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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方以己名义对外举债的债务性质是什么
内容:离婚案件中主张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举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方当事人除了要证明债务的真实存在并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外还有责任举证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民法典第千零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方以己名义对外举债的债务性质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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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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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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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居后不愿承担家庭债务如何处理分居后不愿承担家庭债务2007年9月曾某向李某借款8万元并向李某出具借条张约定了还款时间。李某无奈之下只好向法院起诉。可曾某的妻子何女士则觉得很冤枉曾某与其已经分居两年之久其所借债务何女士既不知情也未用于人共同生活开支故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曾某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其朋友李某借款事先并未与其妻子协商事后出具的借条仅有曾某签名的事实也告诉人们事后也未得到其妻子的追认应当认定为曾某个人单独的举债行为。李某如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是用在曾某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开支中了也能够要求曾某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返还借款的义务。那么分居后不愿承担家庭债务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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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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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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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婚后可以以个人名义买房吗婚后可以以个人名义买房,婚后,买房可以只写一个人的名字,但是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登记在一个人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婚后可以以个人名义买房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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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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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内容:婚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那么婚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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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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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个人所有,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上的房产属于个人所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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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认定标准是什么
内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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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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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3)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就是俗称的&ldquo,与男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重婚罪如果&ldquo,夫妻共同财产受到侵犯的一方,基于以上法律的规定,可以要求&ldquo,但可以要求小三承担以下法律责任虽然就单独破坏家庭起诉&ldquo,起诉小三破坏家庭要求赔偿,无相关法律规定之前的文章说过,我国法律对于起诉&ldquo,明知男方有配偶,还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可能构成重婚罪。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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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掌握债务人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明标准
内容:如何掌握债务人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明标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债务人的配偶只在其实际接受财产或受益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总之,判断一方婚前债务与婚后共同生活的因果联系,应当结合债务人举债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诸多因素综合判断。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那么如何掌握债务人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明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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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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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也就是说,在家庭债务中,如果夫妻关系还存在或者所负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话,夫妻双方是要共同承担家庭债务的;或者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自己和债权人约定好了属于个人债务,则不需要夫妻共同承担。也就是说排除个人债务及财产各自所有的特别约定外,其他的夫妻以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一律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那么家庭债务纠纷处理规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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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亲人需要对家庭成员的外债担责吗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如果自己是属于一个家庭成员的话,那么有一方在外面有债务,原则上来说大家都是有共同还款的义务的,但是在法律层面上来说的话,如果对方是属于非法性质途径的话,那么不需要承担责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那么亲人需要对家庭成员的外债担责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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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购买房产的出资人是父母,在父母购买时没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之下,争议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夫妻以孩子名义买房离婚房子归谁"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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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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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近年来,家庭债务纠纷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夫妻共同债务是需要共同去偿还的,当一方欠债时,另一方不想偿还,从而引发家庭债务纠纷,那么,家庭债务纠纷如何处理,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是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也就是说排除个人债务及财产各自所有的特别约定外,其他的夫妻以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一律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那么家庭债务纠纷如何处理,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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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合法经营造成亏损或双方从事非法经营造成亏损,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对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一方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确反对的,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那么个人债务与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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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单方担保家庭共同财产如何执行单方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的债务不是属于家庭生活的,属于个人债务,只能执行家庭财产中属于担保人的财产。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那么单方担保家庭共同财产如何执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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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相关侵害自己有关权利问题的保护方式,由其自己选择。关于借他人名义登记结婚起诉离婚谁为被告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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