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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关于证据,在向法院以民间借贷起诉后。可以申请法院调取。钱款能否全部要回要具体看调取的证据和法院最终如何采纳。关于诈骗,如果有多名男跟你一样可以报案,借鉴酒托女诈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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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租赁房屋经营的企业一般可以在拆迁过程中获得补偿。被征用房屋的价值、被征用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被征用房屋造成的生产停业损失均可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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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1]1号《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应当在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分支机构具体办理。因此,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应当到被执行人开户的金融机构营业分支行办理。即使具体的查询行可以显示被执行人在其他支行的存款信息,但若被执行人在该行无存款时,该行也无义务提供本支行以外的被执行的存款信息。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2000]21号《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办理查询事宜”中的“金融机构”是指被执行人开立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营业分支行,而非泛指任何一个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与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虽然目的相同,但又有一定的区别。执行法院可以根据不同的执行事项分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2000]21号《通知》和[2010]27号《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名称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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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首先,《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此款规定的没收是一种刑罚,没收的对象是犯罪人合法财物。犯罪人取得财物所有权之行为不合法,或者滥用自身物品的所有权,就是没收的原因所在。犯罪人可以以财产权属合法或与犯罪无关作为抗辩刑事没收的理由。其次,刑事追缴是一种程序性强制措施,其对象为犯罪人的违法所得。《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对象为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不属于刑罚,这与没收财产在性质和对象方面有着本质区别,《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追缴和没收虽均是涉案财物处理方法,但刑事追缴对象为犯罪人违法所得,而没收对象为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没收对象不包括犯罪人的违法所得,二者在对象方面区别十分明显。此外,《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没收是对与犯罪密切相关的特定物品进行实体处分,而追缴是对违法所得的程序性处理,追缴所得的财物还需予以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而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则为实体处分。受贿案件中被告人接受的贿款,属于违法所得,并非被告人个人所有或供被告人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和违禁品,因此,受贿款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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