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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影响当兵,但如果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话,就不能当兵了。恶意透支信用卡一万元以上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
  •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车损险是依据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比例进行赔付的,如果一方承担全部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 如果是法定继承的话,父母离婚后孩子仍享有继承权。按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由第一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子女的继承人身份是法定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离婚,无论子女的抚养权是归父还是归母,父母是否各自再婚或者有了其他的孩子,都无法分割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不影响子女的继承权,依然有权继承房屋。但是如果没有遗嘱,孩子是不能全额继承房产的,只能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继承,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有其他人就还得分割份额,继承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为人父母若想自己的财产在以后顺利被子女继承,最保险的方式就是尽早订立遗嘱。立了遗嘱发现子女不孝随时可更改遗嘱,按自己意愿分配财产。当然,也可以在生前就将房产赠予子女,并根据实际情况附加条件。法律依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对于离婚后发现对方仍有财产没有分割的,一方有权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离婚后,如果发现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但是,离婚后重新分割财产时,必须特别注意法律对起诉时间的要求。一、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导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三年内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二、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从发现或应当发现漏分财产之日起计算三年内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离婚后要求确认财产分割协议效力或对财产分割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法律依据:《婚姻法》(有效期截止:2020年12月31日)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事实婚姻关系没有结婚证的,如果双方有子女的,解除关系时,子女的抚养权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效期截止于2020年12月31日)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交通事故案件相对简单,双方根据责任比例分担责任,如果标的较小,争议不大,不委托律师也可以,但是建议当面咨询律师,明确诉求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如果有争议或者赔偿数额大,则应该委托律师。发生交通事故,对于赔偿事宜不能协商的,只能通过起诉解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 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自觉履行。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 不分。但是需要走一些手续,但是需要提前到所在地备案。比如的社保长期在武汉缴纳,但是可能会被外派到北京居住生活,这里面就可能涉及在北京使用医保(城镇居民医保也是如此),这时候到了北京,就要到北京的社保机构备案,不过目前支付宝和微信好像也能备案,可以试试看。如果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医保需要异地使用,比如在武汉交的医保,但是想去北京获得更好的医疗资源,这时候就需要凭借武汉到北京的转院证明,然后再到北京的社保机构备案,然后才能报销。不过,如果武汉地区的医疗资源能够治疗的疾病,这时候一般是开不了转诊证明的,自然也就无法异地使用医保。另外,如果是在外地旅游、短期出差等临时患病,虽然不能直接报销,但是可以先自费,然后拿着相关诊疗单据到医保所在地申请报销。所以,医保其实可以异地使用,但是存在一些限制条件。这些限制也能理解,毕竟每个地区医疗资源不同,大家也都想享受更高的医疗资源,这样就会形成资源分配不合理的问题,通过限制医保异地使用,以及增加低等级医院的报销比例,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所以,大家如果长期在一个城市生活,就在当地缴纳医保吧,避免异地使用医保的麻烦性影响理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 已经报到过,报到证不可以再改派。 “改派”是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和主管部门核版发报到权证后,毕业生正式到用人单位报到前进行单位及地区调整的一种做法。《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管理办法(暂行)》第三条 浙江省教育厅(责任处室为学生管理处,下同)在空白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报到证”)上套印“浙江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专用章”,授权浙江省各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办理报到证打印、签发工作。第四条 浙江省教育厅全面负责报到证管理工作,包括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协调解决派遣中的重大和突发事件、核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审定就业方案、核销报到证和指导全省派遣工作等。第五条 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在浙江省教育厅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毕业生报到证的发放、登记、补办和毕业生改派等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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