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工伤认定期限,可以主张工伤赔偿吗?


内容:未尽此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要负损害赔偿责任。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减轻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管理人为避免本人的身体、名誉或者财产所遭受的紧急损害,而进行事务管理的,对于因此而对本人所产生的损害,除非其有恶意或重大过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本人的利益存在适当的比例,这个比值原则上不能大于1,超过部分,即为不当。那么无因管理中的赔偿责任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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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赔偿事项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不满的,只能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可诉吗法律分析: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不可以申诉,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认定书三日内向上级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交通事故确定责任后,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当事人不可以申诉,但可以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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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超标电动车就是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生产的电动车。同驾驶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相比,骑超标电动车容易发生交通事故,那么,其责任认定以及赔偿是怎么样的呢?这里要分两种情况:情况一:如果超标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超标电动自行驾驶人为受害者,以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为例,如果经鉴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划为机动车范畴,该事故则属于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而如果为国标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则属于非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双方直接按照责任认定的比例进行赔付即可。那么骑超标电动车发生事故后的责任认定及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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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本案中综合此次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季某与刘某没有证据证明钱某存在过错情况故机动车一方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那么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如何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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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是过期作废,而是可能会面临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一般来说,交通事故认定书下来,受害人的损失确定,应该及时向责任方追究责任,或者即使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对方也提出了时效抗辩,法院审查后,会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参见《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那么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对方没有赔多久有效还能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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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果对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应该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人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由对方或其保险公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限额内全额进行赔偿,超过部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分再由对方赔偿。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那么事故认定书对方不赔偿怎样向法院起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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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3、孕妇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的部分,不区分责任,全部由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如果肇事车没有是上交强险,全部由肇事车车主或司机承担),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双方分担,孕妇被车撞了轻伤怎么赔偿当孕妇遭受车祸并受到轻伤时,赔偿的问题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医疗费用、精神损害赔偿、可能的工作收入损失等,法律主观:孕妇发生交通事故可以先由肇事车辆的交强险赔付,超出部分的赔偿,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孕妇发生交通事故可以先由肇事车辆的交强险赔付,超出部分的赔偿,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孕妇被车撞了怎么赔偿1、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2、孕妇被车撞了轻伤赔偿如下:现场私了,根据情形而定,没有人员受伤,仅仅是小擦小碰,并且双方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根据市场报价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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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超过一个月,劳动者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支付欠薪首先劳动者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已经拖欠的工资及利息,2)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在这个案例中,用人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拖欠劳动者工资超过了一个月,3)劳动仲裁和诉讼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履行支付工资和赔偿金的义务,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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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之后后悔的一般表现是不履行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的内容,那就说明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具体有以下两种办法处理:1、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或者反应,上级公安机关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错误,可以撤销,并责令重新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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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因此,如果小孩在道路上乱跑被撞,如果车辆没有过错,则应当由车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责任,应当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1. 责任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行人与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人没有过错的,由车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三、小孩乱跑被撞的赔偿责任如果小孩乱跑被撞,造成了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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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可以向交警申请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所以事故认定总的时间最长不超过40日。交通事故私了不需要交警签字的,交通事故后双方协商一致,到交通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前面虽然介绍过对伤情的判断方法,但是在此还是要强调,遇到有人员受伤的事故要谨慎行事,不要轻易选择“私了”的方法处理事故。那么签订私了赔偿协议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还要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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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无责任认定如何赔偿标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依据上述规定林明要对章华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其他无责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都无责任交通事故属于意外。即对于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均不负责任但是基于公平原则当事人仍需分担赔偿责任。那么无责任认定如何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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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果认定为八级工伤,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八级工伤赔偿 标准如下: 医疗费: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因交通事故造成8级伤残的赔偿,一般在八到十万左右,具体有: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交通事故鉴定八级伤残赔偿标准具体而言,车祸八级伤残赔偿标准如下:一级伤残:赔偿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二级伤残:赔偿金最高不超过24万元,三级伤残:赔偿金最高不超过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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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人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赔偿。那么交通事故认定误工费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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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赔偿。那么事故认定三七分,如何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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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因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队认定为同等责任,王女士家属对事故责任不认可,委托了元甲律所,元甲律所接受委托后查看了事发路段监控录像,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的准备,最终不仅为王女士家属争取到60%的赔偿比例,而且争取了王女士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长子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17万余元的赔偿款,家属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王女士因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队认定为同等责任,王女士家属对事故责任不认可,委托了元甲律所,元甲律所接受委托后查看了事发路段监控录像,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的准备,最终不仅为王女士家属争取到60%的赔偿比例,而且争取了王女士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长子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17万余元的赔偿款,家属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