与袁某共同偿还,司法解释的例外情形在平时的司法实践中如夫或妻的一方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其夫妻关系期间对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确系夫妻个人债务则法院应严格按照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于海明律师2022.01.14415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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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法典》规定分居期间所负债务一方的借款若是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则是个人债务,另一方不用共同偿还。离婚有协议离婚以及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经调解无效,法院应当判决离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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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一方欠债另一半要分担吗,分居期间欠债属于共同债务吗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分居期间一方欠债另一半要分担吗,分居期间欠债属于共同债务吗
内容:同时,法律还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所负债务,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个人债务,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视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间为了生活或为尽法定的赡养、抚养义务、或为治疗疾病等而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是需要共同偿还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李楠楠律师2023.08.011038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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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一方举债是否夫妻共同债务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分居期间一方举债是否夫妻共同债务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那么分居期间一方举债是否夫妻共同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1.12.1764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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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您可以和对方协商,让对方多支付孩子抚养费。协商不成的,可以法院起诉对方,要求对方支付孩子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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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一方工资算共同财产吗_异地分居五年一方工资是共同财产吗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同居期间一方工资算共同财产吗_异地分居五年一方工资是共同财产吗
内容:异地分居五年一方工资是共同财产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异地分居的,双方还存在婚姻关系,所以在异地分居期间一方取得的工资,也是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异地分居五年一方工资是共同财产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异地分居的,双方还存在婚姻关系,所以在异地分居期间一方取得的工资,也是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2)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有的夫妻因为就业、学习等的原因并不在一个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说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
段建国律师2022.05.183400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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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分居期间,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
内容:分居期间,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但是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仍需要承担抚养义务。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如双方对数额协商一致,可按月支付,如双方对数额不能协商一致,则可以离婚时一并要求支付。如不支付抚养费一方不承认,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那么分居期间,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2.02.12470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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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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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可以落户到你父母名下或是赠与给你,并且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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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一方与人同居离婚应付精神赔偿吗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分居期间一方与人同居离婚应付精神赔偿吗
内容:分居期间一方与人同居离婚应付精神赔偿吗分居期间一方与人同居离婚应付精神赔偿。分居不等于离婚与人同居者有错应担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那么分居期间一方与人同居离婚应付精神赔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2.03105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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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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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一方欠下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分居期间,一方欠下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内容:分居期间,一方欠下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在分居后离婚前所欠的债务,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但能够证明该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事由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那么分居期间,一方欠下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2.02.09316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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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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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抚养孩子的一方在离婚时是否可以得到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分居期间抚养孩子的一方在离婚时是否可以得到
内容:抚养权要按照法律要求分配。但是分居期间若一方单方面履行了抚养孩子的义务而在离婚时要求中一方补偿已支付的抚养费法院往往难以支持。因为一方抚养孩子的费用本身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居期间谁承担孩子抚养费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从我国现有的规定可知子女的抚育费用是根据父母双方收入的高低当地生活水平的高低子女实际需要的高低而有所不同。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由不抚养子女一方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或者收入过高或过低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地的平均收入计算。那么分居期间抚养孩子的一方在离婚时是否可以得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1.13260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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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可以不支付抚养费吗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分居期间,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可以不支付抚养费吗
内容:分居是自动离婚吗答案是否定的。依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是《婚姻法》明确列举的,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几种法定情形之一,而此种情形必须由人民法院来认定并通过判决的形式才能解除夫妻关系,上述“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的说法,是对法律的误解。分居分居,是指一家人分开生活;多指保留夫妻关系而不共同生活。分居期间,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但是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仍需要承担抚养义务。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如双方对数额协商一致,可按月支付,如双方对数额不能协商一致,则可以离婚时一并要求支付。那么分居期间,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可以不支付抚养费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2.02.12192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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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的性质如何认定,离婚时如何分配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的性质如何认定,离婚时如何分配
内容: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性质如何认定离婚时如何分配案情陆某(女)与车某(男)于2002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6月育有一女开始夫妻感情尚好后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关于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的性质如何认定,离婚时如何分配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2007年9月陆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车某离婚,从2007年3月开始双方分居陆某随即外出打工。
翁玉素律师2022.01.13942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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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分居期间一方所借债务的确定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夫妇分居期间一方所借债务的确定
内容:近日大丰市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因债务发生在夫妻分居期间,原告要求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王某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并称该款用于家庭经营,但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而肖某称,其与王某夫妻关系不睦,2008年开始分居。原告所说的20万元借款不真实,即是真实的,该款也未用于家庭投资,只能认定为被告王某个人债务。法院审理后查明,王某与肖某长期分居是事实,且在2009年6月王某曾起诉与肖某离婚,被法院驳回。在离婚诉讼中,王某并未提及有该笔债务的存在。综合以上因素,法院判决认定该笔债务应为王某个人债务,由其自己偿还。那么夫妇分居期间一方所借债务的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2.01.24180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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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私下调解时男方只同意每月给抚养费3500元,女方委托律师参与诉讼后,最终法院判决认定男方每月需给抚养费6000元,且判决男方支付分居期间抚养费10万多元,帮助女方和孩子争取到最大化利益,再次感受到律师这份职业的价值。
林艳英 105评论 -
双方私下调解时男方只同意每月给抚养费3500元,女方委托律师参与诉讼后,最终法院判决认定男方每月需给抚养费6000元,且判决男方支付分居期间抚养费10万多元,帮助女方和孩子争取到最大化利益,再次感受到律师这份职业的价值。
元甲婚姻家事 555评论 -
【成功案例】工程款纠纷成功和解120万元!但对方不按期支付怎么办?天用律所专案组指导当事人余先生准备全面的证据资料,为了尽快要回工程款,优先与村委会进行调解谈判。经过天用调解中心团队的不懈努力,运用以诉促调的方案,最终双方成功和解,法院出具调解书。 双方约定,村委会需再支付余先生工程款1200000元,分3期进行支付;若未按约支付,余先生可就剩余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村委会需再支付相应违约金。 案件成功和解后,压在余先生心里多年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村委会也如愿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第一期还款。但天用律师根据丰富经验,时刻保持警醒,在第二期还款到期前,多次提醒余先生向村委会催要工程款。但余先生心态过于乐观,觉得村委会第一期履约支付了,后续支付肯定也没问题! 期间,天用律师也多次催促村委会尽快支付,历史再一次重演,村委会以种种理由拖延。直至第二期到期后,村委会一分钱没付,此时余先生着急了,要求天用律所马上申请执行。 天用律师快马加鞭立上执行案件后,与余先生沟通,要求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一方面,天用律师要求法院查控的村委会往来账户;另一方面,也与执行法官积极沟通,因为调解书里面已经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到期未按期偿还,需要多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 天用律师成功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发现自身银行账户被冻结,而且得知若不按期履行支付工程款,需要多支付20多万元的违约金后,从之前的拖延到主动找到余先生提前偿还了120万元工程款! 余先生对天用律所专业高效的工作很满意,也十分敬佩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送来了一面带着满满谢意的锦旗!王熙 44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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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805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433评论 -
离婚后没有分居,孩子由双方共同抚养,分居后主张该期间的抚养费,法院不会支持。
北京法律咨询 534评论 -
🍀超级实用的婚姻小知识(记得码住收藏) 1、夫妻中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年以上的,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经过调解无效的,法院可以判决离婚.离婚后,孩子归一方抚养,另一方有权利探望孩子。 3、继承权是男女平等的,嫁出的女儿别忘了父母遗产有自个的一份。
姚平 18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