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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发票专用章应盖在发票上印有“盖章”字样的地方或旁边,一般在发票右下角。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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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强制交保险是不合法的,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必须保险才需要强制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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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量刑起点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判刑幅度里确定。所说的量刑起点是指具体犯罪的量刑起点,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是指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根据规定,犯罪构成与法定刑是一种对应的关系。那么,所谓基本犯罪构成是指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特征并达到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最起码的构成要件。《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二条 基准刑是在不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前提下,根据基本犯罪事实的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基本犯罪事实包括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确定基准刑的步骤如下: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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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非法拘禁是刑事案件。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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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是否缓刑,这是量刑情节与程序无关,主要是看案件的具体情节。简易程序可以有合议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无期徒刑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应当适用合议庭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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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司法局缓刑担保人的责任包括一些协助义务。如果同时还是监护人的身份,可能要承担民事方面的赔偿损失的责任。主要责任如下: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相关规定;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规定中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