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电影院的A拥有一台放映机甲。2019年3月,A向B借款,并将甲转让给B作为担保,但约定在没有违约的情况下,A继续占有并使用甲。同年4月,A与C签订类似的合同,再次将甲转让给C作为担保,并继续使用甲。到了2020年7月,由于A未在还款期限内履行债务,B和C分别向A要求返还甲,但A未作出回应。同年8月,C得知了A与B之间的合同,便将甲带回自己的住所。同年9月,B得知甲已移交至C处,遂向C请求还。此时,B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赵金保精英律师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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