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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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期间怎么调查对方隐匿的财产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婚姻纠纷期间怎么调查对方隐匿的财产
内容:如果通过正当途径即合法途径想要了解对方可能隐匿的银行存款信息必须通过法院开具调查令或者申请法院调查。因此当事人一定要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上请求法院打印存取款明细。知道对方的身份证号后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直接去中国结算公司或中国结算公司调查对方的股票交易明细。最后将对方账户内的股票市值及资金账户余额查清。调查房产实践中有些人背着配偶在本市或外地又另购有房产但对购房情况有意隐瞒或事后矢口否认给主张权利的一方造成了障碍。那么婚姻纠纷期间怎么调查对方隐匿的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1.31948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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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债务是诈骗吗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婚前隐瞒债务是诈骗吗
内容:隐瞒婚前债务算不算骗婚,如果对方是用于结婚准备的,是属于共同债务;但如果仅仅是用于本人,是属于个人债务。婚姻诈骗罪是以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构成犯罪的行为。诈骗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也就是说作为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并非排除在诈骗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之外。我国刑法对犯罪主体的规定包含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及特殊主体身份,比如职务犯罪中的犯罪主体规定等等。那么婚前隐瞒债务是诈骗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1.12.17251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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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以女友名义购房,法院判决分手时女方需返还购房款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恋爱期间以女友名义购房,法院判决分手时女方需返还购房款
内容:恋爱期间以女友名义购房,法院判决分手时女方需返还购房款双方终止恋爱关系,丧失了谈婚论嫁进而缔结婚姻的可能,理应返还对方房屋的出资款,否则有违公平合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准则。由于李先生非本市户籍属限购范围,因此两人商议后决定由李先生出资,以小文的名义买下了这套房屋。此后,李先生分几次向小文转账,并通过小文全额支付了购房款项。庭审中李先生表示,两人相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因谈婚论嫁进而由他出资买房,该房屋并非赠与。现双方已终止恋爱关系,结婚目的已无法达成,故对李先生要求小文返还575万元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对其要求获得该房屋升值款115万元的诉请则不予支持。那么恋爱期间以女友名义购房,法院判决分手时女方需返还购房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2.02.11349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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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可以谈恋爱吗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期间可以谈恋爱吗
内容:离婚期间可以谈恋爱吗完全可以因为已经离婚走程序了感情破裂了为什么不能再谈一个。其二婚姻登记机关要严格依法办事对双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要加以认真审查。诉讼离婚分为三个阶段起诉审理判决。起诉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那么离婚期间可以谈恋爱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2.02.02770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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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诈骗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恋爱诈骗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内容:恋爱诈骗需要提供什么证据?诈骗罪需要的证据:对方虚构事实和受骗付款的证据,以及向对方索要对方不给或失去联系的证据。
陈明月律师2023.05.0449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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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几年才有共同财产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事实婚姻几年才有共同财产
内容:事实婚姻几年才有共同财产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后,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一般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的取得与同居多少年是没有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那么事实婚姻几年才有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2.11304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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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债务是不是诈骗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婚前隐瞒债务是不是诈骗
内容:婚姻诈骗罪是以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构成犯罪的行为。这是不属于骗婚。如果对方是用于结婚准备的,是属于共同债务;但如果仅仅是用于某一方本人,是属于某一方个人债务。诈骗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也就是说作为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并非排除在诈骗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之外。我国刑法对犯罪主体的规定包含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及特殊主体身份,比如职务犯罪中的犯罪主体规定等等。在诈骗犯罪中,将诈骗犯罪的主体进行限制没有法律依据。那么婚前隐瞒债务是不是诈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2021.12.17583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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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写婚姻无效申请书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怎么写婚姻无效申请书
内容:怎么写婚姻无效申请书申请人xxx女汉族何年何月何日出生住址—身份证编号。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何年何月相识建立恋爱关系。由于申请人婚前对被申请人了解甚少婚后才发现被申请人早在婚前就患有严重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经治疗没有痊愈的希望。被申请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故意隐瞒其早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实情欺骗申请人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冒领结婚证书不仅使申请人日夜受到煎熬更耽误申请人的青春年华。据此特依法请求贵院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那么怎么写婚姻无效申请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2.09623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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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之间借钱构成诈骗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情侣之间借钱构成诈骗
内容:法律主观:欺骗感情借钱不还不属于诈骗,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在借钱的时候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不构成诈骗,法律主观:欺骗感情借钱不还不属于诈骗,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在借钱的时候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不构成诈骗,恋爱期间借钱不还算诈骗吗1、法律分析:谈恋爱钱不还不属于诈骗,是普通的借贷行为,属于双方的民事纠纷。
毋磊颖律师2023.12.11606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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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男方借钱不还女方如何要回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恋爱期间男方借钱不还女方如何要回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那么恋爱期间男方借钱不还女方如何要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2.02.07897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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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协议离婚,隐瞒怀孕事实孩子抚养权归谁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怀孕期间协议离婚,隐瞒怀孕事实孩子抚养权归谁
内容:一怀孕期间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胎儿在未出生前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婚姻法没有关于胎儿权益保护的特殊规定。因此待胎儿出生后双方可以另行解决离婚子女抚养问题。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二怀孕期间协议离婚有效吗怀孕期间一般是不可以离婚的如果怀孕期间签订而女方不同意的话那就应该是无效的。方在怀疑期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那么这份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如何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那么怀孕期间协议离婚,隐瞒怀孕事实孩子抚养权归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2.021035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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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意隐瞒婚姻事实可以起诉骗婚吗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刻意隐瞒婚姻事实可以起诉骗婚吗
内容:刻意隐瞒婚姻事实可不可以起诉骗婚?但刻意隐瞒结婚事实又与他人结婚已经构成了重婚罪需要由刑法进行解决。当前诈骗者的目标主要集中在老年人和贫困人群的婚姻诈骗上诈骗案件呈上升态势。我国婚姻法规定借婚姻骗取财物超出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范围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诈骗行为以刑律处理。从婚姻法第32条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标准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离婚的条件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经调解无效才准予离婚。重婚罪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那么刻意隐瞒婚姻事实可以起诉骗婚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2.01.31394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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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建议: 1、您可以详细描述一下事情的整个经过,以便帮您分析解答。 2、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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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怎么处理,多年同居算事实婚姻吗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同居关系怎么处理,多年同居算事实婚姻吗
内容:同居关系怎么处理,多年同居算事实婚姻吗同居关系怎么处理一同居关系案件受理条件。三同居关系期间子女的抚养问题。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及债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五共同债权债务问题。事实婚姻的认定方法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四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那么同居关系怎么处理,多年同居算事实婚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2022.01.31305人收看 -
李广荣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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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可以的,具体需要看每一笔转账或者消费的性质,您可以详细描述一下事情的整个经过,以便帮您分析解答。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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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送给对方的财物,恋爱终止后可否讨还?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恋爱期间送给对方的财物,恋爱终止后可否讨还?
内容:恋爱期间互赠的财物,应视情况予以具体的对待。如果一方赠送给对方衣物,或双方互有赠送,这是赠与性质,恋爱终止后,一般不应讨回。如一方满以为可以结婚,花了较多的钱,甚至还给对方买东西,一旦恋爱终止,对方应归还部分东西,也可折价归还。如果恋爱期间,双方的劳动所得混合在一起,不分彼此,一旦恋爱关系终止,应该作为共有物,考虑出钱多少和生活的实际需要,实事求是地进行分割。那么恋爱期间送给对方的财物,恋爱终止后可否讨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2.11279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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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行为属于骗婚,婚前骗婚隐瞒事实是不是骗婚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什么样的行为属于骗婚,婚前骗婚隐瞒事实是不是骗婚
内容:对于隐瞒婚史而与对方结婚的情形,不是属于骗婚的行为,因为该行为只是隐瞒自己的婚姻情况,并不是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这种婚恋中的欺骗行为,行为人的目的是骗取对方交往和结婚,不是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因此只能在道德层面给予谴责,尚不构成刑事责任的追究问题,隐瞒疾病结婚的情形,是否构成骗婚隐瞒疾病结婚的情形,不构成骗婚,因为这种行为不是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一些不法分子以结婚为幌子,利用婚姻的方式索要见面礼、介绍费、结婚彩礼诈骗受害者钱财,然后以各种理由&ldquo。
张嘉娱律师2023.07.26984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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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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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后才发现,三观不合,分歧越来越严重,婚姻中总需要一方迁就另一方,怎么办? 在具体的行为选择上,不要陷入「二选一」的思维定势。纠结时提醒自己:为什么不可以两个都要?「两个都要」可以解决掉70%的纠纷。 遇到确实只能二选一的情况,要跟对方讨论一个公认的「决策机制」。无论是掷硬币还是划拳,还是各自划分领域,还是轮流做主,还是谁洗碗就听谁的……都行。你们不一定要同意对方的决策,只要同意这种决策机制。 在决策机制方面,我想特别推荐一种方法,来自经济学家史蒂文•兰兹伯格:由意愿更强的那一方来做选择——意愿用金钱来衡量。方法很公平:夫妻各自在纸上写下愿意为自己的选择支付的费用,出价高的那个人可以做决定,同时必须向输掉的一方做出全价补偿。仔细想想这个方法,真是太聪明了。 任何时候,如果你和对方因为「不同」而产生了不愉快,请不要把这一切归因为「不同」带来的。请相信,只要我们在意彼此,求同存异,所有的「不同」最终都可以导向「合作」,不要用一句「三观不合」就草草定论。
林艳英 462评论 -
【成功案例】工程款纠纷成功和解120万元!但对方不按期支付怎么办?天用律所专案组指导当事人余先生准备全面的证据资料,为了尽快要回工程款,优先与村委会进行调解谈判。经过天用调解中心团队的不懈努力,运用以诉促调的方案,最终双方成功和解,法院出具调解书。 双方约定,村委会需再支付余先生工程款1200000元,分3期进行支付;若未按约支付,余先生可就剩余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村委会需再支付相应违约金。 案件成功和解后,压在余先生心里多年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村委会也如愿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第一期还款。但天用律师根据丰富经验,时刻保持警醒,在第二期还款到期前,多次提醒余先生向村委会催要工程款。但余先生心态过于乐观,觉得村委会第一期履约支付了,后续支付肯定也没问题! 期间,天用律师也多次催促村委会尽快支付,历史再一次重演,村委会以种种理由拖延。直至第二期到期后,村委会一分钱没付,此时余先生着急了,要求天用律所马上申请执行。 天用律师快马加鞭立上执行案件后,与余先生沟通,要求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一方面,天用律师要求法院查控的村委会往来账户;另一方面,也与执行法官积极沟通,因为调解书里面已经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到期未按期偿还,需要多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 天用律师成功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发现自身银行账户被冻结,而且得知若不按期履行支付工程款,需要多支付20多万元的违约金后,从之前的拖延到主动找到余先生提前偿还了120万元工程款! 余先生对天用律所专业高效的工作很满意,也十分敬佩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送来了一面带着满满谢意的锦旗!王熙 302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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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案例】以恋爱的名义借钱千万注意!别被骗财又骗色!有人说“你的宽容就是对方放纵的理由”,上次的借款还没有还一分钱,随后,一次又一次的借钱理由向小丽扑面而来,微信支付、支付宝转账等多笔记录,合计有20多万元。为了所谓的“面子”,小丽内心也很挣扎,但还是不得不借给小李钱,但每每提及还钱的时间,小李都是一堆借口,“过几天就还给你、生意赚钱了肯定还你、等我出差回来就还钱......” 这些搪塞的理由小丽都听了无数遍,碰到小李这种近似耍无赖的行为,她虽然气急败坏,但也是无计可施。频繁的争吵和小李的言而无信,让小丽失望透顶,两人的感情也逐渐走向分手的边缘。 有一天下班后,小丽给小李发微信,忽然发现信息发不过去,显示自己已不是对方好友!小丽心里咯噔一下,她顿时感觉不妙,赶紧拨打了电话,那头却传来“您拨打的电话无法接通......”的声音。 这时,小丽顿时原地慌乱,那个曾经口口声声说要陪伴自己一辈子的人,居然借完钱就“失踪了”!自己难道真的是被骗了吗?她感到沮丧和绝望,觉得自己陷入了一个无法解脱的困境,这事也不敢向父母和朋友诉说,只有独自默默忍受。 电话打了半个月,仍然是无法接通。小丽感到非常无助,内心痛苦至极,一方面觉得自己感情受骗,另一方面她不知道如何才能要回自己辛辛苦苦赚来的钱。 难道这借出去的20万元真的要打水漂?怎么才能找到对方要回钱呢?在痛苦的挣扎中,小丽没有放弃,她决定寻求法律的帮助,随后委托北京天用律所帮助要回借款。 天用律所专案组核实事实、分析案情后,出具了“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并立即开展行动。本案是一起因分手而引起的借贷纠纷,虽然对方给打了欠条,但一直拖延支付借款。天用律师以联系到对方父亲作为突破口,仅用3个月,成功和解、案结事了,帮助当事人成功收回欠款! 当事人对天用律所专业实力和高效办案非常认可,赠送了锦旗表达感谢!
邢颖 467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232评论 -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林艳英 482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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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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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在车上安装定位,侵犯的是丈夫的隐私权还是个人信息利益? 丈夫在本案一审主张其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利益受到侵犯,一审法院认定妻子侵犯的是丈夫的隐私权,妻子上诉对此予以否认。本院认为: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隐私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重要的人格权利。而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因个人信息之“信息”范围涵盖的多样性,其不可避免的与隐私权中的私密信息发生交叉重合。但尽管如此,也不可将隐私权中私密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同等看待。 🍀个人信息侧重保护自然人的信息决定自由,只有经过自然人同意以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他人方可以依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而隐私权侧重于保护信息的内容,即未经他人同意,不得以拍摄、窥探、公开等方法获取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或干扰他人的私生活安宁。 🌷可见,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着细微的差别。在具体案件中,应该结合加害人的主观目的、手段方法等综合判定。 本案中,依据现有的证据显示,妻子主张其于2020年9月17日在丈夫名下雪佛兰牌轿车(车牌号:京xx)排气管后面安装定位器,目的在于随时知晓车辆位置。妻子与丈夫属于夫妻关系,通常情况下,如果安装定位器用于车辆安全保护,大可不必向相对方予以隐瞒。 由于妻子对其行为无法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释,因此,合理的分析就是,其安装定位器目的在于探知丈夫的行踪信息等。 🔥🔥但是,如果行为人收集他人的行踪信息不在于获取相关数据,而是为了窥探该行踪信息背后所隐含他人的私生活秘密,由此就进入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从庭审中可以得知,妻子与丈夫的夫妻关系已出现裂痕,亦进行了婚姻诉讼。联系到本案,在无其他合理解释时,认定妻子通过安装定位器获取他人隐私的主观目的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因此,妻子所侵犯客体是丈夫的隐私,而非个人信息,即以“跟踪”的方法对丈夫私生活安宁和私密活动进行“窥探”,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准确。
张芸 31评论