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贷款使用限制
允许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一)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二)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三)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四)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同期贷款余额的1%(五) 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在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前,应按照《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制定相应的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向监管机构报告后实施。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第五条 开办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
2、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3、其他各项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4、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