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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建议你留存好和对方客服沟通的聊天截图,作为证据,即使逾期导致你的征信受影响,也是可以起诉法院,要求对方来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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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般情况下,借条是证明你俩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即便你有转账记录也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有可能是赠与)。如果你能找到当时借钱时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或其他能证明你俩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还是有可能通过诉讼手段要回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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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出具借条或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例外情形只有两种: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2、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且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因此,如果你的情况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你与你前夫应对李某负连带清偿责任,即李某既可以单独要求你或你前夫偿还2万元,也可要求你俩共同偿还。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系从外部关系来讲,不能当然由此认定该债务在夫妻双方内部也是共同债务,如果你与你前夫没有共同负债的合意,所负债务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在内部一般应为你前夫的个人债务,你对外承担了清偿义务后,有权向你前夫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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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八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本案中,郑某借条原件被李某撕毁,其提供的借条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因此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属于待补强证据,如果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要具备以下三种条件:必须有其他证据可以与复印件相互印证,单一的复印件证据不能单独认证,即复印件证据应有其他的辅助证据加以印证,而且证据之间应该能够形成证据锁链,从而证明案件事实。书证复印件提供人不能提供原件核对应当有正当理由,即由客观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主观上的原因是不能作为不能提供原件的正当理由。书证复印件提供人应证明不能提供原件是确有客观原因。本案中,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经过证据补强。郑某提供了同去讨债的哥哥的证人证言,由于证人与郑某是亲属关系,两人存在利害关系,该证据也属于待补强证据,因此不能很好地补强借条复印件的证明力。基于以上原因,郑某在没有提交借条原件的情况下,借条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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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感谢你的信任和咨询,针对你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建议,1你可以详细讲述一下事情的经过和原因,以便帮你分析判断。2你可以致电咨询我们,我们有专业人员帮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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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是可以要回来的,具体需要看每一笔钱是以什么名义转的,也就是每一笔钱是属于什么性质,要么属于赠与要么属于借贷,您可以详细描述一下事情的整个经过,以便帮您分析解答。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