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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建议协商处理,或按合同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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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请问您想咨询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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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建议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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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司法股东会清算小组的规定主要包括:1、应当在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2、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3、清算组不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等其他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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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股份公司募集的设立程序如下:1、发起人在获得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以后,认购公司应发行的股份;2、制作招股说明书;3、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4、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5、公开募股;召开创立大会;6、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六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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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法人与法定代表人人格混同的概念: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法人人格混同是指股东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债务混合,即无法判断一项民事行为是代表法人意志,还是股东意志的想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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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形式主要有:1、以投资形式借贷;2、以融资租赁形式借贷;3、以联营形式借贷;4、以补偿贸易的形式借贷;5、买卖国库券;6、买卖企业债券;7、签订购销合同等其他形式。货币借贷是一种金融业务,只能由国家指定的机构专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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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企业法人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具体包括企业法人的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及递延资产、其他长期资产、递延税项等全部财产。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自身的债务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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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司股东分红在出现下列情形时是要交税的:1、非居民企业分红要缴企业所得税;2、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3、个人股东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4、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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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股东之间内部转让股权在一般情况下也是需要备案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修改后,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交由工商登记机关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