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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责任书签订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企业安全责任书签订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内容:施工安全涵盖了在作业过程中所有的安全问题并且涉及管理、财务及后勤保障等相关内容。那么企业安全责任书签订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1.12.28831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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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施工合同备案怎么备?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筑企业施工合同备案怎么备?
内容:当事人只需要办理监理合同的备案手续就可以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没有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均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工。那么建筑企业施工合同备案怎么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1.12.28570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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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施工企业应对工程造价的法律风险应注意对工程款计算方法和计价标准进行明确约定,注意对造价纠纷的免责条款进行明确约定,注意对造价纠纷违约责任的承担进行明确约定。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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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将具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向转包方收取的管理费予以收缴。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根据承包方已完成的工程量,参照当年适用的工程定额标准据实结算。人民法院应认定招标投标时签订的合同有效。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有关专属管辖规定。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一次包定,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并请求依鉴定结论结算工程款的,不予支持。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标准与建筑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定额标准和造价计价办法不一致时,应以合同约定为准。那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1.12.19136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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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的等级标准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的等级标准
内容: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在进行对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招标时,只确定施工总承包管理费,而不确定工程造价,这可能成为业主控制总投资的风险。对于分包人的工程款支付可由施工总包管理单位支付或由业主直接支付,前者有利于施工总包管理单位对分包人的管理。这是采用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的基本出发点。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按照资质的等级承揽不同的承包项目,以上就是由小编编辑整理的与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的等级标准相关的法律知识。那么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的等级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1.12.18804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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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施工企业与包工头的法律关系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正确认识施工企业与包工头的法律关系
内容:由于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或劳务分包关系,因此施工企业不能将质量、安全、工期等工程责任转嫁给包工头。因此,即使施工企业与包工头签定的合同条款中有明确约定,法院亦可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认定该条款无效。工伤保险的范围是从业人员工作时间内及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事故。等级评定标准是统一的。那么正确认识施工企业与包工头的法律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1.12.101153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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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规定禁止使用童工。第十条规定非法使用童工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作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对伤残的童工、使用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具体到本案,华达车床厂违法雇佣未满16周岁的辛某,必须一次性向辛某支付其伤残后的医疗费3万元、住院治疗期间的生活费以及残疾赔偿金,并且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另,根据《禁止使用童工条例》第四条有关“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的规定,华达车床厂不得以其不明知辛某是童工为由,对抗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和童工或其直接亲属的权利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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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垫资条款时,律师应请施工企业注意的事项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在处理垫资条款时,律师应请施工企业注意的事项
内容:鉴于司法解释规定,在为当事人签署合同进行法律风险把关时,作为律师应当提请建筑施工企业注意如下事项:带资、垫资条款按照有效原则处理,垫资约定条款受到法律保护。因为根据《合同法》286条规定,凡是承包人将货币、劳动力等物化为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的,一旦发包人不能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以根据该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拍卖而从中优先得到工程款。而如果以向发包人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再由发包人支付形象进度款的方式,容易造成发包人将部分资金挪用、不支付进度款,届时如果发生诉讼,承包人拟通过《合同法》286条行使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时,将存在法律障碍。那么在处理垫资条款时,律师应请施工企业注意的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1.12.19209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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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施工企业应对工程造价的法律风险应注意对工程款计算方法和计价标准进行明确约定,注意对造价纠纷的免责条款进行明确约定,注意对造价纠纷违约责任的承担进行明确约定。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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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一
许瑞林律师
关于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一
内容:2.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现状我国加入WTO后,施工企业与国际交往逐渐频繁,到国外承包的工程及在国内承包的国际投资项目也越来越多。依国内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现状,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缺乏完全法制化的社会环境。施工企业的合同法律意识和合同管理水平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另外,由于外部环境不规范的因素太多,企业内部还没有形成重合同的意识和重视合同管理人才培养的环境。在建筑市场上,不慎签订的一个合同就有可能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甚至面临破产的窘境,因此,施工企业必须加强合同管理,以提高企业的生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那么关于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1.12.19678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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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施工企业被拖欠工程款,以下法律保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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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1.12.27314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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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工程拖欠款如何解决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施工企业工程拖欠款如何解决
内容:施工企业工程拖欠款如何解决1、自律防范。培养企业员工以及员工自身树立规范的法律意识。在施工结算环节,要及时办理结算,多方清理工程余款。那么施工企业工程拖欠款如何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2.06255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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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施工违反法律的哪一条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阻碍施工违反法律的哪一条
内容: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一般情况下,阻碍施工属于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导致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不能正常进行,还没有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那么阻碍施工违反法律的哪一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1.12.15296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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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可以有自己的施工劳务企业吗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施工总承包可以有自己的施工劳务企业吗
内容:1、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4、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相应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等业务。2、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但无论是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还是专业承包资质企业,若要分包劳务作业,必须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3、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可以开办劳务企业,而且国家鼓励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设立独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综上所述,施工总承包是可以有自己的施工劳务企业的,但须根据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法律规定获取一定的资质。那么施工总承包可以有自己的施工劳务企业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1.12.19523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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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挂靠施工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哪些关系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在挂靠施工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哪些关系
内容:法律咨询在挂靠施工法律关系中存在哪三种法律关系律师回答、发包方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名义施工合同关系、发包方与挂靠人之间的实际施工合同关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无效经营合同关系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那么在挂靠施工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哪些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1.28860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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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探讨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探讨
内容: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探讨本文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类型进行探讨,分析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希望能避免无效合同的签订,减少因合同无效给国家、企业造成的损失。”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项“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认定合同无效”。这些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事由均可以归属于欺诈、恶意串通、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以此种形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那么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探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1.12.28781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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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二
陈宗琼律师
关于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二
内容:3.加强合同管理的几点建议3.1 树立合同观念,加强合同意识企业要对管理人员加强法制教育,特别是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合同管理人员,不但要学习《建筑法》,更要学习《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使他们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处处以合同为依据,以合同管理为中心,只有这样,才能按合同办事,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规范合同签订程序,减少失误。那么关于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1.12.191074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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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施工企业应收账款管理探析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电力施工企业应收账款管理探析
内容:财务部门不及时与经营、合同结算等业务部门核对相关数据,工程结算收入与核算脱节,出现问题不能及时暴露,有些电力施工企业应收账款居高不下,账龄老化,却任其发展,无人问津,对应收账款管理责任不清。有的电力施工企业负责人对有关债权的法律知识欠缺,对应收账款管理各环节重视不足,致使应收账款的追讨甚至出现过了追溯实效等不正常的情况;甚至为了政绩及个人利益,将其他一些不应计入应收账款的项目通过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大量工程应收帐款的发生让这些企业终于知道了应收账款管理的重要性,财务管理的重要性。那么电力施工企业应收账款管理探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2.02.07612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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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邢颖 296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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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笔工程款背后都是实际施工人辛勤的劳动,复杂的法律程序、繁多的证据材料,我们一步步揭开真相,帮助当事人要回22万元工程款。用法律的力量让公正的天平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让优质法律服务触手可及!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971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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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笔工程款背后都是实际施工人辛勤的劳动,复杂的法律程序、繁多的证据材料,我们一步步揭开真相,帮助当事人要回22万元工程款。用法律的力量让公正的天平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让优质法律服务触手可及!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56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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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锦旗,一份荣誉,一份责任。感谢当事人的信任和支持,我们会一如既往地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
林艳英 417评论 -
【天用案例】乡镇政府拖欠277万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办?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乡镇政府拖欠工程款277万元,起诉后案件胜诉,乡镇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询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乡镇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标某乡镇人民政府发包的“×××村委综合楼”工程,工程中标价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基础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0%工程款;主体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5%工程款;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总对于成功中标喜笑颜开,且对此项工程信心满满! 他想着“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应该不会出现差池,而且还能在乡镇政府面前留下一个好印象”,于是他带领施工团队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签证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总想象中那样顺利,乡镇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间,仅仅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项,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判决胜诉 获得277万工程款 李总陷入了深深地焦虑之中,他曾多次尝试向乡镇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对方总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时负责人根本就不见他。 这样的情况持续了几个月,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资金紧张,运营已变得十分困难。 此时,李总感到了深深地无助和绝望,如果再这样下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能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垮掉。 然而,尽管心中有无数的不满和愤怒,李总对乡镇政府却是敢怒不敢言,万一不小心得罪了乡镇政府,以后的企业发展甚是堪忧! 在犹豫与纠结的挣扎中,李总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向北京天用律所进行咨询,天用律所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多角度、深层次的分析后,给出了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了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决书,判决乡镇人民政府支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万元。 多方寻找财产线索 保障执行 一审判决生效后,乡镇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决书约定还款。虽然天用律所多次与乡镇政府负责人积极沟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师积极转变办案思路,抓紧时间立执行案。好在该省份作为试点法院,效率比较高,不到半个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经法院的查控系统查询,被告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但是被告作为政府机构,与普通的法人主体毕竟不一样。 条条大路通罗马,天用律师积极与李总沟通,让其打探一下身边的人,尤其是与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没有相应的支付账号。 天用律师的这个方法果然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最终发现了乡镇政府的两个账户,提供给法院后,冻结了其700余万元! 现被执行人已全额冻结款项,后续等待划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277万元工程款的执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办案亮点 政府作为被执行人,会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统很难发现财产线索。我们不能仅仅依靠系统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寻找财产线索,积极查找政府常用的银行账户,从而拿到执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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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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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发布律师工作指导案例 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做好新时代律师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2022年12月30日,司法部发布3篇律师代理成功的诉讼案例。 此次发布的3篇案例均为民事诉讼案例。案例一“律师代理某建设集团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及工程招投标、招投标过程中备案合同和非备案合同的效力之争以及结算合同效力问题,在一审判决败诉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围绕结算协议的独立性进行论证,最终赢得法院支持。案例二“律师代理某商业经营公司参与汪某伟诉某蔬菜集团、某蔬菜批发市场、某商业经营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为债权转让纠纷案,涉及不良资产处理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与公司法人的认定,律师从事实认定和二者法律适用的不同作为切入点,释法说理,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案例三“律师代理某银行分行参与某融资担保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再审案”,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涉及在执行标的上同时存在质权与抵押权如何确定清偿顺序的问题,律师适用民法典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论证,逻辑清晰、结构严谨,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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