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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月息超过2分的部分利息,你可以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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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你们的违约金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和他要,协商不成可起诉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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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对方写下欠条,根据欠条上的信息能够证明对方是债务人并且该债务已到清偿期,你可以去法院起诉。即使你现在无法与对方取得联系,只要能提供对方基本的个人身份信息、起诉证据和理由,就可以起诉要求对方依据法律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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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费用: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向法院申请保全的同时还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这个数额是由申请保全的法院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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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事纠纷诉到法院必经调解程序,调解不成的依法判决。而刑事案件一般则不能“私了”,因为公安机关有权立案侦查,不会因为当事人不追究就可放过犯罪。贪污、渎职等职务性犯罪;危害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军事性犯罪等,也是不允许“私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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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案王某提前支付赵某借期内利息,其实际得到的借款本金少于双方约定的数额,其实质是借款本金的减少,属于本金扣除行为。具体理由如下:首先,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民间借贷的实践性特征,要求民间借贷应当以实际交付的借款数额确定本金。民间借贷的利息实质上借款人因实际使用贷款人的资金而在双方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若本金未交付则不会产生支付利息的问题。预先收取利息的行为,实为变相减少了本金,不符合民间借贷互利互助的精神。其次,《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是对民间借贷的强制性规定,目的是防止贷款人利用其优势地位获取更大的利益、提前收回利息、减少借款风险,从而加重借款人负担、侵犯借款人利益,违反民法的公平原则。实践中,预先扣除利息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将利息计入本金;二是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无论哪种方式,都使借款人的实际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额,均应予以禁止。最后,本案中,王某提前支付赵某借期内利息3000元,使王某实际得到的借款为97000元,少于约定的100000元,影响王某对资金的使用,属于将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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