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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进行了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本案中,张某为了达到在当地食品销售市场上打败行业对手、降低其市场竞争力的目的,利用防疫站对稼裕食品厂感染性腹泻进行调查一事,在明知调查报告已经作出疫情与产品质量无关的结论后,歪曲、篡改报告对疫情原因的认定,捏造已有10万人被感染的虚假事实,属于捏造事实,引起公众对疫情真实原因的错误认识;其通过邮寄的方式大量散发写有虚假事实的调查报告,应当认定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此举直接导致稼裕食品厂产品滞销,产生巨额经济损失。故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依法应予惩处。当代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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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这种情况通常会在半年左右尤其徒刑或是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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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入户抢劫”等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到本案,张某构成抢劫罪无疑,关键在于张某是否属于“入户抢劫”以及由此决定的量刑幅度。我们认为,《刑法》之所以规定“入户抢劫”更重刑罚,旨在突出“户”对于人们的私密性以及安全保障意义,因此,《刑法》规定的“入户抢劫”应当是指行为未经许可强行入户、破门(窗)入户、偷潜入户等情形,不包括合法入户后临时抢劫情形。本案中,张某进入林女家中之时并无犯罪故意,亦属合法进入,只是临时起意实施犯罪,故对其只能以抢劫罪的一般情节定罪量刑,而不能以其“入户抢劫”论处,致使其法定刑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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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犯罪行为人虚构事实,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的原因是基于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还是虚构事实使请托人自愿给付财物。具体到本案,周某虽然系国家工作人员,但其在A公司参与竞标过程中,并未利用职务之便促成A公司中标,只是虚构“协调”评标人的事实收受A公司贿赂款,应当以诈骗而非受贿200万元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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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做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依据此法条可知,有权启动该程序的只有检察院和法院。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处于正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阶段,经鉴定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需要对其实施强制医疗。对刘某的强制医疗需由公安机关向检察院出具强制医疗意见书,检察院再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犯罪嫌疑人刘某只能是被申请人,无权主动申请启动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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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寻衅滋事罪通常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还要和之前的犯罪合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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