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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可以,你应该第一时间报警处理,如果知道对方的基本信息,也可以起诉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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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均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两名司机各自违章而发生同一事故,并致行人徐某受伤,构成无意联络的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交警部门对双方责任的大小未作认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应由摩托车司机和货车司机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当然,由于是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徐某既可以请求两名司机共同赔偿他的损失,也可以请求两名司机中的一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另一名司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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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们认为第一种意见较为合理,理由如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17号),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应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得仅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公告费不在当事人需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之列。因此,当事人不交纳公告费、人民法院不能按照“拒不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法院审理后,如确定该公告费确实应由当事人承担,可以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但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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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没有造成损失就不需要解决,如果有损失建议您第一时间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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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请问您最近有联系过对方吗?要判断下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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