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律师介绍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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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的借据有效。根据有关法律,这是一方的债务,离婚时无需分割。男女双方可以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属于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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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写借条怎么写有法律效力_借条补写的效力如何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补写借条怎么写有法律效力_借条补写的效力如何
内容:一.借条补写的效力如何1.借条补写的效力是,如果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补写的内容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是有效的。补写的借条法律效力如何借条是借他人财物时写给对方的条子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如果没有借条别人就能赖账。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5.069720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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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需要见证人才具有法律效力吗?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借条需要见证人才具有法律效力吗?
内容:借条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有的钱要不回来就起诉结果什么证据都没有,这样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对于借条需要见证人才具有法律效力吗?下面请看详细介绍:借条是否需要见证人才生效借条不是一定要有见证人才生效。只要在写借条的符合法律规定格式。见证人只是证明借贷合同关系确实存在,不需要其承担连带责任,而担保人或者保证人则需要承担完全连带责任或者不完全连带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借条或借贷合同上签字时,应当注意签在见证人一栏,不可签在保证人或担保人一栏,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那么借条需要见证人才具有法律效力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2.09821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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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打借条有法律效力吗?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夫妻间打借条有法律效力吗?
内容:夫妻婚内借条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婚内夫妻借条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若夫妻本身已经约定了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或者夫妻有个人婚前财产,其中一方向另一方借钱;而出借的款项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并出具借条,那么该借条参照一般自然人出借的借条,就是有效的。婚内借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互相写的欠条,就是夫妻间的债权债务。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虽然法律规定婚后财产属夫妻共有。虽然在借贷纠纷中借条是十分有利的证据,但是没有借条,依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冯清琴律师2022.04.081079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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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法典》规定,婚姻夫妻之间的借据有效,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偿还。根据有关法律,这是一方的债务,离婚时不需要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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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怎么写有法律效力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借条怎么写有法律效力
内容:总结起来,一份具备法律效力的借条应当包含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基本信息、借款的具体金额和用途、还款方式和期限等明确的条款,并清晰明了地表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约定相关的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以及签署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借款人和出借人都应该了解如何书写一份具备法律效力的借条,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通过合理的安排和规范的内容,可以确保借条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为借款双方提供法律保障,首先,借条应包含以下基本信息: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出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借款的具体金额和借款用途,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等,借条怎么写有法律效力借条是指在借贷行为中记录借款事项的一种法律文件,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这些信息可以在借条中起到明确双方权益的作用,确保借贷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邢颖律师2023.06.19557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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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格式和措辞要正确,否则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借条格式和措辞要正确,否则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内容:借钱给别人应注意,借条格式和措辞要正确,否则将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在借据或者欠条都没有注明准确的还款时间,如果债务人没有偿还债务并且暂时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的话,借据的诉讼期限有20年,但是借条的诉讼期限只有2年,如果超过这个期限,这段债务关系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债权人一定要注意债务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必须和身份证上的一致,不能出现小名或者昵称,各种信息一定要和身份证上的一字不差。那么借条格式和措辞要正确,否则将不具有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2.02.09568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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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修改后是否具有效力,擅自修改借条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借条修改后是否具有效力,擅自修改借条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内容:借条格式修改后是否还有法律效力借条被改是否有效,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实质性的影响。擅自修改借条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根据借条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而应当由出借人对其是否交付款项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借条正常情况下应该是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并由债权人持有,债务人无法修改借条。那么借条修改后是否具有效力,擅自修改借条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2.09813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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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父母胁迫写的借条有法律效力吗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女方父母胁迫写的借条有法律效力吗
内容:任何的强迫性的借条的书写都是无效的。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胁迫相比,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女方父母胁迫写的借条没有法律效力。所以当事人被迫打欠条的,应该第一时间收集欠条是在被威胁的情况下写的,例如进行录音、录像等的手段,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就会判决欠条是无效的,这样当事人就不需要偿还不合法的债务。《民法通则》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而被威迫写下的欠条明显是不合法的借贷关系,所以欠条肯定是无效的,关键的问题是有没有证据证明。有人持撕烂了又粘贴好的借条起诉,一方说已还钱借条也当场撕了一方说借条被骗取撕了却没还钱,使法官也难辩真伪。那么女方父母胁迫写的借条有法律效力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2.09169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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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醉了打的借条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喝醉了打的借条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内容:醉酒的情况下写的借条有效吗1、法律分析:喝醉了打的借条没有法律效力,是无效借条,5、醉酒时签署的协议在有效合同的其他三个条件上面没什么问题,可是在法律行为上明显是不真实的,2、李某依据借条主张借款事实的存在,张某则辩解:“借条是其在醉酒的情况下写的,当时自己意志不清,不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借条应无效”法院判决借条有效,结合其他证据佐证,张某应向李某偿还借款50万元,...喝醉酒时,稀里糊涂的写了一张30万的欠条,现在怎么办。
郭铭芝律师2023.11.08998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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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被改了还会有法律效力?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借条被改了还会有法律效力?
内容:借条是借贷双方相互证明借款依据的合法证据,这里面牵扯到借款人,出借人,最好还有第三方证人。这样的借条更具有公证性和客观性。其次书写借条要明确写明出借日期、还钱日期。现在我们来看看信息比较完整的借条如何书写并且具有法律效应:借款人的姓名出借人的姓名借款金额借款日期以及还款日期利息的计算也要详细注明,月利息或者年利息。现在我们来谈谈借条被修改后我们应该怎么办?借款本金部分依然有效。借条修改的内容如果自己能确定的情况下,依然具有法律效应。举证证明之后,法院会判决借条有效还是无效。那么借条被改了还会有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2.09651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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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和欠条哪个更具有法律效力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借条和欠条哪个更具有法律效力
内容:借条和欠条哪个更具有法律效力
李孟阳律师2023.04.2517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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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借条有法律效力吗?哪些借条法律不支持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电子借条有法律效力吗?哪些借条法律不支持
内容:电子借条有法律效力吗网络上的欠条也同样有法律效力,前提是双方都承认有借贷关系存在,法院才能认定该网络借条有效。哪些借条法院不支持①撕毁的借条被撕毁的借条作为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其效力不能等同书证原件,可采信度较低,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②借条复印件只持有借条复印件,不能与借条原件进行核对的确认借款真实性,且被告对借条不予认可的,法院不予支持。③赌桌借条因赌博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实际上是以合法的借条形式来掩盖违法的实质,这种借贷关系不应受法律支持和保护。那么电子借条有法律效力吗?哪些借条法律不支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2.09737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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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债权债务中借条和欠条哪个法律效力更大
陈宗琼律师
对于债权债务中借条和欠条哪个法律效力更大
内容:实践中有人认为借条的效力要大于欠条的效力,主要就是基于这个原因。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请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最长时效不得超过20年。借条和欠条哪个法律效力更大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时,总要向法官陈述一下欠条基于形成的事实,以说明欠条的来由并博得法官的采信。那么对于债权债务中借条和欠条哪个法律效力更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2.09532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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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借条具有法律效力?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什么样的借条具有法律效力?
内容:从律师的角度解析借条是一种常见的借款凭证,它可以是口头协议、书面协议等多种形式,但在法律上并不是所有形式的借条都具有法律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出借人和借款人在签订电子借条时,要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并保存好相关的电子证据,以便在争议发生时能够证明其有效性,因此,在签订书面借条时,出借人和借款人应该详细确认其各自权利义务,避免因疏忽而被法律认定为无效,因此,在正确使用电子借条的前提下,其具有法律效力,尽管电子借条的使用越来越广泛,但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仍有一定争议,例如在《借款合同法》中规定,借款人需在收到借款后立即给出书面或口头回应,否则可以被视为已经承认对方提供的借条。
孔孟廷律师2023.06.251022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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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借据无效?补写的借条有法律效力吗?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什么情况下借据无效?补写的借条有法律效力吗?
内容:2、违背真实意愿的借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受损害方的变更权或撤销权应当依法行使。那么什么情况下借据无效?补写的借条有法律效力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2.02.09202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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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544评论 -
一面锦旗,一份荣誉,一份责任。感谢当事人的信任和支持,我们会一如既往地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
林艳英 515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663评论 -
【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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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元甲交通律师 621评论 -
🌷离婚判决的空间很大,法律适用和真实的世界一样,不是非黑即白的,很多诉求可不可行,不是一句“行”或者“不行”就能回答的,我们不做思维僵化的“法条普法/讲解”,一切都以案例说话;🌷要想在婚姻家事纠纷特别是离婚纠纷中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除了要看律师和经办法官,也要看当事人的配合和努力,所涉纠纷很少存在必胜或必输的诉求;北京法律咨询 341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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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协议怎么写具有法律效力 婚内财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写法如下: 夫妻双方关系存续期间内,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书,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男女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并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婚内协议书只要符合了法律规定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便可以拥有法律效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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