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返还的彩礼有哪些什么情况要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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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双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同居关系以未办理结婚手续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此时若女方已将所收彩礼用于同居后共同生活的也可减少返还数目或不予返还,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事实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乱终弃要解除婚约这时应权衡双方利益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可酌情减少,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妇女权益保护,我国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因男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由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是不能以男方违反婚约而请求不返还或部分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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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什么情况下诉讼离婚的时候婚约财产应该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但由于这一解释没有明确说明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与离婚后彩礼的返还的具体区别如返还的数额如何把握对生活困难如何确定等。导致审判人员由于认识的分歧对同一案件的处理会出现不同的结果。而婚约彩礼纠纷案件中只要是属于法院查明的彩礼部分即应全额返还。那么什么情况下诉讼离婚的时候婚约财产应该返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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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小三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用还钱,在不知情下取得了对方的的花销,这属于善意接受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是可以拒绝偿还的,小三什么情况下不用还钱小三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用还钱,在不知情下取得了对方的的花销,这属于善意接受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是可以拒绝偿还的,夫妻中任意一方都不要求小三还钱且财物已经转移占有,已完成登记或办理手续,已经经过一年且的情况下无须还钱,夫妻中任意一方都不要求小三还钱且财物已经转移占有,已完成登记或办理手续,已经经过一年且的情况下无须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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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司法解释规定,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次司法解释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群众意见最多、最集中又最难统一的就是彩礼是否应当返还问题。我们之所以要作出如此规定,是因为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给付彩礼的情况还较为普遍,如果对彩礼问题完全不管,可能会使一些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作出上述规定,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纠纷,并防止矛盾激化,并不是鼓励和提倡给付彩礼。那么那几种情况可请求返还彩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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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但是没有结婚证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结婚没有结婚证说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予支持。那么在没有结婚证的情况下怎么离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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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又有为三种情况: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按照规定,未登记结婚的,彩礼应予返还。而陪嫁物品显然超过了女方的日常所需,是为结婚这个目的所采购,婚约取消,女方亦有损耗,因此动员男方适当分担,减少损失。那么哪些情况不予返还结婚彩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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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近日,顺义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就涉及了是否需要返还彩礼。关于返还彩礼的案例: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一年后,二人登记结婚了。此时,丁某觉得这样的婚姻生活没有理由继续下去了,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但令丁某没有想到的是,王某竟然要求丁某部分返还自恋爱至同居生活期间给付丁某的首饰、钱物共计3万余元。在庭审过程中,王某请双方的介绍人侯某到庭作证。法院经审理认为,证人侯某可以证实给付了彩礼,王某主张生活困难也有村委会和单位的证明,因此,判决丁某返还王某彩礼礼金1.7万余元。那么案例解析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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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我和女友黄某于今年元旦按照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典礼,但双方一直未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但黄某父母却说,分手可以,订婚时我按照风俗给他们家的两万元彩礼不予退还。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从你来电所反映的情况看,你和黄某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一)项的规定,你有权要求女方返还两万元的彩礼。那么什么情况下彩礼应当返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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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房屋买卖合同 被宣告无效 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①出卖人返还房屋价款,买受人返还房屋,涉及到房屋因买受人装修增值部分出卖可适当给予补偿,房屋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出卖人返还房屋价款,买受人返还房屋,涉及到房屋因买受人装修增值部分出卖可适当给予补偿,在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主张赔偿合同履行的房屋差价等可得利益损失的,此时可得利益不存在,当事人没有索赔的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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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那么什么情况下男方可要求彩礼返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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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这些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发生彩礼纠纷要注意诉讼时效、当事人的主观意愿等方面。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那么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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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以赠与来对待彩礼问题。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其具有单务性和无偿性。哪些情况下应当返还彩礼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那么哪些情况下应当返还彩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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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彩礼虽然有可能增进男女双方的感情,但并不能使双方的关系保险可靠、“一锤定音”,有的恋人在收受了彩礼后仍会与对方分道扬镳。”因此提醒那些因给付和收受彩礼的年轻人,如果因彩礼而发生纠纷,应当认真学习法律,对号入座。那么哪些情况下可以请求返还彩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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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案件办多了,本律师有时会遇到女方出轨生子被男方发现而导致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子女抚养费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男方在遇到上述情况时可以在诉讼中主张两项权利:要求返还受欺骗期间所支付的抚养费与精神损害赔偿。这两项权利的内容是不同的,本离婚律师在此仅讲解第一项权利,即要求返还受欺骗期间所支付的抚养费数额的计算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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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可请求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这个问题给予明确回答。司法解释规定,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后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那么可请求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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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双方均为中国国籍,但结婚证是在国外领取,感情破裂后如何离婚?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离婚,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申请法院调解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