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参与分配被执行财产的条件是什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另外,企业需要了解的问题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是参与分配人申请的前提条件,如何判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也就是“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认定标准,两个司法解释均无明确的可操作性较强的规定。因此,我赞成“表面证据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没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就应该认定”的观点,在实际操作中,也有利于节省当事人债务清理和法院执行的成本,提高效率。那么债权人参与分配被执行财产的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用户这样评价她:
内容: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往往转移或隐匿财产,其他债权人甚至连执行法院都难以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如硬将申请参与分配债权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以及何时开始执行债权人等情形,设置为参与分配的前提条件,无疑是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情理的。鉴于存在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将参与分配的条件修改为:其他取得执行依据但不能通过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的执行获得清偿的债权人即可提出参与分配申请。那么债权人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私生子可以参与遗产分配吗私生子就是非婚生子女,所谓非婚生子女,从广义上讲,是指父母非婚姻关系所养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和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未经丈夫同意、事后丈夫又不予认可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而且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都是社会的一个成员,是国家的一个公民,所以,国家法律应当一视同仁,加以保护。这样的规定也适用于非婚生子女,当被继承人有效地立下遗嘱把财产交给非婚生子女继承,那么非婚生子女就能按照遗嘱直接继承,不受法定继承的限制。那么私生子可以参与遗产分配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新成立公司如何分配股权新公司股权分配应该按照创建公司是每个人的出资金额或者出资方式来认定,有人为技术入股应当适当增加股份,有人为资金入股,应当出资份额,份额大的应适当增加股份,参加经营的也应当适当增加股份,股份分配好后要在合同上写明股份比例,每个人的出资方式和所应当承担的权利和义务,3、20%的股份预留给内部投资人,从内部员工优先认购开始,理想情况是员工能认购20%,如果团队太年轻没有钱认购,也可以借钱入股,2、30%期权池预留,由CEO统一代持(成立持股公司),每年根据新老员工的职位和业绩分配剩余期权的50%,这部分股份的投票权(决策权)属于CEO,而且CEO也根据业绩参与期权池内股份的分配,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没有规定的,全体股东可以协商采取其他的分配方法。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满足所有债权的情况下,为了解决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矛盾,法律上就产生了参与分配制度,即由实际处置该财产的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分配原则和比例在债权人中进行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一种特殊的平等保护多个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执行制度。主持分配法院应当根据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以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具体分配方案并制作分配表。分配方案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案件申请人、所有申请参与分配的权利人及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那么债权人参与分配制度的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擅长:交通事故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债权人参与分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申请执行的债权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都是金钱债权;2、被执行人即债务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是法人;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而不是已经提起诉讼;4、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经被法院先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5、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当在执行完毕之前提出申请。那么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但对于非法人的其他组织和公民,资不抵债时则不能采用破产还债的程序,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公平保障各债权人合法权益,规定了参与分配制度。另外,企业需要了解的问题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是参与分配人申请的前提条件,如何判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也就是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认定标准,两个司法解释均无明确的可操作性较强的规定。因此,我赞成表面证据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没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就应该认定的观点,这样,在实际操作中,也有利于节省当事人债务清理和法院执行的成本,提高效率。那么多个债权人时,如何参与分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参与分配有时间限制吗,期限是多久参与分配是指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根据但未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法院因执行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一种财产分配方式。分配法院对要求参与分配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看其是否符合参与分配的条件。各参与分配债权人对分配顺序及债权数额的计算有异议时,可在分配期日前向执行法院提出。在参与分配的民事执行法律关系中,分配法院处于主导地位。那么参与分配有时间限制吗,期限是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债权人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有哪些债权人参与分配的前提条件也是实质条件,就是申请人只有得知法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开始执行并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时,才能申请参与分配。鉴于存在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将参与分配的条件修改为:其他取得执行依据但不能通过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的执行获得清偿的债权人即可提出参与分配申请。那么债权人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人是可以参与分配的。执行程序中,抵押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被执行人财产拍卖款的分配。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那么抵押权人能参与分配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其五、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六、必须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至债务人财产被执行前申请参与分配。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那么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具备什么主要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未领结婚证财产怎么分配未领取结婚证而同居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由双方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解决。但是,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较多,如果不属于同居财产,那么将不参与财产分割,即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另外,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具备以下条件的即会被认定为共同财产:1、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2、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那么未领结婚证财产怎么分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内容: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继承法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也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那么债权人能否参与继承财产分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但对于非法人的其他组织和公民,资不抵债时则不能采用破产还债的程序,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公平保障各债权人合法权益,规定了参与分配制度。另外,企业需要了解的问题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是参与分配人申请的前提条件,如何判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也就是“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认定标准,两个司法解释均无明确的可操作性较强的规定。因此,我赞成“表面证据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没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就应该认定”的观点,这样,在实际操作中,也有利于节省当事人债务清理和法院执行的成本,提高效率。那么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应该如何操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用户这样评价她:
在父母生前与父母同住并进行照顾,在法定继承分配遗产时,最终法院予以支持多分遗产,既是权利义务对等的体现,也彰显传统孝道及弘扬社会核心价值观。
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1999年购买宅基地,2017年遇到拆迁分配2套房,卖方自2014年反悔持续起诉,持续了十年的战争终于画上了句号👏👏👏客户说:我们是他全家的救命恩人🎁
双方私下调解时男方只同意每月给抚养费3500元,女方委托律师参与诉讼后,最终法院判决认定男方每月需给抚养费6000元,且判决男方支付分居期间抚养费10万多元,帮助女方和孩子争取到最大化利益,再次感受到律师这份职业的价值。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公司拖欠包工头工程款提起诉讼的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4、诉讼请求的范围。 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法院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
什么是夫妻财产协议公证? 夫妻财产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夫妻双方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制、所得财产的分配及产权归属事项达成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可以是未婚夫妻在婚前申办,也可由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办。 申办该协议公证须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实践中,即使不办理公证,只要夫妻双方的婚内财产分配协议或离婚协议符合法定条件,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依法起诉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