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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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将出庭通知书送达其他诉讼参与人,传票和通知书应当写明案由、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以确保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参加庭审做好准备。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核对的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核对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核对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对于诉讼代理人应当查明其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核对完毕由审判长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 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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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事诉讼赔偿怎么处理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在我国民事诉讼赔偿怎么处理
内容:六:赔偿方式赔偿方式是指民事诉讼赔偿中,侵权人或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方式在确定赔偿方式时,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在民事诉讼赔偿中,赔偿的范围、标准和方式等都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确定,结语:在我国民事诉讼赔偿中,赔偿的范围、标准和方式等都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当事人在遇到民事诉讼赔偿问题时,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确定赔偿范围时,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李孟阳律师2023.10.16335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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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证人证言如何采信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证人证言如何采信
内容:本文将为您介绍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并深入探讨相关的具体细节,为您呈现一场满载真相的法庭角力,然而,在判断案件时,证人证言并非唯一的决定性证据,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和相关规定,其采信规则以真实、客观为原则,需要综合考虑证人的身份、资格、诚信和证词的一致性,首先,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虽然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因国家、地区和案件性质而异,但其中的核心原则却普遍存在,证人证言如何采信法院采信证人证言需要该证言是通过合法手段收集的,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证言是真实的,与案件有关联的,再经庭审质证后就可以采信。
张嘉娱律师2023.12.11667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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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因而使诉讼成立的人,称为原告。与原告相对的一方,被控侵犯原告权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称为被告。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之间进行的诉讼的人是第三人 。不以自己的名义,而以他人名义进行诉讼的人,如诉讼代理人,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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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办案人员被对方当事人收买了怎么办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事诉讼中办案人员被对方当事人收买了怎么办
内容:在现实法治生活中,我们很现实的听到看到,不少案件的当事人一方,都会说“对方当事人和办案人员有关系,或者说办案人员被对方当事人买翻了,导致了我们本该胜诉的案件被非法判败诉了”而表示不服。而在十八大以后,由于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反腐决心极大,预防和惩治司法腐败的举措不断加强和提高,腐败分子们受到法纪震慑,逐渐少了许多。因此,我们认为,民事案件中,对方当事人买翻了办案人员并不可怕。对于非法办案、腐败办案、包庇对方当事人办案的办案人员,坚决依据党纪国法对其进行控告,并且坚决依法将其告倒,以维护党纪国法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民事诉讼中办案人员被对方当事人收买了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2.02.10919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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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你具体要咨询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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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委托人必须是律师吗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民事诉讼委托人必须是律师吗
内容: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人作为其代理人,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权利:委托人在代理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1)有权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民事诉讼委托人的选择在选择民事诉讼委托人时,当事人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代理人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当事人应当选择具有相应法律知识和代理经验的代理人,以便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五、民事诉讼委托人的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民事诉讼委托人作出了以下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任冰峰律师2023.10.23937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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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里证据的法条是什么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民事诉讼法里证据的法条是什么
内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都是什么1、民事诉讼的八种证据是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以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民事诉讼的八种证据是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以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4、法律分析: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可被分为八种,分别是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民事诉讼法对证据认定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是:民事诉讼证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冯清琴律师2023.11.08816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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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民事诉讼时效怎样维护自身的权益,超过民事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超出民事诉讼时效怎样维护自身的权益,超过民事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内容:二、超出民事诉讼时效的原因在实际案例中,很多当事人会因为各种原因而错过诉讼时效,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原因:不知道权利被侵害:有些当事人可能并不清楚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因此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具体的法律后果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但通常会发生以下情况:1. 起诉权丧失:超过民事诉讼时效,您将失去提起诉讼的权利,四、超出民事诉讼时效后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尽管已经超过了民事诉讼时效,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李维律师2023.10.25902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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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的恶意诉讼认定(民事虚假诉讼的认定)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民事上的恶意诉讼认定(民事虚假诉讼的认定)
内容:民事恶意诉讼的认定法律主观:恶意诉讼的认定如下:(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ldquo,(1)恶意诉讼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但为了实现自己不正当的利益或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目的,而提起的诉讼行为。
崔玉君律师2024.01.10733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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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什么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内容: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这三种形式来能够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如果是这三种形式之外的则不具备成为当事人的条件。而法人则是根据规定成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诉讼当事人有什么特征在法律条款中,想要成为诉讼当事人,需要他具有相应的特征,才能够正常地履行法律权利和义务。那么什么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2.10553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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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的诉讼当事人怎么确定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纠纷的诉讼当事人怎么确定
内容: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1、股权转让纠纷怎么确定管辖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6、股权转让纠纷怎么确定管辖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4、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管辖规定是双方当事人关于股权转让方面发生纠纷,已经有约定了,那么就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约定,除此之外如果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之下,那么就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来进行确定。
杨一凡律师2023.11.08624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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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婚内出轨必须由当事人起诉吗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事诉讼法婚内出轨必须由当事人起诉吗
内容:民事诉讼法婚内出轨必须由当事人起诉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婚内出轨起诉离婚民事诉讼法婚内出轨不是必须由当事人起诉的也可以代理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诉讼代理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那么民事诉讼法婚内出轨必须由当事人起诉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2.03534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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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可以在网上起诉吗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民事诉讼可以在网上起诉吗
内容:民事诉讼网上怎么立案在互联网搜索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点击并进入,民事诉讼在网上起诉的方法如下:在互联网搜索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点击并进入,在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有账号的直接点击当事人登录,在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有账号的直接点击当事人登录,在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有账号的直接点击当事人登录,在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有账号的直接点击当事人登录。
郭铭芝律师2023.12.04472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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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证据的收集方式有哪些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事诉讼法证据的收集方式有哪些
内容:民事诉讼如何取证以及证据种类有哪些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分别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的陈述、财产、电子数据等,4、民事诉讼的八种证据是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以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4、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3、法律主观: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证据的法定种类包括:当事人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证据收集的相关规定1、最高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了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提交、审查和利用等方面的问题,具体规定如下:证据的收集当事人有权以任何合法方式收集证据。
黄东洁律师2023.11.08482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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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事诉讼当事人,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民事诉讼当事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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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诉讼是怎样的,诉讼当事人义务有哪些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诉讼是怎样的,诉讼当事人义务有哪些
内容:在赔偿诉讼法律关系中,人民法院处于主导地位,组织参加诉讼的其他参加者原告、被告,诉讼中的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参加诉讼,进行损害赔偿方面的诉讼活动。赔偿诉讼是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属于民事侵权纠纷,在审理案件中各种诉讼活动要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分阶段进行。那么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诉讼是怎样的,诉讼当事人义务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2.04105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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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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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债务纠纷,民事诉讼债务纠纷案例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事诉讼债务纠纷,民事诉讼债务纠纷案例
内容:法律主观:债权债务纠纷的诉讼流程:一方先向法院起诉,提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3、法律主观:债务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4、民间纠纷的处理方式:当事人首先可以与债务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选择诉讼解决,最后,带着起诉状和证据到事发地法院提起诉讼并缴纳相应费用,法律规定,对于民间纠纷,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都有权管辖,如何进行债务纠纷的民事诉讼提起诉讼,写起诉状到法院进行立案。
翁玉素律师2023.11.24367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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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什么是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内容:什么是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诉讼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而调解终结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调解生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处理。赔偿诉讼是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属于民事侵权纠纷,在审理案件中各种诉讼活动要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分阶段进行。那么什么是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2.02.0498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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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435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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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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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包工头工程款提起诉讼的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4、诉讼请求的范围。 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法院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
拖欠工程款怎么起诉 490评论 -
借钱不还报警了警察会怎么处理? 1、欠钱不还的报警警察会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受理的,毕竟这是属于民事方面的纠纷,并不会属于刑事犯罪。只是说如果已经获得生效判决,在申请执行阶段存在着拒不履行判决的,可以按照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处理。 2、欠钱不还属于民事纠纷,而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刑事案件和治安管理。所以,欠钱不还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警方不会立案处理。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诉讼、仲裁、调解来解决。 3、 欠钱不还属于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警方介入的会很浅,不会深入进去,最多也就是调解调解,不会立案。如果以欺诈罪来报案,那么警方会非常慎重,欠钱不还的人是否能构成欺诈罪还不一定。 4、当事人报警的,警察一般只会做调解处理。如果调解不成功,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是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45评论 -
欠钱不还怎么起诉? 欠钱是一件很常见的事情,但是当有人拖欠债务时,就可能会出现法律纠纷。如果你有人欠你钱,而他不还,你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来追回债务。但是要起诉成功,需要有一定的证据。 在起诉前,首先要明确的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存在债权关系。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书面合同、口头协议或者其他文件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此外,也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对于“无因合同”的规定就可以用作判断标准。 其次要有证明债务已到期并且未能支付的证明。一般情况下,应当准备好到期日前后的凭证或者协议文书来作为依据。此外,还应当准备好相应的电子数据、电子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承诺书、会计凭证等文件作为补充依据, 使得整个交易流程都能够得到相应的佐证, 使得整个交易流程都能够得到相应的佐证, 使得整个交易流程都能够得到相应的佐证, 使得整个交易流程都能够真实可信地呈上法庭。 再者, 在立案诉讼之前, 还要对债务人进行必要考察, 相关考察方式包括: 办理相关民事行为能力宣告手续; 检验当事人是否存在隐匿、伪造、死亡或者无法找到; 检验当事人是否已将真实姓名、住所或者工作单位告之法庭。 此外, 还要考察一般性历史信誉情况。 在立案诉讼之前, 需要对历史信誉情况进行考察, 并收集相应材料。
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311评论 -
拖欠工程款的起诉状怎么写: 1、首部,主要写明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必须有明确的请求对象; 2、正文,包括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 3、尾部,主要依次写明受诉人民法院全称、起诉人名称、起诉时间以及附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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