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立项程序
建设工程项目立项通常包括以下程序:首先由建设单位制作项目建议书,包括拟建项目地点的用地协议,建设资金来源的初步意向,国土、规划部门对拟建地点的意向性意见,中外合资项目必须有合资双方签订的协议及外方资信证明,建设单位将上述项目建议书及附件内容整理好后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发改委、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报省发改委审批;
其次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由项目建设单位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为依据编制,并由规划、国土部门确定项目建设地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附件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国土、规划部门的定点意见;建设资金来源的落实意见;中外合资项目必须要有中外各方的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协议等相关材料;重大项目必须具备有资格的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意见和经过批准的选址报告。由各地州市发改委、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发改委审批。
最后进行投资计划申报程序,包括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经有关部门批准,并落实好其它建设条件,特别是建设资金后,即可申报年度建设计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