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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交强险具有公益性,重复投保不应获得两份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要求承保公司在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上经营,保险合同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即无论投保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凸显交强险制度的公益性功能。正是由于交强险法定性和公益性,在法律适用中不能将其等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如承担两份保险责任,可能会给社会以错误的导向,引发道德风险,即以各种方式规避一辆机动车只能购买一份交强险的规定,从而破坏交强险和其他险种之间的互补关系,扰乱原有的保险制度设计,动摇交强险法定性和公益性的根基。二、保监会关于交强险理赔的有关规定可以在审判中参照适用根据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规定,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投保多份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根据第二章第四节第三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监会作为行业主管机关,其发布的有关交强险的规定对于指导理赔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具有约束力,也应当成为法院审判此类案件的指引,法院审理时可以参照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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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法院可以拘传到庭。2.必要时可以缺席判决。3.法院只要宣判就对其有强制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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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能。在同一保险期间内仅能投保一份交强险,多买无效,保险公司仅承担一份责任范围内的赔付责任,且车险综合改革后,交强险的总保额从12.2万提升到20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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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司注销应当前往企业登记机关进行办理。具体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公司企业的注销业务办理,目前部分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监督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并成市场监督管理局。因此,亦可前往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相关业务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