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受国家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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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个人的借贷中约定复利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呢?结果还是不能在六个月支付利息的期限内将利息支付,导致在一年的借款期限达到的时候被匡女士索要欠款和利息共计五万贰仟多元,苗先生实在难以接受。复利的概念很容易就和利滚利联系在一起,实际上也相当于如此,但是只要所有的利息部分按照比例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是可以不被认定为高利贷,完全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案例中匡女士索要的欠款和利息是将苗先生六个月时该支付的利息算入了本金加收了利息,这种复利在计算后得出的相应利息则属于超过了规定的利率,不能被法律保护。那么个人借贷复利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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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但是,在实行公司重整制度的西方国家,公司重整制度也成为某些公司用于逃避破产、拖延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工具。本文着重从债权人保护的角度,对公司重整制度的有关问题谈点个人的粗浅看法,以期对我国的破产立法有所裨益。预防破产、保存企业,可以说是公司重整的首要目标,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则是公司重整制度的重要价值体现。公司重整制度是对以清算和个体利益为本位的传统破产法理论的一个重大突破,它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价值观念取代了传统的个体本位思想。那么公司重整制度与债权人的法律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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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俗话经常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借款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今天小编为大家科普一下,什么样的债务是不受法律保护,要不回来的。高利贷广泛存在于民间,国家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超过36%是不合法的,也就是说超过36%的部分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很可能要不回来。借条是有诉讼时效的,借条超过两年如果您不提起诉讼,那么法律就很难保障您追债的权益了。所以如果朋友过了还款日期还不还清借款,那么您需要及时提起诉讼哦,过了诉讼时效您的利益会收到损失的。那么什么样的借款不受法律保护,要不回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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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赌债是否受法律保护赌博是国家法律严令禁止的行为,赌债不受法律保护。法律咨询:2012年12月间,李某和周某等四人在一起赌博。李某随身所带现金输完后,又当场打借条向周某借款1万元继续参赌,很快又输光了。两个月后,周某向李某催要此1万元赌债,李某不还。周某准备到法院起诉李某。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本案中,李某向周某出具的借条,其形成原因是基于赌博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所以该借条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赌资在法律上属于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依法还应予追缴没收。那么赌债是否受法律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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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人债权受法律保护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债权人债权受法律保护的法律规定主要在民法典相关法条中,例如:债权人有向债务人请求还款的权利,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债权人的权利受损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那么债权人债权受法律保护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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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正规的私人借贷是受法律保护。但是仍有不少违法的私人借贷导致欠款人家破人亡,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1、私人借贷的利息不得超过年利率36%,如果超过则是属于国家打击的高利贷的行为。同时超过的部分是无效且违法的,欠款人可以以不受法律保护为由不偿还超过的部分。那么私人借贷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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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网贷的利息是多少才会受到法律保护未约定,则不支持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为一旦你签署了这类条款的合同,国家法律是不会给你提供维权帮助的,因为这种费用是不受法律的保护的。那么网贷的利息是多少才会受到法律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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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借条是人们在生活中经常会用到的,但是大家在写借条的时候一定不知道借条有可能不受法律保护,前面小编介绍过借条的写法,下面催天下小编介绍一下借条的合法性,什么样的借条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那么借条的合法性,什么样的借条不受法律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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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有些贷款合同受法律保护而不受法律保护,因此签订的合同意义不大。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那么哪些贷款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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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作了如下规定:“第四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第四十一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第四十二条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第四十三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那么国家法律对保护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有哪些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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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实践已充分表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从根本上损害了群众利益,给经济生活和社会安定造成了严重危害。这是因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本身是违法行为,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也是不合法的,参与者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那么哪些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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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于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侵犯。现行英国制定法上还规定未婚或寡居的生母对其未满16周岁的非婚生子女负有抚养的义务。无婚生子与非婚生子女的差别,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对于未经认领的非婚生子女,依法国民法解释,生父母应付抚养之自然债务。考察各国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立法后,可以发现世界很多国家都非常重视这个问题,但是还有少数国家保留了对非婚生子女歧视的条款。如日本、法国对非婚生子女继承权以及继承财产份额有所限制。这种区别划分从很大程度上说明了我国婚姻法对与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的问题上仍然处于落后状态。那么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现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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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款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上文,我们知道通过不正当手段或是以非法活动为目的的借款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即使签署了借款合同也是无用的,法院不会支持的。那么哪些借款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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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间借贷的利息,约定多少才受法律保护?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比如借1万元,事先扣掉了800元做利息,实际到手的是9200元,而法院认定的本金是9200元。那么民间借贷的利息多少算合理,受法律保护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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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借款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况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因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本身是违法行为,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也是不合法的,参与者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借款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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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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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曾经炙手可热的教培行业,在“双减”政策后一落千丈。 有的项目投资人刚刚交费,还没来得及开展业务,就被狠狠“泼了一盆冷水”,这种情况下,加盟费还能退吗? 1加盟培训机构遇难题 步入退休年龄的张阿姨一直非常热爱教育行业,想着正好利用退休时间做一些自己喜欢的事情。与家里人多次商量后,张阿姨计划开展课外培训班,女儿刘女士对母亲的想法非常支持。于是在2019年12月,张阿姨与北京某教育有限公司签订《***美术中心特许经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教育有限公司授权张阿姨在约定期限内使用其经营资源在天津市某市区经营所许可的业务。张阿姨先后向教育有限公司支付特许经营费15万元、两年特许权使用费共4万元,另支付培生项目定金1000元。但协议签订后没多久,2020年全国疫情暴发,线下培训班纷纷关门停业,行业势头不断下滑。而此时,张阿姨多次与项目负责人电话、微信沟通开业地点,教育有限公司始终未能确定张阿姨的经营场所位置,导致张阿姨无法按照协议约定正常经营。 2创业选择行业至关重要 屋漏偏逢连夜雨,疫情还未完全散去,国家又在2021年突然发布“双减”政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张阿姨无法取得开办运营加盟分中心所需的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培训班未开业就“凉凉”,张阿姨心里也开始打退堂鼓,于是在2021年8月,她向教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先生发微信,多次提出“希望和总部商量一下退出加盟工作事宜”,武先生回复说会安排人员联系,但一直没有解除合同,也没有给张阿姨退费,就这样不了了之。在半年多的时间里,此事就成了张阿姨的心病。为了减轻张阿姨的焦虑与无助,女儿刘女士主动承担解决问题的重任,积极帮助母亲寻求法律帮助。 3解决退费同时解决情绪问题 在2022年2月,刘女士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希望能帮助母亲要回费用。天用律师仔细研究资料后,发现张阿姨与教育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中,有多个条款对我方当事人来说十分不利。与刘女士沟通情况后,她有点想要放弃,对案件信心不足,天用律师鼓励她说:“毛主席曾说过,做最坏的打算,尽最大的努力。我们一定会全力争取,胜利的希望还是有的!你不信我,还不信毛主席吗?”天用律师的一番话点醒了刘女士,也激励了她重拾信心。做任何事都是有风险的,但要相信律师的专业能力,积极配合、共同努力,才能获得胜利。资料准备、立案程序在有序进行中,而在此期间,刘女士非常焦虑常常夜不能寐。她的焦虑一方面来自母亲对于本案的各种担忧与喋喋不休地唠叨,另一方面自己处于离婚状态,独自抚养孩子,而前夫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抚养费,导致自己养育孩子经济压力非常大。两方面的心理压力使刘女士忧思过度,陷入轻微抑郁的状态。她频繁给天用律师发微信诉苦,言语间也曾透露出“生活太难了,活着没意思……”这种危险的信号。天用律师在办案的同时,总是抽出空闲时间对刘女士给予暖心安慰和耐心开导,甚至在刘女士心情极度消极的时候,天用律师特意到刘女士所在地见面沟通。“你是女儿,也是母亲,要担负起家庭的责任,不能这样消极下去!面对困难也要坚强起来,给自己的孩子做一个好榜样!”......或许是天用律师的真诚解开了刘女士的心结,在精神上极大鼓舞了她,自此与她沟通案件情况,很明显看出她比之前变得乐观与积极。终于迎来了开庭的日子,刘女士与天用律师一同参加了庭审。天用律师在庭审中表明,自协议签订后,因教育有限公司无法确定我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坐落位置,且取得特许经营资质是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书的基础,但教育有限公司无相关资质及因“双减”政策落地后无法办理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致使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目的无法实现,所以教育有限公司应将相关费用退还给我方当事人。面对天用律师举证的协议、信息查询样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录音等十几项证据,法官十分认可,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教育有限公司退还张阿姨全部费用。 4是律师也是人生导师 在困难与挑战面前,天用律师表现出专业与不屈,最终获得了胜诉! 天用律师不仅解决了张阿姨一家人的法律难题,同时也给了她们母女精神上的激励与振奋,让她们看到了生活充满阳光与美好的一面!张阿姨与刘女士特意为天用律师送来一面锦旗!律师的职责不仅是解决法律难题,更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人生救赎!后续张阿姨又把自己亲戚遇到的法律难题委托给天用律所,这就是专业与口碑的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