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我在2019年收到A公司的offer,到了入职当天签约的是B公司,A公司和B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同一人,A和B公司是两个主体,实际上无差别管理,甚至两家公司的住址都是统一地方。但我收到A公司的offer中有写是14薪水,我签约的是B公司在20年、21年度的薪水发放中也是按照14薪发的。后来因为疫情原因,公司发展不好,出现欠薪问题,我打算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索要我的薪水。 法律疑问:1. 在劳动仲裁时,A公司发来的offer中规定的14薪是否能够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不能,怎样才能证明14薪呢? 期待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