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拼多多六月份买的化妆品,只用手指沾了一下试了下色,一直想退没时间退,昨天在平台帮助下退了,今天已经退款了,商家说用过了就不能退了,但是平台帮我退了,商家现在加了微信说要起诉我,还一直换手机号打我电话骚扰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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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欠钱不还电话不接微信不回一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回,二、借助其他辅助方法证明借款事实除了聊天记录、转账信息,您还可以要求对方提供现在使用的手机号码、现居住的住址、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微信绑定的电话号码等等相关的能证明借款确系本人所借的一系列证据,如果当时对方是使用电话、音频视频聊天表达的借钱请求,您可以在微信上用文字再询问&ldquo,被微信朋友拉黑、删除,甚至被&ldquo,俗话说&ldquo,,寻找警方帮助对方欠钱不还逃避追账,您又被&ldquo。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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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本文介绍一下微信借钱不还怎么办?出了微信这些证据外,你还需要电话录音和短信确认借款事实和借款金额,尽量表述与微信一致。微信借钱的注意事项的介绍,一旦发现使用微信转错账后,马上和对方联系请求退款或请求平台客服帮助协调。那么微信借钱不还怎么办?微信借钱的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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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销售欺诈,可以要求商家赔偿三倍货款的前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从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消费者的举证责任:1.消费者主要是以签订的合同作为证据2.商家交货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商家的举证责任:货物与合同不符合,商家需要证明:1.已履行告知义务2.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遇到过很多00后职业打假人,也遇到过很多欠钱不还的00后老赖,一言难尽,情形二: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等规定,这一点,是职业打假人常用的伎俩,比如食品中添加剂的种类、剂量不符合标准、没有中文标识、虚假宣传等等,但是,并不是所有购买了商品的消费者都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情形一:购买商品后,商铺和商家承诺不一致,要求商家退款,但是商家不愿意退货退款,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判断步骤:1.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2.发生欺诈如果不是为了家庭生活消费,则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证明自己受到欺诈需要证明到什么程度。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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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俗话都说借钱容易要钱难,很多时候约定的还款日期到了,可是债务人却没能日期还款,有的甚至直接失联,把债权人的微信、电话拉黑,导致债权得不到实现,债权人也束手无策,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欠款不还为什么要找催收平台帮助催收?如果遇到借钱不还的情况,可以到催天下发布债权委托,催天下是欠款催收技术服务平台,主要提供物业费催收,信用卡逾期催收,网贷催收,小贷逾期催收,贷款逾期催收、民间借款产生的借条欠条催收等服务,平台有专业的催款律师和催收公司入驻,大数据催收工具辅助催收,合法为债权人和债权企业清理债权债务。那么欠款不还为什么要找催收平台帮助催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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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社交平台借条”不易被法院采信,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出借人无法证明向其借款的聊天对象就是欠款人。要求欠款方社交平台绑定手机号,而不仅仅只是通过社交平台昵称沟通交流,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社交平台借条”主体认定难的问题。通过邮寄方式拿到原件,可避免因为不能充分证明“社交平台借条”的真实性而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损。那么社交平台转账如何认定借贷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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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可以将电商商家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一同告上法院吗有需要可以。由此,第三方支付平台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实施对卖方拖延转付货款、恶意进行信用评价调整等不利行为,这些是需要法律进行救济的一方面。其次,从买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观察,其应当属于第三人与受托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受卖方委托代为收取货款,等待买方确认支付的命令后向卖方转移价款。电子支付当中买方将货款支付指令下达后,相应资金数据进入支付平台帐户,其所有权也应当发生转移。最后,将网络交易的买卖双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关系界定为代理是一种法律技术处理,但其与纯粹的代理仍有区别。那么可以将电商商家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一同告上法院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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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内容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淘宝卖家发错货可旺旺联系卖家协商换货或退款处理,无法进行赔偿处理,如卖家拒绝换货或退款处理可申请淘宝客服介入处理,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的相关内容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如收到货物发现卖家发错货了,建议保留好相关凭证,优先旺旺联系卖家协商换货或退款处理,卖家发错货,买家也可以申请全额退款,或者与商家协商换货,换货的途中所出的快递费用由卖家承担,若商家协商不成还拒绝退款的话,可向淘宝客服进行投诉,客服会介入强制商家赔偿违约金。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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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果对方借钱而我们处于信任或者其他原因只从微信转账过去并不会要求对方写借条但是常常会有收不回来的情况我们又不知道对方身份证信息有的知道家庭住址的还好一点然而事实是很多人就只有一个手机号、微信号。那像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能起诉吗首先可以很明确地说如果仅仅知道一个手机号、微信号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因为你没有“明确”的被告有人可能会说我知道他叫什么。那只有手机号、微信号就没用了吗也不是的可以委托律师律师准备好起诉材料后先去法院申请调查令法院一般会出具。但是只知道一个人的电话号码是否可以查询对方的身份信息进而起诉对方呢那就不行了。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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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生支付纠纷可以找哪个部门投诉,找商家还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三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法律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那么发生支付纠纷可以找哪个部门投诉,找商家还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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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诱导消费意为经营者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诱导消费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经营者的行为没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如果遇到被诱导消费的情况消费者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保留购物凭据最好是发票或者小票、保留商家宣传内容、保留鉴定依据或者其他能证明商家存在诱导消费的证据和货物和宣传不符合的证据等一般有这些证据基本上足够认定了。这时候可以找经营者协商退货退款如果对方拒绝的可以向12315投诉。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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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腾讯集团市场与公关部相关人员向记者表示,由于涉及用户隐私,微信方面无法向转账人提供收款人的任何信息,微信转错账:不提供收款人信息无法立案广东的黄先生不久前通过微信给表妹转账,结果将8万元转进了微信昵称与表妹一样的他人账户,微信转错账平台无法提供用户私人信息腾讯公关的相关人员强调,保护用户隐私是互联网公司的底线,记者对比这两个平台的转账方式发现,微信转账时,只显示对方姓名的最后一个字,前面的都用星号代替,随着我国网络支付的发展,微信转账转错人这样的现象虽然是小概率事件,但在社会生活中,不少人还是有可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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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目前在微信平台开设店铺时即需要上传自己的营业执照,而且除了法律法规的特殊情况外,无照经营将面临最高1万元的罚款。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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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结论定金和订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前应该了解它们的含义和退款政策,为了避免定金和订金的纠纷,消费者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退款政策和相关规定,并选择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以确保自己的资金安全,例如,如果消费者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前往商家处购买商品或服务,商家可以不退还定金或订金,定金与订金哪个不能退在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服务之前,商家通常会要求支付定金或订金,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商家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商品或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定金或订金,然而,如果消费者自己原因导致无法购买商品或服务,商家不一定会退还定金或订金。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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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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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合作方拖欠运输费,中间人有连带支付责任吗?邢先生对如何要回运输费心急如焚,穷尽了自己所有的办法依然没有要回运输费!直到遇到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他的难题才得到了解决!天用专案组通过案件详细分析,认为诉讼、申请财产保全是解决邢先生要账难题的最佳解决方案,于是整理证据资料启动立案工作。 面对庭审中王某与宋某的各种狡辩,天用律师拿出微信记录、资金转账记录、录音等全面的证据,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法院判决王某全额支付邢先生的运费,并且支付逾期利息!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曾经炙手可热的教培行业,在“双减”政策后一落千丈。 有的项目投资人刚刚交费,还没来得及开展业务,就被狠狠“泼了一盆冷水”,这种情况下,加盟费还能退吗? 1加盟培训机构遇难题 步入退休年龄的张阿姨一直非常热爱教育行业,想着正好利用退休时间做一些自己喜欢的事情。与家里人多次商量后,张阿姨计划开展课外培训班,女儿刘女士对母亲的想法非常支持。于是在2019年12月,张阿姨与北京某教育有限公司签订《***美术中心特许经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教育有限公司授权张阿姨在约定期限内使用其经营资源在天津市某市区经营所许可的业务。张阿姨先后向教育有限公司支付特许经营费15万元、两年特许权使用费共4万元,另支付培生项目定金1000元。但协议签订后没多久,2020年全国疫情暴发,线下培训班纷纷关门停业,行业势头不断下滑。而此时,张阿姨多次与项目负责人电话、微信沟通开业地点,教育有限公司始终未能确定张阿姨的经营场所位置,导致张阿姨无法按照协议约定正常经营。 2创业选择行业至关重要 屋漏偏逢连夜雨,疫情还未完全散去,国家又在2021年突然发布“双减”政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张阿姨无法取得开办运营加盟分中心所需的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培训班未开业就“凉凉”,张阿姨心里也开始打退堂鼓,于是在2021年8月,她向教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先生发微信,多次提出“希望和总部商量一下退出加盟工作事宜”,武先生回复说会安排人员联系,但一直没有解除合同,也没有给张阿姨退费,就这样不了了之。在半年多的时间里,此事就成了张阿姨的心病。为了减轻张阿姨的焦虑与无助,女儿刘女士主动承担解决问题的重任,积极帮助母亲寻求法律帮助。 3解决退费同时解决情绪问题 在2022年2月,刘女士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希望能帮助母亲要回费用。天用律师仔细研究资料后,发现张阿姨与教育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中,有多个条款对我方当事人来说十分不利。与刘女士沟通情况后,她有点想要放弃,对案件信心不足,天用律师鼓励她说:“毛主席曾说过,做最坏的打算,尽最大的努力。我们一定会全力争取,胜利的希望还是有的!你不信我,还不信毛主席吗?”天用律师的一番话点醒了刘女士,也激励了她重拾信心。做任何事都是有风险的,但要相信律师的专业能力,积极配合、共同努力,才能获得胜利。资料准备、立案程序在有序进行中,而在此期间,刘女士非常焦虑常常夜不能寐。她的焦虑一方面来自母亲对于本案的各种担忧与喋喋不休地唠叨,另一方面自己处于离婚状态,独自抚养孩子,而前夫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抚养费,导致自己养育孩子经济压力非常大。两方面的心理压力使刘女士忧思过度,陷入轻微抑郁的状态。她频繁给天用律师发微信诉苦,言语间也曾透露出“生活太难了,活着没意思……”这种危险的信号。天用律师在办案的同时,总是抽出空闲时间对刘女士给予暖心安慰和耐心开导,甚至在刘女士心情极度消极的时候,天用律师特意到刘女士所在地见面沟通。“你是女儿,也是母亲,要担负起家庭的责任,不能这样消极下去!面对困难也要坚强起来,给自己的孩子做一个好榜样!”......或许是天用律师的真诚解开了刘女士的心结,在精神上极大鼓舞了她,自此与她沟通案件情况,很明显看出她比之前变得乐观与积极。终于迎来了开庭的日子,刘女士与天用律师一同参加了庭审。天用律师在庭审中表明,自协议签订后,因教育有限公司无法确定我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坐落位置,且取得特许经营资质是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书的基础,但教育有限公司无相关资质及因“双减”政策落地后无法办理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致使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目的无法实现,所以教育有限公司应将相关费用退还给我方当事人。面对天用律师举证的协议、信息查询样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录音等十几项证据,法官十分认可,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教育有限公司退还张阿姨全部费用。 4是律师也是人生导师 在困难与挑战面前,天用律师表现出专业与不屈,最终获得了胜诉! 天用律师不仅解决了张阿姨一家人的法律难题,同时也给了她们母女精神上的激励与振奋,让她们看到了生活充满阳光与美好的一面!张阿姨与刘女士特意为天用律师送来一面锦旗!律师的职责不仅是解决法律难题,更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人生救赎!后续张阿姨又把自己亲戚遇到的法律难题委托给天用律所,这就是专业与口碑的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