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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因为家暴离婚,受害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夫妻之间因为家暴离婚,受害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内容:夫妻一方因家庭暴力起诉离婚时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是否应予支持?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方,双方必须是合法夫妻关系。那么夫妻之间因为家暴离婚,受害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2.111068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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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之间债务如果发生违约应该怎么办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个人之间债务如果发生违约应该怎么办
内容:个人债务主要是体现在个人的借贷或者是抵押等情况方面,个人借贷在目前是非常的常见,但是相对应的风险也是在不断增加,个人之间的债务违约情况也在时常的出现,其违约风险也在不断加大。如果个人之间债务发生违约应该怎么办呢?当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违约金是受法律保护。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个人之间债务如果发生违约应该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2.02.09864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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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打的欠条法律效力如何?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夫妻之间打的欠条法律效力如何?
内容:比如有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玩游戏,输的一方给赢的一方写了一张100万的欠条,后来两人离婚,赢得一方拿着欠条要求对方履行,这种欠条本身就没有法律效力,就不会得到法院支持。这时如果继续认定欠条的效力,让出具欠条的一方独自承担借款责任,显然已经违背了婚姻法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规定,同时也显失公平。如不认定为有效,就否认了夫妻一方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的存在,使夫妻约定财产制丧失其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因此,从贯彻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角度出发,夫妻间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有效。那么夫妻之间打的欠条法律效力如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2.09517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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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夫妻之间该不该借钱?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法律规定夫妻之间该不该借钱?
内容:法律当中并没有规定夫妻之间该不该借钱,这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李孟阳律师2022.04.135257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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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发现情人未离婚 婚外情补偿法律不支持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怀孕发现情人未离婚 婚外情补偿法律不支持
内容:分手协议签订后,男方却不肯兑现5万元的补偿款。怀孕女子将情人告上法庭32岁的朱小姐来自安徽,在江干一家美容店做理发师。朱小姐一心希望两人能够尽快成婚。可谁知道,这时,张先生才表明自己与妻子并未离婚。双方经过协商后,张先生同意给朱小姐5万元作为补偿,并打了欠条。但协议签订后,张先生又开始赖账,无奈之下,朱小姐只能告上法院。5万元欠条不受法律支持张先生承认协议和欠条是自己所写。法院审理后查明,协议与欠条虽确系张先生亲笔书写,但该协议的内容涉及婚外情,违反了公序良俗。朱小姐要求张先生支付5万元缺乏法律依据。那么怀孕发现情人未离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1.12.15692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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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的借条是否有效以及如何偿还呢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夫妻之间的借条是否有效以及如何偿还呢
内容:生活中对于夫妻之间的借条我国现行法律是认定有效力的。离婚时出借方要求对方偿还借款,对方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再次,涉及到诉讼时效问题,因出借的标的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未解除婚姻关系时无法分清彼此的具体数额,故诉讼时效应从离婚时才开始起算最后,如果一方是以个人财产出借,尽管双方存在婚姻关系,也应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处理。出借方超过诉讼时效后主张还款的,一般不予支持。夫妻间的相互借贷仍然具有一般公民借贷的共同特点。这种民事法律行为体现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所以针对婚内夫妻之间打借条一定要谨慎,这个是具有法律责任的。那么夫妻之间的借条是否有效以及如何偿还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2.09423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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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间的货款纠纷(公司之间货款欠条)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公司之间的货款纠纷(公司之间货款欠条)
内容: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王学瑞律师2024.01.08224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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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之间的分手费能否认定为债务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情人之间的分手费能否认定为债务
内容:情人之间的分手费能否认定为债务如果一方是自愿给付并以一定形式把“分手费”固定下来那应当算是债务可以请求对方给付。同时索要分手费是违反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法律只对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所以从法律层面上讲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者合法的赠与关系、债务债权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是不合法的尤其是与与有配偶者同居破坏他人家庭而后索要分手费的更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情人之间索要分手费是否合法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那么情人之间的分手费能否认定为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2.01.25975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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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花了35万给情人买房,妻子能能追回吗?
陈宗琼律师
丈夫花了35万给情人买房,妻子能能追回吗?
内容:2006年初陈某提出想和张某结婚买房。吴某提出坚决要和花心的丈夫离婚,张某一再忏悔,拒不同意。于是吴某打算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将陈某名下的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为此,吴某应当首先和丈夫张某配合,取得张某为陈某出资的相应证据。但是由于张某掌握其提供给陈某35万元的资金的证据,因此,夫妻联手通过诉讼追回购房款是非常可能的。故法院一般会判决陈某应将该35万元款项返还给张某夫妇,而不会支持陈某的主张。那么丈夫花了35万给情人买房,妻子能能追回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2.11400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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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给情人的钱要全部返还吗?非婚生子的生活教育费用能否扣除?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转给情人的钱要全部返还吗?非婚生子的生活教育费用能否扣除?
内容:非婚生子的生活教育费用能否扣除?乙女于2017年12月10日生育一子取名小雷。2020年9月1日,甲男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甲男与小雷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但支付抚养费与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纠纷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如乙女认为,非婚生子小雷需要甲男支付抚养费,随时可以向甲男主张权利。甲男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甲女主张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那么转给情人的钱要全部返还吗?非婚生子的生活教育费用能否扣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1.12.07407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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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包养情人与金主之间的分手费算不算合法债务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被包养情人与金主之间的分手费算不算合法债务
内容:同时索要分手费是违反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法律只对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索要青春损失费有法律依据吗索要“青春损失费”同样没有法律依据另外法律上也没有所谓的“青春损失费”所以同居一方向另一方主张“青春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如果实在不得已或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况下写下支付“青春损失费”欠条的依照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是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那么被包养情人与金主之间的分手费算不算合法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2.01.25587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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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关系借钱不还可以告他吗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情人关系借钱不还可以告他吗
内容:总之,在情人关系中借款不还可以告对方,但是在处理借款纠纷的时候,需要注意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证据收集,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借款协议或者没有留下足够的证据,那么在法律上维护自己的权益就会变得比较困难,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道德上,都没有规定情人之间不能借钱或不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情人借款纠纷的金额比较大,那么可以考虑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双方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是否借钱,如果出现了借款纠纷,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个故事引发了不少网友的热议,很多人都在讨论情人关系借钱不还是否可以告对方。
张嘉娱律师2023.06.07281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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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的欠债需要双方还吗?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夫妻之间的欠债需要双方还吗?
内容:夫妻是属于命运共同体,是应该要共同携手过一辈子的人,只是有很多夫妻都会因为财产、债务等问题而发生争议。夫妻欠债需要双方还吗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有连带清偿的义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夫妻之间的欠债需要双方还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2.09618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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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符合法律规定吗?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符合法律规定吗?
内容:根据法律规定,企业之间是可以相互借贷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即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那么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符合法律规定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2.09622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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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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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姚平 76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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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炙手可热的教培行业,在“双减”政策后一落千丈。 有的项目投资人刚刚交费,还没来得及开展业务,就被狠狠“泼了一盆冷水”,这种情况下,加盟费还能退吗? 1加盟培训机构遇难题 步入退休年龄的张阿姨一直非常热爱教育行业,想着正好利用退休时间做一些自己喜欢的事情。与家里人多次商量后,张阿姨计划开展课外培训班,女儿刘女士对母亲的想法非常支持。于是在2019年12月,张阿姨与北京某教育有限公司签订《***美术中心特许经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教育有限公司授权张阿姨在约定期限内使用其经营资源在天津市某市区经营所许可的业务。张阿姨先后向教育有限公司支付特许经营费15万元、两年特许权使用费共4万元,另支付培生项目定金1000元。但协议签订后没多久,2020年全国疫情暴发,线下培训班纷纷关门停业,行业势头不断下滑。而此时,张阿姨多次与项目负责人电话、微信沟通开业地点,教育有限公司始终未能确定张阿姨的经营场所位置,导致张阿姨无法按照协议约定正常经营。 2创业选择行业至关重要 屋漏偏逢连夜雨,疫情还未完全散去,国家又在2021年突然发布“双减”政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张阿姨无法取得开办运营加盟分中心所需的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培训班未开业就“凉凉”,张阿姨心里也开始打退堂鼓,于是在2021年8月,她向教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先生发微信,多次提出“希望和总部商量一下退出加盟工作事宜”,武先生回复说会安排人员联系,但一直没有解除合同,也没有给张阿姨退费,就这样不了了之。在半年多的时间里,此事就成了张阿姨的心病。为了减轻张阿姨的焦虑与无助,女儿刘女士主动承担解决问题的重任,积极帮助母亲寻求法律帮助。 3解决退费同时解决情绪问题 在2022年2月,刘女士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希望能帮助母亲要回费用。天用律师仔细研究资料后,发现张阿姨与教育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中,有多个条款对我方当事人来说十分不利。与刘女士沟通情况后,她有点想要放弃,对案件信心不足,天用律师鼓励她说:“毛主席曾说过,做最坏的打算,尽最大的努力。我们一定会全力争取,胜利的希望还是有的!你不信我,还不信毛主席吗?”天用律师的一番话点醒了刘女士,也激励了她重拾信心。做任何事都是有风险的,但要相信律师的专业能力,积极配合、共同努力,才能获得胜利。资料准备、立案程序在有序进行中,而在此期间,刘女士非常焦虑常常夜不能寐。她的焦虑一方面来自母亲对于本案的各种担忧与喋喋不休地唠叨,另一方面自己处于离婚状态,独自抚养孩子,而前夫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抚养费,导致自己养育孩子经济压力非常大。两方面的心理压力使刘女士忧思过度,陷入轻微抑郁的状态。她频繁给天用律师发微信诉苦,言语间也曾透露出“生活太难了,活着没意思……”这种危险的信号。天用律师在办案的同时,总是抽出空闲时间对刘女士给予暖心安慰和耐心开导,甚至在刘女士心情极度消极的时候,天用律师特意到刘女士所在地见面沟通。“你是女儿,也是母亲,要担负起家庭的责任,不能这样消极下去!面对困难也要坚强起来,给自己的孩子做一个好榜样!”......或许是天用律师的真诚解开了刘女士的心结,在精神上极大鼓舞了她,自此与她沟通案件情况,很明显看出她比之前变得乐观与积极。终于迎来了开庭的日子,刘女士与天用律师一同参加了庭审。天用律师在庭审中表明,自协议签订后,因教育有限公司无法确定我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坐落位置,且取得特许经营资质是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书的基础,但教育有限公司无相关资质及因“双减”政策落地后无法办理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致使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目的无法实现,所以教育有限公司应将相关费用退还给我方当事人。面对天用律师举证的协议、信息查询样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录音等十几项证据,法官十分认可,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教育有限公司退还张阿姨全部费用。 4是律师也是人生导师 在困难与挑战面前,天用律师表现出专业与不屈,最终获得了胜诉! 天用律师不仅解决了张阿姨一家人的法律难题,同时也给了她们母女精神上的激励与振奋,让她们看到了生活充满阳光与美好的一面!张阿姨与刘女士特意为天用律师送来一面锦旗!律师的职责不仅是解决法律难题,更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人生救赎!后续张阿姨又把自己亲戚遇到的法律难题委托给天用律所,这就是专业与口碑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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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业费吗?答案来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业费?答案是:要交!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空置房业主也享受到了物业服务。 此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 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和书面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与上位法不一致,应予以纠正) 审理法官怎么说?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物业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 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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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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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没有分居,孩子由双方共同抚养,分居后主张该期间的抚养费,法院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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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欠钱不还可以要求父母偿还吗: 自古以来无论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偿父债”都被道德约束为一种天经地义的行为,也深受社会广泛认可。但随着现代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是否要“子偿父债”,还要根据债务纠纷的具体情况而定。 ●子女在世● 首先,子女借钱是子女与债券人之间的行为,无法对父母产生约束。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的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双方,是谁的债务就该谁还,父母并无义务偿还。 ●子女离世● 如果子女早逝,同时给父母留下一笔遗产被父母继承,那么父母就需要在继承财产价值范围之内,对“儿子”的债务具有相应偿还责任。 子女成年后欠下的债,在没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要求其个人偿还,父母不具有连带责任。 但现实中,一些债主往往抓住孩子父母对于子女的疼爱,对方欠钱不还就去找对方父母要钱,甚至使用极端手段,其实这种做法往往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有些极端的讨债还会给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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