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国家赔偿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2021-12-05 06: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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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红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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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 检察院国家赔偿的具体要求包括:1、检察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存在侵犯人身权的情形;2、给受害人造成了身体伤害或伤亡。3、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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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刘晓红
2024-07-27 00:41:49
刘晓红律师,硕士学历法学专业;电话:18310026816;执业证号:11101201511566017;目前就任于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刘晓红律师擅长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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