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异地取保候审今天打电话我让我过去说3个月了要重新写取保候审笔录这个是属于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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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批捕后取保候审被拒还有机会出来嘛1、一般情况下被批捕之后是不会放出来的,检察院批捕后,是不能放人的,由公安机关履行逮捕程序,2、法律主观:如果已经由检察院批捕,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委托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法律主观:如果已经由检察院批捕,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委托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法律主观:如果已经由检察院批捕,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委托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还会批捕吗1、法律主观:如果具有 逮捕条件 的,那么是可以实施 逮捕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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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定期治疗或长期治疗,无法羁押,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患有严重疾病需要治疗,或者是孕妇、哺乳期妇女等,才可能适用取保候审,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取保候审的申请,认为李某有悔罪表现,且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定期治疗,二、取保候审与适用条件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司法机关决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暂时离开羁押场所,外出活动并接受一定程度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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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取保候审条件最新规定1、也就是说,被取保候审人要提出一个符合条件的人作为自己的保证人,该保证人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担保被保证人能够做到随传随到,4、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保证正确适用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 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现在公安机关对你的朋友进行了行政拘留,可以取保候审,交纳保证金或有保人担保,得到批准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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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检察院批捕后,如果是犯罪情节较轻的,是可以进行取保候审,不需要拘留、逮捕,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批捕后多少时间能取保候审检察院批捕后三天左右的时间可以取保候审,因为我们国家相关的法律当中已经明确地规定了办案机关在接受到申请取保候审了之后,三天之内是需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管是同意还是不同意,都是需要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的,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被取保候审的人需要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其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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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从递交申请书到审核、批准,一般要一个星期左右,批准后24小时内会执行取保,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要在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且在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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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人要积极配合监察机关监控自己的行踪,并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的调查工作,同时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如果司法机关申请在取保候审期限内延长取保候审期限,被取保候审人也要积极响应,协助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的调查工作,具体而言,当被取保候审的人遇到这种情况时,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1.有新的证据,需要继续调查: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限到期前,案件涉及的证据不足或有新证据出现,需要继续侦查或调查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取保候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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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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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取保候审后多久不判就安全了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并非刑事处罚,若法院判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仍然会被判刑。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关键要看取保候审期满后,法院作出有罪还是无罪,罪重还是罪轻,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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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四)取保候审的保证为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有序进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是指对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责令其出具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并遵守一系列的规定和限制,以待进一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一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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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期间,担保人需要为其提供经济担保或保证人担保,担保人的责任通常包括:1、确保被保人遵守取保候审的所有条件,那么,取保候审的担保人有什么责任,那么,取保候审的担保人究竟有哪些责任呢,经济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司法机关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或财产作为担保,以确保被取保候审人不会逃跑或毁灭证据,结论综上所述,取保候审的担保人具有提供担保、监督被担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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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取保一年到期后,存在如下处理情形:1、如果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的,则被取保候审人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解除,可以退回保证金,由于案件没有侦办完,还需要继续办理,但是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到了,那么就更换为另外一种非羁押的强制措施,也就是监视居住了,2、如果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作出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例如变更为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则由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办理变更强制措施的手续,将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通知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由执行机关退还保证金,3、如果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此外,从理论规定上看,无论采取上述哪一种情形,都会将之前交纳的保证金予以退还,毕竟之前存在没有批捕的经历,也就是说检察机关认为没有采取羁押强制措施的必要,那么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再予以收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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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决定书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和有关单位,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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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方面,贩毒犯罪嫌疑人因为其所涉及的罪行性质较重,对社会治安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必须高度警惕,最后,法院在判决叛逃刑责时,应对犯罪嫌疑人的潜逃风险进行全面评估,首先,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法院可以对具备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对于具有潜逃风险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限制出境等措施,以减少其潜逃的可能性,在贩毒取保候审的案件中,法院必须权衡利弊,做出正确的判断,此外,法院还应加强对潜逃犯的追捕力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能够承受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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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帮信罪案件中,律师辩护是一种重要的辩护方式,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维护其合法权益,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在帮信罪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获得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机会,结语:帮信罪取保候审大部分的结局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二:帮信罪取保候审结局帮信罪取保候审大部分的结局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在帮信罪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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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5、法律风险: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自杀、串供、毁灭证据等,担保人可能会被牵涉其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信用风险:取保候审担保人的担保行为会被记录在个人信用记录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担保人的信用记录可能会受到影响,可能会影响到担保人的贷款、就业等方面,三、帮朋友签取保候审担保人的风险作为朋友的担保人签署保候审担保书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责任,需要您充分了解并考虑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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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时,通过努力争取,可以达成如下诉求,这些,都是判决不可能达到的,好合好散,皆大欢喜: 1、孩子抚养费给付周期可以写到23周岁; 2、孩子抚养费可以拆分成生活费、教育费来写; 3、争取三套房屋中的两套,而不用给对方房屋折价款; 4、存款不用给对方分割,对方还要倒给我们补偿款; 5、款项可以分期给付,担心对方违约,可以约定任一期未按期足额给付,则剩余款项加速到期,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6、可以约定孩子对双方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天用案例】官司赢了,被执行人仍不还钱,怎么办?丁女士与王某是多年的朋友关系,进入四十不惑年龄的王某,近年间却不务正业,养成了游手好闲、沉迷赌博的恶习。2022年初,王某以家庭生活需要为由多次向丁女士借款。 2022年1月23 日,在王某的花言巧语下,丁女士头脑一热,以自身征信为王某办理了贷款事宜,王某全程指导丁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存款等多种方式将贷款转入王某指定的账户。 上述操作一气呵成,等丁女士冷静下来多方思考方知自己是被骗了!好在丁女士幡然醒悟,并及时进行补救措施,她强烈要求王某出具欠条,确认截至2022 年1 月30 日,王某共欠付丁女士借款金额730000元,逾期月息为 1.2%,且承诺完全由王某承担所有贷款费用并按银行分期要求偿还贷款。 虽然手里握着欠条,丁女士仍然没有能够高枕无忧!借款到期后,王某随即开始拖延还款,丁女士多次催讨,王某未全额还款,仅偿还了123000元,且王某事后承诺给丁女士的30000元借名贷款报酬费也未支付。 因王某严重违约的不诚信行为,丁女士面临着巨额还贷压力,经济上与心理上均遭受重创。丁女士为了尽快要回借款,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咨询委托。 天用律师指导丁女士收集各方面的证据并积极准备诉讼资料,立案至法院。在天用律师的全力争取下,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王某分期进行偿还丁女士 67万元、贷款委托费 3 万元、律师费 11万元、保全担保费 1000 元。 官司赢了,本以为王某会乖乖还款,万万没想到双方达成调解书后,王某一直未予履行还款责任,还以种种理由拖延!本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审理,天用律师催促法院做了几次与被执行人王某的谈话,让法官亲自见证被执行的言而无信与蔑视法律的威严,为后来的拘留埋下了伏笔! 在一次约定好的谈话中,被执行人又出尔反尔,这下彻底惹怒了法官。天用律师趁势申请拘留被执行人,得到批准!最终被执行人被拘留15天。 后来经过天用律师和解谈判,被执行人现行每月还款5000元,丁女士对天用律师的尽职尽责非常感动,对此结果也很满意,给天用律所送来了锦旗!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上午开完庭,急忙赶到北京西站南下石家庄,带着家属沉甸甸的期望为嫌疑人交取保候审材料。同时和承办警官陈述了自己对本案的意见,希望可以早点把嫌疑人保释出来。 虽然一下午都在赶路有些累,但是一想到有希望帮嫌疑人早日重获自由,再累也值得![得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