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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这种通常会在一年左右有期徒刑。
  • 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不构成刑事犯罪。应当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关窗行为无法直接预见到有相关危险的。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构成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须同时符合两个法定要件,其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意图和目的;其二,行为人客观上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而乐洋设计装修公司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目的在于吸引消费者选择其装修服务,而非占领该类家具销售市场,在主观上不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意图和目的。并且,乐洋设计装修公司与鑫梦销售公司不属于同一行业,鑫梦销售公司是腾飞牌家具在该地区唯一授权的经销商,对该产品的销售应具有优势地位,而乐洋设计装修公司在销售家具市场上显然不具有明显的市场优势和竞争力,其实施的低价销售行为根本不可能“排挤竞争对手”,因此,不能认定其低价销售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 陆某与田某合伙投资购买捕鱼工具并相约前往河中捕鱼,当出现险情时,双方理应有相互救助的义务。事发时,只有陆某与田某在场,并无第三人了解事实真相。事发后,田某向陆某的家属亲笔书写的字据“陆某为救我而死”,应视为田某对陆某施救事实的自认。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也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田某应对陆某人家属进行适当补偿。
  • 宣告失踪判决基于该公民依然生存的推定。公民在被宣告失踪后,仍然适用关于生存人的规定,并未丧失其民法上的主体资格。因此,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只是对失踪人的财产设定代管人,较少涉及人身关系上的变动。由于仍然认为被宣告人生存,只是下落不明而已,因此,财产代管人只能以失踪人的名义管理财产,而不能把其财产作为自己的财产。代管人在得知该公民重新出现或确知他并未失踪后,其管理财产的权利应复归失踪人。对被失踪宣告人应支付的费用应停止支付。但对于以前已支付的费用,只要不是出于恶意,被撤销宣告失踪的公民不得追回。综上所述,法律并未规定公民被宣告失踪,其人身关系相应变动。因此,失踪人在被宣告失踪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有效。其财产通常也不存在返还问题,仅是财产代管人停止代管。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20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21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第22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民事诉讼法》第183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184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185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第186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妨碍公务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且都必须是依法正在执行某种公务期间;本罪的实质是阻碍上述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使其不能和不能正常执行其职务;使用暴力妨害公务的,应当限于轻伤以下的伤害程度,如果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以其中的重罪定罪处罚,主观上限于故意。本案中李甲、李乙在派出所民警王某、张某出警执行公务期间,对二人进行谩骂、撕扯,李甲又持砖头砸坏警车挡风玻璃,后来在抓捕李甲过程中,李乙上前撕扯、阻挠,致使李甲逃脱的后果。李甲、李乙的行为完全符合妨碍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妨碍公务罪定罪处罚。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本罪的四类客观行为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案中的李甲、李乙晚上酒后到李某家闹事,后又与民警发生冲出,客观上二人是针对特定人发生谩骂、殴打,且在李某家中闹事,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故二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 首先,《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此款规定的没收是一种刑罚,没收的对象是犯罪人合法财物。犯罪人取得财物所有权之行为不合法,或者滥用自身物品的所有权,就是没收的原因所在。犯罪人可以以财产权属合法或与犯罪无关作为抗辩刑事没收的理由。其次,刑事追缴是一种程序性强制措施,其对象为犯罪人的违法所得。《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对象为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不属于刑罚,这与没收财产在性质和对象方面有着本质区别,《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追缴和没收虽均是涉案财物处理方法,但刑事追缴对象为犯罪人违法所得,而没收对象为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没收对象不包括犯罪人的违法所得,二者在对象方面区别十分明显。此外,《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没收是对与犯罪密切相关的特定物品进行实体处分,而追缴是对违法所得的程序性处理,追缴所得的财物还需予以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而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则为实体处分。受贿案件中被告人接受的贿款,属于违法所得,并非被告人个人所有或供被告人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和违禁品,因此,受贿款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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